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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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就如何抓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李凤良强调,要认清形势,正视问题,深刻认识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2、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打造一流的建设工程,一方面靠市场主体各方的努力,另一方面需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管。
农安县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国内的建筑行业也在不断发展,但是一些人为了从中谋取非法盈利,建筑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是没有得到保障的,有些还危及到人们的住房安全,所以我们一定要注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那么下面就有小编来告诉大家农安县建筑工程质量。

一、农安县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1、就如何抓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李凤良强调,要认清形势,正视问题,深刻认识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全县建筑市场监管督查工作得到加强,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逐步建立,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透视建筑领域现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工作,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杜绝建筑领域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抓住关键问题,实施重点突破,从整体上加以推进。要抓企业,积极发展壮大建筑业,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抓环节,实施项目闭合式监管,严把施工图审查关、市场准入关、招标监管关、施工许可关、施工监管关;要抓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拿出一套有效的监管制度,建立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开展好质量安全检查活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全面提升建筑行业管理水平。

3、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打造一流的建设工程,一方面靠市场主体各方的努力,另一方面需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管。今后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推进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强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要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除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二、把好工程材料质量关

工程材料是构成工程实体建筑材料,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材料的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都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刚度,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安全。

1、把好采购关

项目部对于主要材料要掌握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国家认证许可、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货厂家,选购有产品合格证、有社会信誉的产品,项目部要建立材料供应商名录,坚持“货比三家,择优选用”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严禁自行购置和采购不合格的材料。

2、把好材料质量关

运到施工现场材料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场。

3、把好材料存放关

材料在保管使用中要做到“先进先用”的原则,根据各种材料的特性妥善保管,如果对材料的存放、保管不良,可能造成材料损坏、变质等因素影响工程质量。

三、对建筑施工器械的监管

施工机械设备控制,一是考虑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可靠性及维修难易、能源消耗,以及安全、灵活等方面对施工质量的影响;二是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设备数量不仅影响施工进度还影响工程质量;三是所用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一致性,是否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这些因素都对工程项目质量起保证的作用。

四、加强对施工方法和环境条件管理

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在当前工程项目建设中,加强对方案合理性管理也要大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要合理安排工序,解决好各分项工程施工的先后顺序,不影响施工质量;要合理安排时间和空间,保证各分项工程必要的技术间歇。环境条件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作业环境,如施工环境作业面大小、防护设施等;加强环境管理,改进作业条件,把握好技术环境,辅以必要的措施,是控制环境对施工质量影响的重要保证。

总之,农安县在建筑施工中,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是一个长期并且系统的工程。因此,在现代化的建筑施工中,我们必须加强管理,建立期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建筑施工中的各个方面都严格监控,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保证人们住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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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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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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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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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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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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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要求内容有哪些?
建筑质量要求内容有施工现场质量条件必须要达到法律当中的规定,除此之外在结构工程质量标准、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标准我们相关的方面都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处理,如果说存在着质量不合格的情况,需要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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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要怎样举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途径很多,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应向物业公司反应举报,一些小问题物业公司都能解决,物业公司无法解决可向当时建设局工程处举报。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先向监理公司或开发商举报,若起不了作用再向当地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局工程处举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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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 (一)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一定要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事故处理,包括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建筑施工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在建筑施工中将会涉及较多的主体,如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拆装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等,对于这些主体所设立的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有些企业在工程的转包与分包过程中,同时将安全风险转移,有的甚至签生死合同,使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2、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投入。在招标时,有些建设单位故意压低造价,而施工单位则减少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从而导致投入到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过少,有时还出现购买不合格施工材料的现象,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麻烦,最终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现场安全与效益等几个方面发生冲突时,经常注重效益和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专用资金短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甚至连必要的保证措施与安全防护用品都没有购买,这种情况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表现得最为突出。
4、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新工人进厂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其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知识与劳动技能两个方面,必须通过考核才能上岗。但是就目前态势来看,很多企业并没有对其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从而导致施工作业人员缺乏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水平较低,自我防护能力较差。
5、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体制与措施,只依靠突击性检查,从而导致管理不到位,责任难以落实,有禁不止,有令不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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