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包含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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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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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股权投资项目总论:1、项目名称及承担单位。项目背景。可行性研究依据、原则和范围。股权投资规模、产品方案与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方案。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研究结论和建议。2 股权投资市场分析:发展背景和环境分析。国内股权投资格局分析。其他。
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包含哪些内容?

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的组织,不仅需要他人对公司企业进行投资,根据实际情况也会选择投资某公司的经营,或者是投资某项目。在决定投资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征求意见,并梳理投资信息,完成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包含的内容有哪些呢?选择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

第一章 股权投资项目总论

一、项目名称及承担单位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股权投资地点

(三)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二、项目背景

(一)行业背景

(二)行业市场现状

(三)项目股权投资的有利条件

三、可行性研究依据、原则和范围

四、股权投资规模、产品方案与产品质量标准

五、技术方案

六、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七、可行性研究结论和建议

第二章 股权投资市场分析

一、发展背景和环境分析

二、国内股权投资格局分析

(一)行业总体情况

(二)股权投资市场分析

三、股权投资市场供需情况分析

四、股权投资发展的目标市场分析

(一)目标市场预测

(二)拟建生产线的目标市场

(三)竞争力分析

第三章 项目股权投资地址与条件

一、地址

(一)地理位置

(二)气象、水文与地质条件

二、股权投资条件

(一)原材料供应

(二)包装材料

(三)公用设施

第四章 股权投资技术方案

一、概述

(一)股权投资市场现状

(二)本项目主要核心技术问题

(三)生产线技术指标及消耗

二、主生产线各系统

(一)原料系统

(二)生产系统

三、生产线主要设备选购

四、产品质量标准与控制

五、建筑与结构

(一)股权投资地质条件

(二)主要建筑物、结构方案

(三)建筑预防处理措施

(四)主要建筑物特征和结构类型

六、供配电与通讯

第五章 能源节约

一、概述

二、节能效果

三、节能效果结论与建议

第六章 环境保护

一、概述

二、执行项目的环保标准

三、其它防治措施

第七章 安全与工业卫生

一、概述

二、设计依据

三、防范和治理措施

四、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八章 消防

一、消防标准及要求

二、消防措施

第九章 项目股权投资进度安排

一、项目进度计划

(一)股权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和生产准备

二、项目计划实施内容表

第十章 投资估算

一、编制依据

(一)设备价格

(二)材料价格

二、有关进口设备材料费率标准

三、投资分析

(一)按项目股权投资性质划分

(二)按项目费用性质划分

第十一章 技术经济分析

一、基础数据

(一)产品方案及售价

(二)总投资与资金筹措

(三)定员及工资标准

(四)基准收益率

二、财务测算成本费用

三、盈利能力分析

(一)损益和利润分配表

(二)现金流量表

(三)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四、敏感性风险分析

第十二章 项目风险分析

一、主要风险

二、防范和降低风险对策

第十三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可行性研究

二、结论与建议

公司企业单位的股东需要协商后完成股权投资技术方案,该方案的制定需要秉持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若某股东对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有疑义,可以在该报告的制定过程之中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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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风险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投资的风险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2、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3、资本市场风险
某些行业、某种投资方式等的具体政策规定的突然改变,即资本市场的变化,很可能会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这里的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产生波动,风险随即产生。这种风险是任何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保证金安全和保证收益率等条款往往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投资风险之一。而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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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的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经营性租赁的定义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或操作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租赁资产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为止的一种租赁方式。
由普通出租和租用关系形成的租赁业务。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前提使用设备,出租人自始至终拥有设备所有权。出租人仅赚取设备使用费,承租人仅使用不拥有设备。这一点与融资租赁性质截然不同,后者出租方收取名义租金,租约到期时设备产权将转移给承租人。
它是一种以提供租赁物件的短期使用权为特点的租赁形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维修保养、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在经营性租赁项下,租赁物件的保养、维修、管理等义务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经过一定的预告期后,可以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每一次交易的租赁期限大大短于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寿命。对出租人来说,他并不从一次出租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是将租赁物件反复租赁给不同的承租人而获得收益,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有人称之为“非全额清偿租赁”,将融资租赁称为“全额清偿租赁”。
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特点是:
1.租赁物由出租人采购;
2.租期较短
3.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
4.经营性租赁合同是可撤销的。
二、经营性租赁的认定标准
经营性租赁是《会计准则》对租赁所做的分类。《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以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上述认定融资租赁标准的量塑竖圭要包括:
(1)优惠购买选择权所指的购价,只是象征性的,其实是一种名义购买价。在实务中,一般可按照低于5%(含5%)来掌握。
(2)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是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
(3)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是指90%(含90%)以上。
可见,按照我国现行的标准划分,凡是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低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90%的,都不是融资租赁,而是租赁会计准则中所称的经营租赁。
三、经营性租赁的内容
经营租赁是那些并不怕承担租赁物余值风险、但渴望获得经营租赁的表外化好处的承租人的需求。所谓向经营租赁靠,就是把本来是融资租赁的交易,设法做成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前提:
