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才好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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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才好

工伤认定超期其实也就是指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超过了法定的认定时间,这对受伤职工来讲可以说是很不利的。那要是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才好呢?可能很多受伤职工都想要知道,接下来,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

(一)迟认定单位要埋单

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不予认定又要自己承担费用。

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可报销费用。未按上述时间办理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认定申请一年内提出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60日内会给出回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二、申请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吗

(一)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二)工伤认定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口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申请的时间应该在职工个人受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申请,个人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一年之内申请。

不管是哪个主体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其实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只不过因为申请主体不同,也就会导致实际的时间不一样。但通常要是超过了规定的时间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认定部门一般是不会再受理申请了。因此要是不知道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此时可以先咨询一下律师,看看专业律师是否有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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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会和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当事人错过了法定工伤认定时效,不能按 认定工伤,按工伤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救济。
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不能认定工伤,但是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虽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一年,但是,起起算时间却与工伤认定时限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司法实践中,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要等到障碍消除时,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
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也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工伤职工只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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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怎么做才好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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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d类人才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D类人才:其他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具有正高级(若相关行业领域不设正高级层次的须为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外高校毕业生(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省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其它按相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的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务。人才安居工程的适用对象包括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产业新城(工业园区)就业的产业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组织部门牵头、人社部门配合,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需求计划;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宣传、科技、教育、文广新、民政及社科等部门配合,负责认定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并确定人才在《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所属类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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