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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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内容有哪些?

为了让广大民众更清晰更准确地读懂物权法司法,最高法院颁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针对每一天法规都有相应的解释。详细地读透读明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不仅可以理解物权法,更能作为物权法条文的分析工具。下面来看看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是怎样的。

一、不动产登记、物权取得及保护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那么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归属的是不动产登记薄。既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那么,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产生权属争议的,就应当先撤销或者变更登记。而登记在现行法上又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应当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然是夫妻两个共同的权利。所以,物权的归属应该以真实权利状态决定,而非单单靠登记决定。

另外,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上述海霞律师代理的案件,先后启动了3个诉讼,历时1年半才审理完结,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是:物权登记仅仅对外具有公信力,不以实际权利状态为准而以登记为准;处理物权内部关系时,登记的公信力不发生作用,以权利真实内容为依据。

另外,《司法解释》的第8条,也贯彻了上述的原则,其规定通过特定法律文书、继承、合法建设、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新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等权利的实现不单纯依据物权登记的效力,只要权利内容存在就可以行使物权权利。

二、明确了预告登记对物权保护的范围

为了确保物权加以实现,更为了保护物权交易安全,《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且同时规定了预告登记得有效期是3个月,三个月未申请物权正式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司法解释》第4条对《物权法》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进行了明确,即只有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的处分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发生效力,其他对物权的处分行为不受到预告登记的影响。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限定预告登记的效力,兼顾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三、明确了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但《物权法》并未规定法律文书的范畴,致使诸多债权履行判决被作为物权变更的文书实践中被使用,所以,《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只有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才是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四、详细规定共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条件

《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的排除条件

《司法解释》第9条、第13条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因继承、遗赠等发生物权变动时,其他共有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也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有载明的以载明的为准,未载明的为15日,并且还规定了最长的期间为6个月,也就是优先购买权存在期限就是6个月,6个月,共有人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消灭条件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超过期间主张有效购买权不成立、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确认物权变更协议无效的请求得不到支持等规定。

上述这些规定均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设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则,有利于保护权利的实现与救济,使得这一制度从法律规定的“纸面文章”成为走入现实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鲜活制度。

五、善意取得制度的细化及适用

1、明确善意取得的各项判断标准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上述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制度。

如何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认定标准是重中之重,《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均未作出指引《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不知道无权处分的事实及无重大过失。如真实权利人认为不构成善意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增加操作性,第16条、17条分别对15条进行了解释。第16条又采用反向列举的立法手段进一步明确“推定知道无效处分”的情况。通过对该条列举的五种情况均将物权公示作为基础,进一步体现了公示对外的公信功能;17条明确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及方法。即,根据明确交易习惯、市场价格、交易对象、场所等因素是否符合实践表现常态进行判决。

《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二)“合理价格”要根据标的物性质、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第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2、确定善意取得实现时点

那么善意取得实现的时点时以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还是以订立合同时为准呢,《司法解释》的第18条很好的回答了这个问题,当然以前者为准。

3、确定善意取得的排除情况

《司法解释》第21条的内容表明,在绝对无效与被撤销而无效两种情形下,应该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其实,这个规定非常容易理解,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等导致其绝对无效,根本无法产生物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如仍然因善意取得而产生物权变动,一方面导致物权变动这一法律效果违反法体系的整体规划,产生内部体系的矛盾;另一方面将导致善意取得所保护的法益将高于居于更有地位的、合同无效所保护的法益,在利益衡量上显然失衡。

