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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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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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浙江,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有哪些?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收入来源之一,有很多种类,征收对象乃至每个人,每个企业。其中,与企业相关较为密切之一的就有土地使用税。由于其重要性之大,其相关政策也是较为复杂及繁琐的。律图的小编在这里为大家准备了浙江,土地使用税相关税率和减免办法的相关政策。

一、试点工作目标

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省地税局成立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 有关试点地要成立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组长,财政、发改、经信、地税、国税、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在省地税局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试点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及时上报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发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省地税局和试点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具体工作方案。

三、总体实施步骤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试点地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参照浙政发[2007]50号文件),通过调整当地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提高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

(二)、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税额标准提高之后,对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分类分档原则如下: 分类是指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分类。

第一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和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

第二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

分档是指根据以上分类,相应实行分档的减免政策,即:对以上第一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可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确保税收负担不增加,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原税负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减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以上第二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可通过减免一定比例的形式避免税负上升过快,使其实际税负水平比税额标准调整前略有上浮,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对以上第三类企业,不给予减免照顾,通过增加税收负担倒逼其增加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比或让出土地,以盘活现有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在以亩产税收贡献作为考核指标的同时,各地还应结合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于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单位能耗、单位排放指标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试点行业纳税人亩产税收指标确定、分类的类别数和相应的减免档次级数、纳税人分类的亩产税收标准、分档减免的具体比例等事项由试点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研究确定。 对于试点地内的非试点行业纳税人,由于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提高适用税额标准增加的税负,通过减税方式维持原适用税额标准水平。

(三)、发挥多税种调节作用。加大调节力度,对市县级地税部门具有减免审批权限的房产税,试点地应参照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确定试点行业纳税人房产税的减免。

四、相关的政策调整规定

(一)、暂停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自开展试点年度起,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除外)。对上述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分类分档减免政策执行。 非试点地及试点地的非试点行业纳税人仍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待列入试点范围之后,再统一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事项。自试点年度起,试点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下放给试点地地税局。

五、整合各项措施 、有效推进试点工作

(一)、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增加的财政收入,应优先用于建立支持转型发展的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力度。

(二)、在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同时,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发挥政策合力,共同提高我省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我们在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按照上述的相关政策来进行缴纳的,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上述的分档标准分档,是可以进行免征一定的年限的土地使用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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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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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再去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浙江醉驾多少免处罚业务的时候,我就想知道00问题的答案,你们可以帮我帮助我一下吗?最好快一点,谢谢啦
[律师回复]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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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地租赁合同模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浙江土地租赁合同模板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共 亩。土地位于: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10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每 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合同终止,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 代表人:(章)
  承租方: 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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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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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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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耳聋残疾补贴政策2020浙江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三级耳聋残疾补贴政策2020浙江省问题解答如下,
一、城市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粮油供应帮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26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三、农村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5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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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94号)
“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7号)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七、城镇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1005号)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八、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125号)
“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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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土地使用税浙江有哪些规定
转租土地使用税浙江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当有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缴纳,转租方不拥有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应当按照土地面积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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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是什么,跟之前有什么变化,谢谢!
[律师回复]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如下:核心内容: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gt;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附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gt;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 1 / 3 ~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此条款失效)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此条款失效)

七、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缴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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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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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速超速免处罚相关的政策是什么?
浙江高速超速免处罚的相关政策是参加网络学习,可以免扣驾驶证一分到三分的处罚,但是这个政策实行是有前提的,每个驾驶者一年只能使用一次这个政策,并且如果驾驶证被扣押或者吊销不能适用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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