1)在合同中没有关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2)最低租赁付款的折现到租赁开始日的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物公允市值价值的90%;或者3)租赁期限短于该租赁物可使用年限的75%。
实质性测试都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质性测试是指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为取得直接证据而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 实质性测试的目的是为取得审计人员赖以作出审计结论的足够的审计证据。实质性测试通常采用抽样方式进行,其抽样的规模需根据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符合性测试的结果来确定。 一、主要工作 审计人员在实质性测试中要做以下主要工作: 1、盘点实物:审计人员对有形资产账户所记载的内容均应进行实物盘点,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材料、固定资产、在产品和产成品等,通过盘点确定财产物资的实际情况。 2、检查:凭证审计人员要抽查凭证,以确定账簿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和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 3、核实账户记录的余额 4、核对有关记录 5、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期末余额进行函证 函证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对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结算类业务,采用函证方法来取得证据一般较为有效。 在被审计单位的往来客户较多的情况下,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结算类业务的函证,可以根据金额的大小、账龄的长短以及是否存在疑问来选择函证的对象。 如果没有回函或审计人员对回函结果不满意,审计人员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6、对计算结果进行复算: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计算的结果进行复算,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有无故意歪曲计算结果或者计算存在差错的情况,包括合计数的复算,如工资汇总表的复算;有关调整数和分配数的复算,例如有关生产费用的分配情况的复算;有关计算表的复算, 7、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存在的疑问,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查询。 8、其它必要的工作:审计人员有时还要做其它的工作,直至取得满意的审计证据。 二、方法 实质性测试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检查(核对)文件 核对相关文件和记录,由于它们的性质及来源不同,其提供证据的可靠程度也不同。原则上来自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文件和记录一般比那些来自被审计单位内部的文件和记录更为可信、可靠。 检查资产 实务检查是核实资产在某一时点的存在和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是,能获得其他有关所有权的证据或确认也很重要。 直接函证 来自第三方的书面确认往往更能有力地证实交易或余额的有效性,而且获取这些证据的成本相对低一些。 重新计算 检查帐户余额时,经常包括核对的计算或计算的精确性,因此,了解计算原理以及检查基本假设条件同样重要。假使需要调整,一定要记住,如果调整项目没有得到充分解释和事后监督,那么所有的调整将变得没有意义。 三、时间 (1)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 ②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 ③实质性程序的目标; 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⑤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 ⑥针对剩余期间,能否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 (2)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①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掖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②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③对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被审计单位存在故意错报或操纵的可能性,那么注册会计师更应慎重考虑能否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 4.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1)基本观点:确定实质性程序范围时要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控制测试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罐报风险越高,需要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越广。如果对控制测试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2)细节测试考虑范围因素: ①从样本量的角度考虑测试范围; ②考虑选样方法的有效性等因素。 (3)实施分析程序可容忍偏差的考虑:可容忍苹可接受的偏差越大,作为实质性分析程序一部分的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就越小。在设计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在确定该差异额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的重要性和计划的保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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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资入股?它的含义是什么
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的标的物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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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测试都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质性测试是指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为取得直接证据而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 实质性测试的目的是为取得审计人员赖以作出审计结论的足够的审计证据。实质性测试通常采用抽样方式进行,其抽样的规模需根据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符合性测试的结果来确定。
一、主要工作
审计人员在实质性测试中要做以下主要工作:
1、盘点实物:审计人员对有形资产账户所记载的内容均应进行实物盘点,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材料、固定资产、在产品和产成品等,通过盘点确定财产物资的实际情况。
2、检查:凭证审计人员要抽查凭证,以确定账簿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和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
3、核实账户记录的余额
4、核对有关记录
5、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期末余额进行函证
函证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对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结算类业务,采用函证方法来取得证据一般较为有效。
在被审计单位的往来客户较多的情况下,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结算类业务的函证,可以根据金额的大小、账龄的长短以及是否存在疑问来选择函证的对象。
如果没有回函或审计人员对回函结果不满意,审计人员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6、对计算结果进行复算: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计算的结果进行复算,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有无故意歪曲计算结果或者计算存在差错的情况,包括合计数的复算,如工资汇总表的复算;有关调整数和分配数的复算,例如有关生产费用的分配情况的复算;有关计算表的复算,
7、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存在的疑问,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查询。
8、其它必要的工作:审计人员有时还要做其它的工作,直至取得满意的审计证据。
二、方法
实质性测试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检查(核对)文件
