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税务问题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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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特殊劳动关系税务问题怎么处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获得工资,如果工资达到一定的数目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在劳动关系中还存在一些特殊劳动关系,如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特殊劳动关系税务问题怎么处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解除劳动关系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工作年限-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在实务中,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中的“当地”是指县(市、区),还是设区的地级市,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严谨统一、便于执行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是指支付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统计部门每年对社会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公众可方便查询,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2011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

二、内部退养税务处理方式

内部退养是指职工在未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养期间,由单位发给生活费。一些单位,基于减员增效、机构改革等原因,还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退养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的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可分为两步:

第一步 确定适用税率   一次性收入÷办理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依据此数确定适用税率。

第二步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 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提前退休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考虑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评,为了降低税负,在适用税率上给予纳税人一定的照顾。根据以下两种情形,政策上设计了两种计税方法:

第一种情形,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也可分为两步:

第一步 确定适用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12,依据得出的商确定适用税率。

第二步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形,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此情形下,由于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扣除过一次。因此,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政策规定不再扣除,直接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依据得出的商确定适用税率。

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应纳税额,加上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就是纳税人当月应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他的税收是由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也有固定的计算方式。但如果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较为特殊,如员工内部退养或提前提休,这些情况下员工会获得一性次的补贴收入,这些收入也是要按照以上计税方法收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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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什么,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税收方面分析,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并方来说: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此合并中,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且不以减少,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该文件同时规定。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对于被合并方来说,超过85%,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以上处理。(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举例,企业重组,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企业被合并注销后,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企业股东获得收入,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举例,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2)被收购,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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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律师回复]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税收方面分析,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并方来说: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此合并中,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且不以减少,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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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对于被合并方来说,超过85%,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以上处理。(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举例,企业重组,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企业被合并注销后,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企业股东获得收入,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举例,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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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中的特殊型税务处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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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二)申报立户、分户、并户
1、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必须另有住房可申请分户。
2、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2)原家庭的《户口簿》;(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4)房屋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单位、居(村)委会证明。分户地公安分局管理户政的部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并按规定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3、符合下列条件,可分户自立户口:(1)属成年子女且搬出另行居住;(2)居住在合法自有的住宅用途房产内,住宅有规范的门牌地址;(3)该住址未有他人立户;(4)除特殊情况外,具备夫妻关系的只得立为一户。
我在一定公司做从事会计工作,现在公司把业务进行划分,分成了两家公司,想咨询一下对于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来说,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朋友的妹妹现在在一家财务公司当顾问,所以想要多了解一下哪位知道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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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 法律问题中的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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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抚养权
1、根据《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如果分娩一年后离婚,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二)申报立户、分户、并户
1、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必须另有住房可申请分户。
2、须提交的证明材料:(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2)原家庭的《户口簿》;(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4)房屋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单位、居(村)委会证明。分户地公安分局管理户政的部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并按规定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3、符合下列条件,可分户自立户口:(1)属成年子女且搬出另行居住;(2)居住在合法自有的住宅用途房产内,住宅有规范的门牌地址;(3)该住址未有他人立户;(4)除特殊情况外,具备夫妻关系的只得立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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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最近打算分立特殊重组,然后对于税务这一块我们都不是很了解,所以需要请教一下各位律师,请问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条件: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的75%;
②收购企业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包括: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的条件为:
  
①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②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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