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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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当今时代,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婚姻观念都是比较开放的,如果在婚姻问题中觉得有什么不合适的情况下,会选择离婚。离婚以后会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婚姻进行生活。生活当中大家可能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女方再婚以后,男方不清楚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进行减免,那么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小编将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一、关于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故要求该对离婚男女之间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

国家《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正由于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都乐于采纳公证书。

由于《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对被抚养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要求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二、女方再婚抚养费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只要拥有合理理由,非婚生子女还有权要求提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情形,有增加和降低两种情况,下面将作分别介绍:

1、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情形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三项情形

相应的,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一般来说女方再婚的情况下,对男方来说也是需要正常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这一点,我国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不过对于男方来说,女方是否是否再婚,孩子都是自己亲生的,自己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是问心无愧的并且对的起孩子的。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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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十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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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再婚生育的小孩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律师回复]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小孩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小孩的个人意见外,搜罗相关有利的证据能够最大可能争夺到小孩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少个方面:
一、两方基本要求的取证对两方的基本要求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寓居要求、文化程度、性子修养等,通过对两方的基本要求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两方的基本要求,如薪水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无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夺小孩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两方爸妈基本要求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小孩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爸妈。因此,小孩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久带小孩的爸妈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小孩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小孩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小孩抚养问题的处置原则,是不影响小孩的健康成长。如果两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小孩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小孩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四、小孩的意见相当重要。通常,法院在处置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岁以上小孩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经过中,做好小孩的思想工作,使小孩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岁以上的小孩通常比我俩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导致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小孩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能算对其的补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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