核对相关文件和记录,由于它们的性质及来源不同,其提供证据的可靠程度也不同。原则上来自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文件和记录一般比那些来自被审计单位内部的文件和记录更为可信、可靠。
检查资产
实务检查是核实资产在某一时点的存在和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是,能获得其他有关所有权的证据或确认也很重要。
直接函证
来自第三方的书面确认往往更能有力地证实交易或余额的有效性,而且获取这些证据的成本相对低一些。
重新计算
检查帐户余额时,经常包括核对的计算或计算的精确性,因此,了解计算原理以及检查基本假设条件同样重要。假使需要调整,一定要记住,如果调整项目没有得到充分解释和事后监督,那么所有的调整将变得没有意义。
三、时间
(1)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
②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
③实质性程序的目标;
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⑤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
⑥针对剩余期间,能否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
(2)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①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掖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②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③对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被审计单位存在故意错报或操纵的可能性,那么注册会计师更应慎重考虑能否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
4.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1)基本观点:确定实质性程序范围时要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控制测试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罐报风险越高,需要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越广。如果对控制测试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2)细节测试考虑范围因素:
①从样本量的角度考虑测试范围;
②考虑选样方法的有效性等因素。
(3)实施分析程序可容忍偏差的考虑:可容忍苹可接受的偏差越大,作为实质性分析程序一部分的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就越小。在设计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在确定该差异额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的重要性和计划的保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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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表决的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表决的内容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
可以说,舍去股东之表决权,股东大会制度将沦为具文,股东大会决议即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将无由形成,公司的运作秩序将会陷于紊乱,股东权之保护亦将无从谈起。因此,为强化股东权之保护,确保公司的健全经营秩序,必须加强对股东表决权之研究。
招标合规性审计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2,各种合同是否规范、真实、节约"必须、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的原则、转让或终止情况,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概算批复、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监理工作、验收;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设备材料采购、审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按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勘测。审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缓;审计设计单位是否有承担相应资质勘测设计能力,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审计内容应包括、建设资金合法使用,应检查其真实性,是否将经过会审后的资料做过技术交底、施工准备阶段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之一、是否合理,分清责任、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建立;有无挤占;工程预算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办理:1、及时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阶段、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价格控制。应督促,要分析原因、增补、安全需要的规范要求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环保及消防批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免手续是否完备。2,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关系到工程质量好坏。5、完整、验收制度、施工,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计价是否合规。3,主要把握好项目法人质量控制、转包工程、审计质量高低的问题、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设计。3。如工程签证、加强设备,防止从中加价、施工单位选择、合法有效,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证书。对已购设备、合法性。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审计工程设计变更、合规、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关评估;减,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是否组织了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清点制度,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审计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等。4,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审计合同履行情况。如有变更、合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材料是否按相应规定办理,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6、是否专户存储。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用地批准;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领用、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有无违法分包、材料价格控制,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属政府采购的设备
实质性测试都包含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质性测试是指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为取得直接证据而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 实质性测试的目的是为取得审计人员赖以作出审计结论的足够的审计证据。实质性测试通常采用抽样方式进行,其抽样的规模需根据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符合性测试的结果来确定。 一、主要工作 审计人员在实质性测试中要做以下主要工作: 1、盘点实物:审计人员对有形资产账户所记载的内容均应进行实物盘点,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材料、固定资产、在产品和产成品等,通过盘点确定财产物资的实际情况。 2、检查:凭证审计人员要抽查凭证,以确定账簿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和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 3、核实账户记录的余额 4、核对有关记录 5、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期末余额进行函证 函证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对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结算类业务,采用函证方法来取得证据一般较为有效。 