工程质量实施细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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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工程质量实施细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工程质量牵涉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发展。没有一个质量保证的工程建设,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自身发展都是一种隐患。所以,国家有关机关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比较严格。那么,工程质量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实施细则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工程质量实施细则是国家有关机关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的把控,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只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我们国家的工程质量就能够得到相对的保证。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我国社会上出现的偷工减料行为。不过,这种偷工减料的行为会受到法律严格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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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总则
1、为加强消防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强制性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定义
1、消防工程主要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四个方面。
三、职责
1、地区公司工程部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的审批,承担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管理责任。
2、地区公司工程部驻场经理负责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的监督管理,承担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管理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所有用于消防工程的材料必须验证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结合器等消防系统主要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2、消防工程必须使用相应资质的专业消防单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消防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消防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并报工程部批准后严格实施。
4、施工单位的每一道工序完成后的隐蔽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部位简图、验收结果和验收人。
5、工程部有关人员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当无监理单位时,工程部有关人员要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
(1)驻场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依据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严格履行各道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做好工程日志记录。
(2)现场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库房备料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工程要求、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清场。
(3)消防工程施工前,地区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应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4)地区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应不定期的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消防工程工序、隐蔽验收记录,并将此项工作记录在工程日志中备查。
(5)地区公司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要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工序验收记录,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序按照《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于监理工程师验收后仍存在问题时,应对监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6)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可按照《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做好记录。
五、消火栓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在消火栓系统施工中,立管安装位置及支架处理、消火栓箱的各项安装尺寸指标控制是管理的重点。
2、基础部位施工管理要点:
(1)管道穿过基础、地垄墙部位的预留洞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2)管道穿过地下室的地下构筑物外墙时,防水套管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地下室电梯门一侧严禁布设消防管道,半地下室进户管预留套管注意避让门窗洞口。
(4)检查管道标高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布置和连接配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主体施工阶段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预留孔洞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复核消火栓箱预留洞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2)核对预留套管:重点消火栓立管套管位置是否符合要求,避免对住户门及各管井门开启造成影响。
(3)如遇需预埋结构体内的管道,核查其规格、型号和数量、质量是否与图纸和其他施工文件要求相符合,并在混凝土浇注前进行水压试验。
4、管道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管材、管件是否一致。
(2)检查管道的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固定是否牢靠,楼梯前室、休息平台储藏室过道等人行通道,角钢支架末端打磨圆滑。
(3)安装完毕后管道做水压试验,且在交付使用前冲洗。
5、消火栓箱安装管理要点:
(1)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栓口中心距离地面
1.
1,偏差在±20mm以内。
(3)阀门中心距离箱体侧面为140mm,距离箱体后内表面为100mm,偏差在±5mm以内
(4)消火栓箱体安装垂直度偏差在3mm以内。
六、自动喷淋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在自动喷淋系统施工中,沟槽施工工艺,喷头在桥架、风管处的安装位置是管理的重点。
2、管道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管材、管件是否一致。
(2)检查管道的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固定是否牢靠,楼梯前室、休息平台储藏室过道等人行通道,角钢支架末端打磨圆滑。
(3)采用沟槽式连接时,沟槽式管件应为球墨铸铁、橡胶密封圈,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施工,并做防腐处理。
(4)安装完毕后管道做水压试验,且在喷头安装前进行冲洗。
3、喷头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喷头安装应采用生产厂家专用扳手。
(2)检查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墙、梁、楼板等障碍物的距离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当梁、风管、桥架宽度大于
1.2时,应增设喷头。增设的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位置。
4、报警阀组的安装管理要点:
(1)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2)检查安装地点是否有排水设施。
(3)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
(4)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
1.2。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2。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
5、泵房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消防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2)2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3)水箱溢流管及排空管附近应有排水设施,并不得直接连接排水管。
6、调试施工管理要点
(1)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水源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动试验。
(2)水压试验如管道太长或楼层太高,应分段或分层试压,分段或分层试压合格,再进行系统的水压试验。
七、火灾报警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检查各类导线及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定,并且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2、布线施工管理要点:
(1)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如在吊顶内敷设,则盒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管子长度超过45无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有一个弯曲,管长度每超过20有2个弯曲,管长度每超过8有三个弯曲时均应加接线过路盒。
(3)管线经过建筑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跨越变形缝两侧应固定且留有余量。
(4)每回路导线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3、探测器安装管理要点
(1)探测器周围0.5内,不应有遮挡物。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2)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3)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兰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管理要点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
1.5处。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2)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管理要点
(1)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2.0,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4)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管理要点
(1)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
2,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2)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7、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管理要点
(1)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2)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8、自动报警调试管理要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八、防排烟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核对风机的规格、型号、叶轮旋转方向、传动方式、风口位置、转速、风量、风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九、相关文件
1、《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
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十、附加说明
1、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文件由集团项目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
消防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实施细则中对于消火栓、喷淋、排烟系统和报警装置材料的规格性能均有不同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严格进行施工和施工后的质量检查,分别根据相关系统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另外,安装完毕后,物业等部门也应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保证关键时刻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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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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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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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五)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
(六)违法行为对具体对象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七)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第十条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报请审查的裁量基准,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第十一条裁量基准应当列明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于警告或者较小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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