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融资风险如何避免?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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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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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增强融资风险防范意识。2、确定融资结构。3、规范行业竞争秩序,降低融资成本。4、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管理制度。5、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创造良好的信用记录。6、提高创业者的综合素质。
创业企业融资风险如何避免?

创业企业在创业早期自身水平比较弱,便需要通过融资谋求早期资本,促使接下来的经营顺利进行。而在这一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融资,规避风险也成了企业需特别重视的一点,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创业企业融资风险应当如何避免这一问题。

1、增强融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要把融资风险防范工作提到关乎企业生存的高度来看待。增强融资风险意识,招聘有实践经验的财务人员,以便强化融资决策的科学性。其次,作为政府部门的中小企业服务局也可建议、组织创业企业的领导者进行有关财务知识的培训,增强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管理能力。而创业者更应该在平时有意识地注重自我学习,把理论运用到融资实践中。从融资的可行性、科学性着手,有意识地防范、规避融资风险,增强融资的合理性、实用性,降低融资的风险性。

2、确定融资结构

首先,保证创业企业资产适当的流动性。增强资产的流动性,积极避免无法及时偿付到期债务而引起的财务危机。其次,确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合理结构。创业企业融资渠道较窄,如果确定了不合理的融资结构,很难有机会再改变其资本结构,融资风险一经形成,就时刻成为危害创业企业发展的桎梏。

3、规范行业竞争秩序,降低融资成本

国家要从宏观上规范各个行业发展的秩序,为各行业创业企业的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提供良好的土壤,降低行业风险,减少融资障碍。行业内各创业企业也要保证有序竞争,自觉维护发展环境,展现良好的行业形象,形成集合效应,吸引投资者的目光,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融资能力。

4、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在初创时就应该设计好合理的股权结构,避免创业企业由少数股东控制的现象,从而树立创业企业较好的企业形象,为创业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保证。另外,创业企业还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保证内控机制的科学、有效,确保融资策略的合理、高效。

5、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创造良好的信用记录

创业企业应加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以使金融机构对创业企业的发展情况有更好的了解。同时,创业企业还应强化信用意识,不恶意拖欠债务,积极履行各项合同协议,树立起企业良好的诚信形象。增强创业企业的信用度,对企业的融资乃至以后长远发展都大有好处。

6、提高创业者的综合素质

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创业者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成败。创业企业要想成功,客观上要求有高素质的创业者。

综上所述,企业融资要谨慎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对公司财务科学管理,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竞争,展现诚信的行业形象,在此基础上才能找到好的投资者。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创业企业融资风险的避免方式,若仍有疑问欢迎详询律图寻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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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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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股东行权过程中,如若发生权力滥用的现象,将会带来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潜在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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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尤其是当遇到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到期债务责任,以及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金已无法满足抵御负债损失之需时,便有可能触发企业陷入破产困境的风险源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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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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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规避金融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怎样规避金融风险?”问题回复如下:一、投资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1)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4)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a、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 b、股东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5)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a、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b、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c、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1、按对外投资形成的企业拥有权益不同分类,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股权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而投资企业则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如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兼并投资、联营投资。债权投资形成被投资单位的负债,而投资企业是被投资单位的债权人。包括购买各种债券和租赁投资。债权投资与对外股权投资相比,具有投资权利小、风险小等特点。 2、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式不同,分为实物投资与证券投资。实物投资属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直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其他单位,并直接形成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它具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特点。实物投资包括联营投资、兼并投资等。证券投资属间接投资的一种,是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购买或折价取得其他单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的对外投资。 3、按对外投资投出资金的回收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购进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对外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短期投资的目的是利用生产经营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谋求收益,投资购入的有价证券通常是证券市场上交易活跃、容易脱手的证券。 三、房地产投资技巧有哪些 1、确定投资策 不同的房子具有不同的功能,有些房子易于出租,但是不会有太大的升值潜力,而另一些房子恰好相反,因此,投资前对目标房子所在地段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了解目标房子所在地段未来的规划;二是了解目标房子的升值潜力;三是了解租客的类型和需求,掌握租金波动情况,核算年回报率。 2、长短线兼顾 投资房产跟股市有些相似,房价不会只涨不跌,楼市普涨机会也不会一直出现。所以,要兼顾短线和长线的关系,优化投资组合,在确保稳定收益的前提下,抓住机会博短线,方能在楼市投资大潮中做到游刃有余。 3、分散投资 分散投资是为了降低风险,尽管逆势而为会有投资前景,但投资者也需要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带来的风险,建议总的房产投资比率不要超过个人总资产的60%,鸡蛋还是不能放进一个篮子里。目前金融产品也比较丰富,投资者可选择分散投资。若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图网相关律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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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诉讼中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怎么规避合同诉讼的风险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合同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作为企业,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己的权益,或力促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面对债务人,如果企业暂时不想通过诉讼维权,又不想错过诉讼时效,那么可以主动的促成时效中断。比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前,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诉讼管辖 在中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下,不同的审理同一案件,可能会得出相反的判决结果。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掌握诉讼管辖的主动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在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从以上五个选项中要优先约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 三、证据收集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一定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履行的证据进行锁定。证据可分为:己方守约的证据,对方违约的证据;己方违约的证据,对方守约的证据。无论是哪方哪种性质的证据,都要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以供律师参考,制定完善的诉讼应对方案。 同时,对于企业自己不能收集到或可能灭失的证据,我们可以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四、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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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商家制定的,而且往往被商家用来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格式条款的成立和生效上都要求商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从而达到实现限制商家优势地位的目的。
1、商家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提请注意的话,该格式条款不能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而成立。
2、对于格式合同中商家免除其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理解。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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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有哪些,如何避免?
风险: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如何避免: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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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避免担保风险
[律师回复] 避免担保风险的有效做法如下:
一、事先预防。一般来说,为他人作保是有一定原因的,或是业务单位,或是亲朋好友。为达到既能帮人之难,又不至于自身利益受损的目的,保证人准备承保时应注意两点:
1、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保证人在承保时,应尽量提供一般保证。
二、事中监督。对被保证人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保证人承保后,要适时督促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如发现被保证人有意规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风险情况,要依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是否按约履行债务不闻不问,一旦被推上被告席才后悔,但为时已晚。
三、事后补救。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成立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后仍有余债,保证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余债或承担相应责任。这时,保证人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
1、正确行使抗辩权。抗辩权包括两种,一种是前面提到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另一种是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有权对抗债权人向保证人的请求权。比如,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等。
2、正确运用免责规定。《民法典》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情况有:
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⑵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⑶在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之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⑷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⑸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只要具备这些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保证人及时行使抗辩权,保证责任就可免除。
3、及时行使追偿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积极向债务人追偿。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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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先预防。一般来说,为他人作保是有一定原因的,或是业务单位,或是亲朋好友。为达到既能帮人之难,又不至于自身利益受损的目的,保证人准备承保时应注意两点:
1、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保证人在承保时,应尽量提供一般保证。
二、事中监督。对被保证人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保证人承保后,要适时督促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如发现被保证人有意规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风险情况,要依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是否按约履行债务不闻不问,一旦被推上被告席才后悔,但为时已晚。
三、事后补救。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成立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后仍有余债,保证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余债或承担相应责任。这时,保证人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
1、正确行使抗辩权。抗辩权包括两种,一种是前面提到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另一种是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有权对抗债权人向保证人的请求权。比如,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等。
2、正确运用免责规定。《民法典》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情况有:
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⑵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⑶在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之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⑷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⑸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只要具备这些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保证人及时行使抗辩权,保证责任就可免除。
3、及时行使追偿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积极向债务人追偿。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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