在被审计单位的往来客户较多的情况下,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结算类业务的函证,可以根据金额的大小、账龄的长短以及是否存在疑问来选择函证的对象。 如果没有回函或审计人员对回函结果不满意,审计人员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6、对计算结果进行复算: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计算的结果进行复算,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有无故意歪曲计算结果或者计算存在差错的情况,包括合计数的复算,如工资汇总表的复算;有关调整数和分配数的复算,例如有关生产费用的分配情况的复算;有关计算表的复算, 7、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存在的疑问,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查询。 8、其它必要的工作:审计人员有时还要做其它的工作,直至取得满意的审计证据。 二、方法 实质性测试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检查(核对)文件 核对相关文件和记录,由于它们的性质及来源不同,其提供证据的可靠程度也不同。原则上来自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文件和记录一般比那些来自被审计单位内部的文件和记录更为可信、可靠。 检查资产 实务检查是核实资产在某一时点的存在和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但是,能获得其他有关所有权的证据或确认也很重要。 直接函证 来自第三方的书面确认往往更能有力地证实交易或余额的有效性,而且获取这些证据的成本相对低一些。 重新计算 检查帐户余额时,经常包括核对的计算或计算的精确性,因此,了解计算原理以及检查基本假设条件同样重要。假使需要调整,一定要记住,如果调整项目没有得到充分解释和事后监督,那么所有的调整将变得没有意义。 三、时间 (1)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 ②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 ③实质性程序的目标; 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⑤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 ⑥针对剩余期间,能否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 (2)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①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掖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②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③对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被审计单位存在故意错报或操纵的可能性,那么注册会计师更应慎重考虑能否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 4.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1)基本观点:确定实质性程序范围时要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控制测试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罐报风险越高,需要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越广。如果对控制测试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2)细节测试考虑范围因素: ①从样本量的角度考虑测试范围; ②考虑选样方法的有效性等因素。 (3)实施分析程序可容忍偏差的考虑:可容忍苹可接受的偏差越大,作为实质性分析程序一部分的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就越小。在设计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在确定该差异额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的重要性和计划的保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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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公告登报多久?
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于股权转让的公告期限的具体规定。适用一般的公告期,即一般是三个月,也就是90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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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法定性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的法定性是指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效力、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留置权,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给付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和依法变价留置物,并基于留置权对抗债权人物的返还请求权及其他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留置权具备一定条件时,依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而不能由合同发生留置权的效力,也不能因时效取得其效力。但是,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可以在留置权发生的要件之外,附加新条件,以限制留置权的发生。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单方预先抛弃留置权。留置权是专为保护债权人而设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对其债权可以自由处分,甚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自然应当可以处分担保债权发生的留置权。在发生留置权之前,债权人预先抛弃留置权,对第三人以及社会公益并无妨害,债权人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债权人预先抛弃留置权,为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有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抛弃留置权的效果。债权人预先抛弃留置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的,不予支持。债务人可以债权人抛弃留置权的行为来对抗债权人的留置行为。留置权的成立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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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范本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合同范本内容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甲方): 营业执照: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乙方): 营业执照: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 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大写: ),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 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二、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 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 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三、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 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四、费用承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的全部费用,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 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包含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由于股权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多,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一般都需要签署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于条款。