每一条解释非常详细而完整,值得细细品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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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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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生活中离婚时财产分割因夫妻解除关系而产生的,那么财产分割存在哪些问题,请律师给浅析夫妻财产分割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变得更加的复杂。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财产分割的方式等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我国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一定的实际案例,对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分割协议
  我国新出台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范围和分割的方法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新的婚姻法出台的时间并不长,相关的实践案例较少,而西方国家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是重点的内容之一,因此西方国家的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但毕竟中西方国家在国家制定、价值观念、风俗传统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婚姻制度的制定上不能一概而论。我国应当根据实际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制定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其中的财产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其中包括金钱、物品和其他各种形式可支配可利用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拥有一般财产的一些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特征。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人是特定的,即夫妻双方。未婚同居、婚外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是不在这一法律的范畴内的。此外,除了夫妻双方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也不归属于这一法律的保护范围。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具备人身性和财产性。人身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特点之一,强调了财产的共同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成立后才具有法律的效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关系的达成而形成的。并在婚姻过程中为双方共同拥有,双方都具有同等的支配和处置权。第三是范围的广泛性和类型的多样化。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经营生产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从范围上来看,一切婚姻关系内产生的无形和有形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是社会性。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夫妻共同财产都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大件”,即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到了九十年代,这些电器又被空调、电脑、录像机所替代。到了二十一世纪,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各样的电器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没有公认的“三大件”,但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时会对房子、车子等有一定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其种类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进行的。这时,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就要分别划入双方的名下。但在一些情况下,在婚姻关系中,也可以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
首先来看婚姻关系解除状态下的共同财产划分。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裁判离婚。这两种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划分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前者的共同财产划分是以双方进行离婚登记的时间为分割点;后者是以相关的法律文件生效时作为分割的时间点。
  婚内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原本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新的婚姻法正式将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这使得婚内的共同财产分割更加的规范化,也使更多的家庭能够采取正确的态度来看待财产分割这一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
  
(一)工资和奖金
  工资是指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数量,按照一定的法律依据,以货币的方式发放给劳动者的报酬。但对于奖金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在学术界一直都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倾向于将奖金认为是工资的一种形式。
  
(二)生产或经营收益
  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进行个体劳动所得到的收入。但无论生产者是双方还是其中的一方,所得的收入是归双方共同所有的。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根据婚姻法中的条文,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必定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帮助的,因此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这里指的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是婚姻关系中,其中一方作为继承人或受赠人而获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出财产只归一人所有,则继承或受赠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
  为了充分的尊重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愿,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夫妻双方约定优先的制度。在不违背《婚姻法》宗旨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以从最大的限度上实现自身对财产的分配意愿。在传统的《婚姻法》下,一旦婚姻登记完成,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达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开始生效。但又专家认为,这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正式形成,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也无法实行。要对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制定财产的约定。
  
(二)夫妻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是处于平等的地位的,因此,无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都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和支配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家庭关系的和睦。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绝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是在离婚时进行的,而导致离婚通常会有一方为主要的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照顾无过错方是一种补偿的原则。若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出现了重婚、姘居、出轨等行为,或对另一方存在虐待、抛弃等行为,或存在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就应当少分。
  
(四)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中提到,由于夫妻双方的离婚会对子女造成较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打击,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对子女进行一定的补偿,因此对于抚养子女较多的一方应当多分配共同财产。此外,与男方相比,女方在劳动和生活能力上处于劣势,因此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应当给予女性一定的照顾。
以上是浅析夫妻财产分割论文范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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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正在复习,马上要进行司法考试,想咨询一下。担保法解释91条有具体内容及详细解析?
[律师回复]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一)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二)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比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支付报酬。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履行时,法律规定该履行需经特许,债务人无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大大提高,甚至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行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以债务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在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有时代物履行可能会有差价,支付差价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债务履行后,是否以债权人接受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三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提出了异议;二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但债权人拒绝接受;三是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第一种情况,表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以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终止。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达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目的。
合同中约定几项债务时,某项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并非终止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才能终止。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不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10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10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10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10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均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三)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的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应负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得随时准备履行,这显然有失公平。我国50年代曾有过提存制度,后中断。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规定:“定作方超过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该规定虽然没有用提存这一概念,但实质却是承认了提存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明确承认提存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规定了提存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2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1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2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部分终止,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全部终止。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租金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都归属于新公司,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自然终止。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比如。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本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比如,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赠与人每月负担受赠人的生活费至其18周岁,受赠人18周岁前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赠与合同终止。如果受赠人17周岁参加工作,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被宣告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都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但他们在性质上、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都是通过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合同被撤销主要是因受欺诈、胁迫,或者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撤销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法律直接规定可以撤销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
(2)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不一定需要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3)合同被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些并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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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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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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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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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们好,请问你们一个问题,贩卖走私物品的具体定罪是什么?我妈妈涉嫌一起犯罪,我很担心
[律师回复]
1、购买私货只有一种情况才会被判刑。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至于判多少年,不考虑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一般根据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的税款来决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如果是违禁品,比如文物、珍稀动植物、枪支弹药等,也按照刑法对于走私文物、枪支弹药的规定进行量刑,一是考虑数量,二是考虑保护程度。
  
