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职业病鉴定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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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中毒2、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放射科职业病鉴定种类有哪些?

在我们现代的医院建设中,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检查科室,无疑是这个辅助性的放射科,许多疾病都可以通过放射科的设备检查达到明确的诊断,但是这些相应的设备也是需要相关的医学工作者才能使用,对于他们工作的特殊性,也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那么放射科职业病鉴定种类有哪些呢,下文为您解答。

一、放射科职业病鉴定种类有哪些?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砷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

(十三)氯气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气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

(十六)氨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医生职责

1.诊断人员

(1)根据临床请检要求从事透视、造影、CT、MR检查和介入治疗操作,规范地书写诊断报告,定期进行诊断符合率的查对。

(2)及时报告急症放射检查诊断,承担特殊造影和放射检查中的抢救工作。

(3)遵守各种检查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机器,并负有对机器的维护保养责任,接受专机负责人员对使用操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4)进行放射诊断专业的带教培训工作及参加科研工作。

2.技术人员

(1)根据临床请检进行常规和特殊摄影,配合诊断人员进行特殊造影、CT、MR检查和介入治疗的机器操作,确保摄影质量。配合诊断人员共同完成应急抢救工作。

(2)负有对机器正常运转所需的经常性保养及辅导和监督非专机操作人员使用机器的责任。

(3)负责放射技术专业带教、培训工作,进行科研和技术革新。

(4)物理机械人员负有全面机器设备的安装、故障检修、定期维护保养和稳定性检测工作;并负有全面对机器使用指导和监督之责任。

3.医辅人员

(1)护士

①在科主任领导下配合医师进行各项检查(造影、CT、MR、介入)和灭菌操作技术,做好敷料、器械消毒和检查造影前的准备工作。

②在医师指导下做好病人术前、术中、术后的护理及抢救工作。

③负责所用器械、药品、物品的清理、管理工作。

(2)登记和保管员

①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门诊、住院患者各项检查的登记、预约、划价、编号、索引和住院记帐工作。

②负责向患者说明检查前的准备要求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做好检查前准备。

③负责各种摄片报告的登记、报送、归档工作。

④负责全科医疗、工作室的统计工作,按月制成报表。

⑤负责影像片的归档保管工作,严格执行影像片借阅制度。

上文只是对放射科职业病鉴定种类的一个列举,对于从事放射科职业的工作者,他们分别有诊断人员、技术人员和医辅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比较特殊,所以对应的职业病还有很多很多。虽然不会有什么作用,但相应的工作人员还是要做好防护措施,才能更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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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限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笨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有下列要求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项解决: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笨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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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前应职业病健康体检,有职业病的进行诊断、治疗、认定和鉴定;
2、有些职业病在体检时不一定有症状,需要离退休跟踪观察,观察时间是有规定的:
例如接触粉尘:
6.4.4.5随访时间
(1)接触粉尘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1次。接触粉尘工龄超过2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为每4年1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尘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3、如果随访发现职业病,是可以申请职业病认定或鉴定的;
需要提供资料,下面已经将若干文件规定的相关条款,做成了你需要的程序:
(1)健康体检: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有发现异常的: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4、职业病诊断: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5、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6、鉴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7、工伤(职业病)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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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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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医生,算不算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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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师傅,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公司内机敏车辆行驶。含在公司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范围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敏车辆的行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废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冷却作业。含冷却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表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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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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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经国家局准许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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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射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热射病死亡属于工伤,根据我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合,因为工作的原因所发生的事故伤害都是属于工伤的。那么经过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负责赔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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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放射科技术人员未毕业单独从事放射照片工作的行为违规不?
[律师回复] 要罚款的,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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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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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可以参加放射科技师培训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
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  再次归纳:  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总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有的权利。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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