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守法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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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明确胎儿的利益保护。《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守法原则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总则》守法原则有哪些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民法典》守法原则有哪些?

亮点一:明确胎儿的利益保护

【法条】《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我国以前的法律认为胎儿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现实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诸多。《民法典》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出生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在对胎儿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上都超出了现行民事法律规定,有利于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充分体现了立法要以人为本、重视人文关怀的思想。

亮点二: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活动日渐猖獗,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个人信息泄露途径日益多样化,搜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黑色产业链。《民法典》中加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很好地体现了现代信息社会的需要。《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目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尚无专门立法,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规定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阐释,为公民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保护的法律后盾。此外,《民法典》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也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的正式承认,顺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要。

亮点三:遭性侵害满18岁后仍可追诉

【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取证难的问题,过去少有受到性侵的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受到性侵的未成年人更长时间受到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即是诉讼期限,将诉讼的时效相对延长,受害人的权利就能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而且有研究表明,性侵是一种长期性的伤害,如果后期没有得到好的治疗可能会影响受害人一生,所以后续可能会需要心理等方面的治疗,如果将诉讼时效延长,受害人就可以主张更多的赔偿,也可以让侵害人最大限度地承担更多的侵权责任

这条规定并不是说受害人一定要等到十八周岁以后才可以起诉,是说在受害人成年之前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的,但是可以随时提起诉讼。并且,即便是成年后的三年内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亮点四:“孩子打酱油”的年龄从10岁调至8岁

【法条】《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种更改最受益的一方无疑是教育系统。因为在之前,10周岁以下的学生如果在学校出现问题,学校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这就导致很多学校取消了体育课和郊游等课外活动。现在将这个年龄降低至8周岁,学校就可以更多地组织活动,还给学生一个更完整、快乐的童年。同时这也是对全社会发出的一种信号:让学生在一个自由的环境下过着有责任感的生活。从长远来讲,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甚至对教育环境的改变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亮点五:民事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

【法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将会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对于普通百姓来讲,将会使其权利的保障期间更为长久,更有利于实现其合法债权。

亮点六:“习惯”也可作为法律渊源

【法条】《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由于国家制定法的局限和不足,习惯就以其特定的社会价值属性来填补法律空白,满足社会的规则需要。习惯在调整范围、功能等方面补充国家制定法。而民法是调整范围最广的法律,制定法再完善也不可能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我国幅员辽阔,各民族风俗各异,习惯成为法律渊源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功能。

其次,法律源于生活,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裁判结果应当参考风俗习惯或交易惯例,尊重习惯的客观价值,更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化解矛盾,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亮点七: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法条】《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按照以前的标准,监护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有精神健康障碍等问题的成年人的监护,《民法典》对成年人监护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为疾病等原因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了被监护人的范围,此类人群中“空巢”失能老人占了很大比例。通过扩大监护的对象范围,更好地应对了我国人口老龄化,更好地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八:对法人做出新分类

【规定】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情况,《民法典》对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此外还专门设立“特别法人”。

【解读】这是中国法人制度的一大特色。完善的法人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会增强企业活力,搞活微观经济,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也会使整个社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实现无缝链接、相互促进、充满生机。

主要解决的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是的,《民法典》的条文规定更加详细化,具体化,能够真正的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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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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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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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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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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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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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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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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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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