4、最后一点,自然人偷逃税5万元才构成犯罪,5万以下是按走私行为处理,没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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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解析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解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管理对于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包含哪些呢?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这两条主要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属于基础信息。
二、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其中包括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期限及各种情况下的试用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址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在实践工作中,工作地点的范围可以写得稍微大一些,比如工作地址为北京,而不用写“中关村”。这样便于企业在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时不用变更劳动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五、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工资的规定比较宏观,比如规定最低工资、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以及经济补偿中的工资界定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进行模糊化处理。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附件形式另行规定,即在劳动合同之外制作一份工资附件,在附件中对工资进行具体约定;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基本工资或者当地最低工资。
六、社会保险: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劳动合同需要约定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专门在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中规定了企业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方面的义务。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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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高空坠物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只要从建筑物中坠物下物品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那么就会让侵权人承担所有的损害赔偿,如果难以确定侵权者的话,那么就会由可能加害的人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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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朋友和自己和对方合作做生意,但是不了解物权法,请问物权法与担保法解释79条内容解释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是否一定优先于质权?最高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笔者认为,该规定与物权法不符,理由如下:
  法定登记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没有物权法依据。法定登记抵押权是相对于契约生效抵押权而言,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在抵押合同生效之外,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法定登记的财产仅限于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上述财产皆属于不动产类。所有的动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特殊动产或者准不动产,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均是随契约生效而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仅不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故而,《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等法定登记的财产已被物权法中排除在法定登记设立抵押权之外。针对法定登记设立抵押权而言,法定登记设立抵押权与质权无法并存,自然就谈不上抵押权的优先问题。
  在抵押物约定登记的情况下,仅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抵押权的约定登记,是指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约定登记,该登记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抵押权和质权设立的先后时间顺序,在先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下,经登记的抵押权因登记而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即该公示对在其之后设立的质权具有对抗效力。故而,先设立的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而在先设立质权的情形下,虽然在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了登记机关的登记,但“登记的对抗力仅向后发生,不能影响成立在前的具有完全效力的质权”。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的对抗力不及于其前成立的质权,质权依占有质押物而对其后设立的抵押权产生对抗效力,故而,先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
  在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下,质权优先。无论是先设立抵押权还是先设立质权,在抵押的内容尚未被登记之前,基于抵押合同的相对性,该抵押权仅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不能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状况,不能成为确定权利顺位的标准。而质权人以其实际占有质押物而具有了物权的公示和对抗效力,故而,只要抵押权未予登记,质权效力优先。
我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 现在正在组织员工学习物业管理实操分析手册 想问一下物业管理实操分析手册都有哪些内容 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遵守物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对待工作主动认真,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搞好同志间团结,顾全大局,按时节点完成各项维修任务。
2、日常工作任务单派发、登记及与维修人员间的协调联系。
3、零星维修材料采购、入库、领用严格遵循中心的有关制度,把好数量关、质量关,增收节支,杜绝浪费。
4、配合部门经理定期检查、维修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转,建立正常用水、供水、排水管理制度和记录。
5、建立高压配电房巡视制度,每天巡查两次,每月细查一次,半年检修一次,并做好记录。
6、切实做到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则,保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制度,发生故障及时解决,保证水电正常运转。
7、各维修点、工场间清洁,工具、物品堆放整齐。安全生产,文明维修。
8、主动上门征询听取业主意见,做好日常及时率和满意率的统计,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经理反映,并妥善解决。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参考二:
1、在物业管理部主任领导下,具体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
2、负责管理公司清洁、绿化、治安、维修、接待、回访等项服务工作。
3、全面掌握区域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过程。
4、协调主任送发物业管理方面的文件。
5、参加主任主持的部门例会,总结当月工作,制订下月计划。
6、负责发现运作中不合格的服务项目,进行跟踪、验证,处理业户投诉。