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目标公司介绍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3、出让方情况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6、股东会决议情况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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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合作协议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甲乙双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住址等信息;设立的公司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选、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等;违约情况的应对方案;双方签字确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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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权利的主要有哪些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时,人民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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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法律解释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法律解释内容
股权众筹,是指创意人或者创业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投资人筹集创业资金,投资人由此获得创业公司的股份,即为网络股权众筹或股权众筹。
严格意义来讲,我国目前所谓的众筹平台,并非股权众筹,如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等,这些众筹平台通过限制投资人的资格、人数、金额等方式避免被视为非法公开发行投票的行为。
股权制众筹在中国起步于,目前,有一批网站正在股权制众筹模式的道路上摸索前行。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大对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然而,由于中外法律制度的重大差异,尤其是“众筹”(Crowd-Funding)与敏感词“非法集资”在表征上存在雷同之处,其在中国法土壤下的法律风险值得创业者和投资人重点关注。
一、股权众筹的分类
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二、股权众筹的模式
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按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
1、凭证式众筹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美微传媒股权众筹等在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3、天使式众筹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众筹平台主要发挥线上展示项目和线下撮合的功能。交易也都在线下完成,主要是专业投资人参与,有时一两个人投,有时三四个人投。本质上是把VC投资前端找项目的环节搬到了网上,但好处是这样的模式解决了项目和资金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消除了地域限制,让更多的创业者有机会找到风投、融到资金。确切地说,天使式众筹应该是股权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它与现实生活中的天使投资、VC除了募资环节通过互联网完成外,基本没多大区别。但是互联网给诸多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再加上对出资人几乎不设门槛,所有这种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称。目前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都是这种模式,以天使会,大家投、原始会、好投网等为代表。
三、股权众筹的特点
1、股权众筹是一种便利的筹资工具。它简化了小型企业的融资程序,降低了投资机构交易的门槛,减少了发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也加强了对参与交易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并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监管职责,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股权众筹模式高度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去中心化、点对点直接交易,如果运行顺利,将改善我国天使投资环境,大大节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开拓了投资新渠道。
2、股权众筹切中的直接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小型公司非公开的融资渠道很少,监管很严,而小型企业去上市融资的成本很高。股权众筹的出现正是迎合了这些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3、股权众筹可能涉及较大风险。目前在国内创业风险很大,很多投资都无法回收成本,90%的股权投资很可能都是打了水漂。而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更喜欢P2P类的投资,对于股权类的投资,并没有形成相关的习惯。国内对这种类型投资的认识程度还不够,需要有更多的教育普及,未来股权众筹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4、目前,股权众筹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投融资方式。尤其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好的项目,至关重要。即使有一个好的投资项目,还需要领投人,甚至平台,来参与一定的投资管理,帮扶项目的成长。在国外的众筹平台上,平台方会对项目的估值、信息披露、融资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的项目才能够开始筹资。
四、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不能因其与现行的法律有抵触,而简单地予以否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开发行证券或债券,有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治理机构,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硬性要求。而股权众筹显然不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行的资格和条件,绝大多数的项目在发布之初,尚未注册成立,或虽注册成立,但无足够实力可言。更不要谈及盈利及良好的财务标准。对于市场关注度如此之高,且已经市场证明其融资功能的金融创新产品,应该给予其鼓励与支持。而要推动股权众筹,必须扫清法律障碍。在扫清法律障碍的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得以稳健的发展。对于股权众筹类平台,需要尽快立法予以规范。以使得众筹平台管理人、融资人、投资人、监管机构等有法可依,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股权众筹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众筹模式的参与者有三个方面,创业者、投资人、众筹平台。对于三方均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1、对创业者而言股权众筹有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现行法律是指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货币、实物、还本付息。对于通过股权众筹模式融资的创业者,必须将其合法的众筹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别开来。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公开的问题,股权众筹是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现在的互联网的宣传功能,已经完全超越传统媒体,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或者在自己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是否属于面向特定公众的不公开发行?对于利用新型网络平台发布招股说明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点没有异议。但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的货币经营(如发放贷款),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或公司,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判断属于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实质要件标准,是否承诺给予固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还本付息作诱饵,且承诺的利息往往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通过网络平台汇集一批共同理念的投资者,一起投资创业,它给予投资的回报,不是固定的分红,而是股东权利。投资人在股资的同时,享受股东的权利与投资人的风险。
