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总则中的代理的新突破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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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理,通俗的说,是指被代理人授权给代理人,代理人用自己的专业水平知识与第三方进行民事交易,可以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服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制度是现代民法的标志性制度,体现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和信赖保护两种重要价值。今天,律图小编就给你们好好介绍民法总则中的代理,主要介绍的是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
关于民法总则中的代理的新突破

代理,通俗的说,是指被代理人授权给代理人,代理人用自己的专业水平知识与第三方进行民事交易,可以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服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制度是现代民法的标志性制度,体现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和信赖保护两种重要价值。今天,律图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民法总则中的代理。

民法总则中的代理

一、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对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承担责任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各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有关文书材料等。

3、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如果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审查不严,存在过失,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无权代理

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四、无权代理和物无权处分区别

(一)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现代社会分工朝着系统化的趋势发展,代理制度在民法领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如今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有了新突破,对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进行了新的修改和规定,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中的代理的相关介绍,如还需了解可以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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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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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民法总则》新增哪些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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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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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具体规定在《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
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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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关于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规定。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到期;
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③主观上债务人具有侵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④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已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理,为了保护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提起撤销之诉,请求依法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之诉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可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辅乏滇何鄄蛊殿坍东开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来,分包人与发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法律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直接规定了二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言,可谓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
(三)单式联运合同的区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合同不同,单式联运合同由托运人与签约的承运人订立后,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签约人与该区段承运人负连带责任。此时,若损失发生的区段的承运人不是签约人,其与托运人亦无合同关系,但他依法律规定要对托运人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此又为合同相对性之一例外。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313条。
(四)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1、债权让与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使得债权人可为不特定第三人代替,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民法通则》第91条也对债权让于做了相应规定。
2、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指第三人代替原来的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与债权让与相反,在债务承担中债权人未变而债务人已不再特定,债务承担同样构成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我国《合同法》第84条、《民法通则》第91条都作了相应规定。
(五)涉他合同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尚未突破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具有如下特征:①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中国人,无需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②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权利。一旦接受,缔约双方就不能自行取消该权利;一旦拒绝,该权利转由缔约人享有。③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可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样该规定突破了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未突破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具有如下特征:①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中国人,无需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②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③第三人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时,第三人无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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