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不能与他人结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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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195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而现行的1980年民法典则并未把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所以说,有生理缺陷的人,只要符合结婚条件,是可以结婚的。

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不能与他人结婚

有的人因为自身身体原因而不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这样就会对另一方造成影响,也是不利于夫妻婚后生活的。因此有的人就会认为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是不可以与他人结婚的。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究竟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不能与他人结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不能与他人结婚

我国1950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而现行的1980年民法典则并未把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所以说,有生理缺陷的人,只要符合结婚条件,是可以结婚的。

1、这种生理缺陷,既无传染性,又无遗传性(无生育能力)对对方健康没有影响。

2、实际生活中明知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自愿结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或双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他们的结合完全是出于互相照顾、互相安慰;

另一种是一方由于公伤或疾病造成的这种生理缺陷,而另一方完全出于高尚的情操,自愿作出牺牲的结合。这种自愿结婚,一般对社会也无危害。

3、考虑到当前我国尚未能在全国的范围内普遍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所以有无生理缺陷,婚前不易发现。

而婚后发现的,只要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就应准予离婚。对于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者,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因此,只要双方愿意,即便是存在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行为,也是可以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不适合结婚的各种条件

关于不适合结婚的条件,一般来说得具备以下条件: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

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

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对于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如果满足了《民法典》中的结婚条件的,其实也是可以与他人结婚的,但在结婚之前需要先告知对方自己的实际情况,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存在骗婚的情况。在对方了解了具体情况之后,仍愿意与之结婚的,则法律方面也是不会做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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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合法婚姻的男或女方要求离婚,如果经查实,一方确有重婚行为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3、因一方有重婚行为,导致合法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应当指出的是,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之间的判定界限并不明确,即使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人民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能会认定构成重婚。婚外同居行为同样属于法律严格禁止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是婚外同居行为属于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二是由于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婚外性行为。除了上述的重婚、婚外同居行为之外,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婚外性行为。对于婚外性行为,似乎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原则性排斥婚外性行为之外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讲,如果因为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者同样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认定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对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等,但这些不利后果更多的是需要离婚诉讼的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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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会涉及到房屋腾退,腾退的话对户口有没有要求,如果有的话,可以说一下户口与腾退的关系吗?
[律师回复] 1.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腾退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1.在当市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以上是有关腾退的相关知识,至于户口与腾退的关系,不是很紧密可以不用太过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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