2、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融资,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创业者在发布招募信息时,往往企业尚存在于初建时或项目准备期,如果创业者在资金募集时,向广泛投资者作出虚假的广告信息,以根本不存在或者明显与市场未来不符的融资项目,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如果资金融资成功后,创业者未按照承诺使用资金,挪用他用。也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3、众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风险。对于众筹平台经营者,其法律风险有两方面。一是民事法律风险,二是刑事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来讲,众筹平台参与者众多,从筹平台应该从项目核准上充分审核,如果因其审核不严,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骗,或者因项目发起者违约,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保障的,则有可能导致以平台经营者为被告的大量民事诉讼。
(2)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犯罪。如果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才进行招募项目,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如果众筹平台在投资人、融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挪用他用,更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3)另一个存在的法律风险,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者的角色。这完全有可能导致执法部门的处罚及制裁。
4、对于投资人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进行运作。而虚拟网络的筹资企业,其创业者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公众投资者并不清楚。企业资金到位后,如果监管资金流向等问题,均无法予以全部规范。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实施诈骗。难免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届时,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五、股权众筹合法化的立法思考
1、加强行业监管立法,尽快将股权众筹合法化。股权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必将越来越快,暴露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必须加强立法监管。如果放任市场自行调节,必将产生不可预测的公众事件。虽然1月6日,办公厅印发107号文,把新型互联金融类公司界定为影子银行,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发言人也明确,要对众筹进行监管。但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细则出台。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金融,对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对于股权类融资平台,建议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1)股权类众筹平台实行强行备案制。鉴于公众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行业广泛,资金流动量较大,股票发行面向社会公众。建立主管部门由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进行主管。所有的股权类众筹平台,统一由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众筹类平台,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业务。
(2)建立充分的信息平台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披露标准。从事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要能够让公众进行充分了解,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防止股权众筹平台经营者本身利用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严格要求筹资人的信息披露,必须全面、详尽、真实的披露筹资人的自身的情况及项目的情况。《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规定,发行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对主要事实如实陈述,或疏忽披露,都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用户资金清算由第三方支付或托管银行的清算系统完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流,使平台仅仅成为一个中介,不直接接触客户资金,从而保证客户资金的有效投放。
(4)股权类众筹实行融资上限制度。可以借鉴《初创期创业企业法案》实行上限制。限定此类股权融资,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我国也可根据我国国情限定一个合理的限度,以使得股权众筹得以健康良性的发展。
(5)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在股权众筹平台存在欺诈,虚假信息披露的筹资人,众筹平台有义务将其相关信息通报征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黑名单位制度加入全社会整个征信系统。增加违约、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不得再进入同类平台进行筹资。其不诚信的信息,对其从事其他行业也将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不法事件的发生。
股权投资退出方式主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投资退出方式主要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I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 家。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二、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三、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极为稀少,在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追捧。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7685家。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四、借壳上市:另类的 IPO 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于今年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五、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
就股权转让而言,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六、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过回购退出的交易只有7笔。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
七、清算: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 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这也是我们广大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公司股权投资包含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股权投资包含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投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股权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作为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以下几点或者可以作为参考:
1、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为。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
2、考虑股权投资的期限,避免期限错配。
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
3、自有资金投入的原则。
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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