7、收集有价值的物业信息,为推动公司物业管理工作 的发展出谋划策。
8、负责公司业户接待工作,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热情大方、反应敏捷、处事稳健。
9、负责为业户办理入伙、入住、装修手续。
10、按接待来访规定,做好来访登记,对电话预约的来访要及时通知有关领导或部门,对突然来访者,要报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后,再约时间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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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接待及处理业户咨询、投诉工作,并定期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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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为公司业户商务、票务收发等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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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成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工作。
物业管理员岗位职责
1.在物业管理部经理领导下,具体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
2.负责管理大厦清洁、绿化、治安、维修、接待、回访等项服务工作。
3.全面掌握大厦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过程。
4.协调经理送发物业管理方面的文件。
5.参加经理主持的部门例会,总结当月工作,制订下月计划。
6.负责发现运作中不合格的服务项目,进行跟踪、验证,处理业户(业户)投诉。
7.收集有价值的物业信息,为推动公司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出谋划策。
8.完成经理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物业管理文员岗位职责
1.向部门经理负责,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严格执行经理各项指令,有权询问、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执行情况。
2.负责安排公司各类文稿的草拟,审核工作,有权检查、督促岗位责任制在操作层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奖惩制度。
3.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不扯皮推诿,有权协调各部门工作运作和人际关系。
4.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能力,促使各部门工作实施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创新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5.恪守保密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加强文件管理,严格会议制度,增强保密观念,凡属公司尚未正公式布的决定、决议、指导等,无权传播。
6.从节约出发,审批各部门办公用品的购置。
三、物业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1.以身作则,调动员工积极性,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2.检查、监督大厦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等公共区域地面清洁。
3.热情接待业户,及时处理顾客对服务的投诉,并做好记录。
4.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协调本部门与各部门的关系,合理调配人力和物力资源。
6.负责清洁用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和进货物品的验证工作,并控制其合理的使用,协助仓库管理员合理贮存和使用保管。
7.负责业户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的催收工作。
8.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二、物业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协调经理完成本管理处的各项工作。
2.认真完成所分管的各项工作。
3.当经理不在时,代理经理进行工作。
4.有权向经理提出建议对下属人员进行奖惩。
5.遵照劳动部门人事有关规定,在公司编制计划,按程序办理管理处招、调员工的事务工作,对部门中的私招滥雇行为进行处理。
6.有权处理顾客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投诉。
7.有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8.有权自行安排下属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
一、物业经理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对所管辖的物业实施一体化综合管理,贯彻执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2.制订管理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总公司和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合理调配人员,协调各岗位的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同时关心员工生活,确保管理处员工有良好精神面貌和积极的工作态度。
5.负责所管辖物业的装修审批,协调违章和投诉的处理工作,落实安全、防火工作。
6.协调本部门与供水、供电、工商等和物业管理有关部门的关系,便于开展各项工作。
7.认真完成管理处其他工作职责内容和公司安排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物业商务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大厦业户接待工作,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热情大方、反应敏捷、处事稳健。
2.负责为业户办理入伙、入住、装修手续。
3.按接待来访规定,做好来访登记,对电话预约的来访要及时通知有关领导或部门,对突然来访者,要报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后,再约时间接待。
4.负责接待及处理业户咨询、投诉工作,并定期进行回访。
5.负责为大厦业户商务、票务收发等项服务工作。
6.完成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工作。
七、物业清洁员岗位职责
1.负责本辖区的清洁卫生工作。
2.负责公司及管理处业户的服务工作。
3.负责大厦各区域的垃圾收集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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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高空坠物案司法解释内容是明确的高空住户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需要由具体侵权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说没有办法确定的话,那么有可能加害的人员都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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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简述供应商分析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

1)质量指标:供应商质量指标是用来评定供应商等级的最基本的指标,供应商的质量指标主要包括来料批次合格率,来料抽检缺陷率,来料在学报废率以及来料免检率等。

2)供应指标。供应商的供应指标是同供应商的交货表现以及供应商的企划管理水平相关的评定指标,供应商的供应指标主要包括准时交货率,交货周期,订单编号接受率等。

3)经济指标。供应商的经济指标主要是包含价格水平,报价行为,降低成本的态度与行为,分享降价成果的行为以及付款行为等方面。

4)支持,合作与服务指标,供应商的支持,合作与服务指标通常都是是定性指标,主要包括投诉灵敏度,沟通行为,合作态度,共同改进的行动采购师培训鉴定内容A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采购市场调查、采购需求确定
(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调整
(三)供应商选择、商务洽谈、采购合同签订
(四)订单管理、货款支付、商品质量管理
(五)供应商关系管理、供应商绩效评估
(六)采购流程规划、采购物流管理、采购成本管理、采购组织管理
(七)采购信息管理、采购管理信息化方案设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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