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又叫抗辩权吗,两者有何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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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撤销权不属于抗辩权。1、法律不同: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撤销权又叫抗辩权吗,两者有何区别?

债权债务人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因为某些原因会放弃行使自身权利。这个时候就要行使撤销权去消灭之前请求行使的权利。听起来撤销权很像抗辩权,撤销权也是有使用期限的,为期一年。下面我们看看撤销权又叫抗辩权吗,两者有何区别?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因此撤销权不属于抗辩权。

撤销权消灭后有什么后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民事行为溯及既往自始无效。并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是撤销权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被撤销后,使法律行为溯及地自始没有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已经发生交易行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销后,在当事人间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一种形成权如总不行使,势必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也是相当不利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种情形如案例中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仍全部履行了合同。

1、还如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另一方以答辩的方式认为合同具有可撤销性,但人民法院向其释明是否提起撤销之诉,又表示不提起,待前一合同之诉案裁判后,又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对于这种放弃撤销权,个人认为即丧失了诉权。其理由是,其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该撤销权已然消灭,当事人也就此丧失了诉的利益,也就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

2、如前面所举瑕疵合同已进入诉讼,原则上撤销权人应当在此诉讼阶段行使撤销权。如果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提起撤销抗辩,或者仅提出抗辩,在法院释明的情形下又不提起撤销之诉,导致瑕疵法律行为得到法院的确认,其就不能再主张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并产生诉的利益消灭,导致诉权的丧失。

总的来说,撤销权要在权利人行使权力的一年之内使用,这是撤销权的使用年限。若是过了一年后,撤销权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撤销权和抗辩权有所不同,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而撤销权是权利主体行使的。关于撤销权又叫抗辩权吗,两者有何区别,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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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什么叫异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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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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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截止;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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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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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
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
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二、如何进行撤销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究竟怎么样进行撤销权诉讼,看下面的叙述。
根据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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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告抗辩胜诉原告能撤诉吗
[律师回复] 案件提要:  经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原告专利中的隐蔽瑕疵被发现,而该瑕疵足以导致原告的专利彻底丧失专利实质性条件。因此,被迫撤诉成为原告唯一理性选择。被告终因万般无奈下对律师专业化需求的选择,帮助其得以从侵权诉讼中顺利脱身。  律师提醒: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是一件非常专业、复杂的事情。专业律师可以从司空见惯的材料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并深入挖掘、多维解读,从而可以改写案件的胜败输赢。  案件纪实:  原告投入数百万元研发费用,先后申请了20余项专利。2008年爆发了80年一遇的金融海啸,2009年引发全球经济危机,国内家纺行业销量因此明显下滑,原告利用市场调整洗牌这一时机,重拳出击,在义乌、杭州、南通、上海等地,出其不意一口气打了十几个专利维权官司,而且大获全胜,无一例败诉。  在原告强大的专利攻势下,上海奉贤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恒发日用织品实业有限公司等在上海滩一一折戟沉沙,专利侵权诉讼均告败诉!  针对原告的大规模侵权诉讼,上述某被告委托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两次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审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并案审查后,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第82P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原告专利有效。  随后不堪侵权困扰的深圳市恒发日用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心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分别对原告专利再次申请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审查,并案审查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9日再作出第130P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终维持该专利有效!  至此,原告专利经过了五轮专利无效审查,过关斩将,最终被维持有效!因侵权无法回避、涉案专利无法无效的情况下,东莞市远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宽翼家纺有限公司被迫同原告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每年几十万元人民币。其余厂家则选择接受停止侵权、赔偿专利费用的判决。  一路凯歌高奏的原告将专利战火烧到了广东,深圳一家家居公司被迫卷入到专利侵权诉讼中来。不甘心承担侵权恶名的被告,经辗转介绍找到了笔者,并委托笔者同原告进行幕后交锋(该公司尚未被追加到诉讼中来,但案件一旦败诉,其不利后果将由该公司承担)。  笔者仔细研究了全部的卷宗材料,调取了原告涉案专利数轮无效的审查结果,以及原告历次诉讼的司法审判意见,笔者认为被告此次凶多吉少。被告若想脱身,唯有将原告专利彻底摧毁,但摧毁原告的专利又谈何容易啊,毕竟原告之前的对手也不是庸庸无能之辈啊。  笔者一边指挥惠邦诉讼团队做常规检索分析,一边对原告的技术研发背景展开全面的调查、分析和研究,笔者隐隐感觉常规的检索分析可能不会奏效,原告之前的对手肯定下了很多功夫,但结果均以失败而告终。也许,摧毁原告专利可能还需要一点来自天籁之外的灵气吧。  时间一分一秒的流逝,半月时光悄然而逝,笔者的工作还是毫无进展。  2011年4月的某一日,笔者静坐沉思案件对策的事情。突然笔者灵光一现,遂匆匆打开电脑检索、查阅,奇迹出现啦!在全球浩瀚的专利文献中寻找有价值的对比文件就如同在茫茫大海中捞针,但是笔者却捞到了足可以摧毁原告专利的“神针”!。  为减少双方直接正面交锋的成本支出,降低对抗风险,实现我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笔者没有去提专利无效申请,而是向我委托人提出了另一解决方案:笔者正式转到台前,出面向原告陈明利害,以提请专利无效为筹码说服原告即刻无条件撤诉!  2011年5月,经过多次沟通,原告遂正式向人民提出撤诉申请,我委托人终于从该专利侵权案中脱身而出。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撤销权如何抗辩
[律师回复] 对于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撤销权如何抗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撤销权如何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合同撤销权抗辩的行使
即主张本案事实不符合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认定本案不适用该“法律规范”,作出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向或仲裁机构提出,反诉和抗辩都是向主张撤销权的形式,关键一是依据合同法第55条审查其撤销权是否消灭;二是抗辩理由不能自相矛盾,即不能同时主张变更。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
(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3)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裁决。
(4)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应该怎么抗辩任意撤销权,时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
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
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二、如何进行撤销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究竟怎么样进行撤销权诉讼,看下面的叙述。
根据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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