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无变更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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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治社会中各类法律在不断的完善,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民法总则是关乎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对民事纠纷问题有着很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同时也对非法行为有着处罚的规定,其中就有关于合同的说明,那民法总则无变更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民法总则无变更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法治社会中各类法律在不断的完善,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民法总则是关乎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对民事纠纷问题有着很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同时也对非法行为有着处罚的规定,其中就有关于合同的说明,那民法总则无变更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民法总则可变更合同

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显失公平 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民法总则可变更合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变更就是在合同履行时可以变更,但是一般是有前提条件,而无变更就是合同从签订开始到结束都不会发生变更,这样的规定就是在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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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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