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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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资金紧张时,一般都会向外借款融资。无论采取何种融资方式,都会产生一定的借款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2、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企业融资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因为项目建设、业务拓展等原因而筹集资金。资金筹集的方式很多,而在资金筹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谓为企业融资费用。而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具体流程。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资本化,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对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这里所说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是指企业要提供本企业当期发生的向金融企业贷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情况,应当包括银行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金融企业除外)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设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借款1000万元,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的情况下,只允许扣除按800万元计算的利息。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际工作中,对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不需要调整。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文件规定了具体计算方法。假如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者先投入1200万元,尚欠800万元。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则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800÷1000=48(万元)。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此文件解读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能通过信托公司向银行融资,银行又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吸储,这样就会产生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手续费,向银行支付代理费,向债券购买者负担利息的情形。根据本公告的原则,上述的借款费用都可以扣除。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关规定计算外,还要遵循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2∶1的比例。假设投资人权益性投资100万元,企业向该投资人借款300万元,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只允许扣除按200万元乘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至于企业向投资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还有三个特别提示:一是在支付利息时,要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二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发票,以证明其营业税完税情况。三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免贴印花。

由上文我们可以看到存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三种形式,三种形式所产生的企业融资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流程和相关规定都不相同,大家可以耿军自身情况比较选取最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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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成 本;第三章 薪金支出;第四章 折旧摊销;第五章 借款租金;第六章 招待费;第七章 坏帐损失;第八章 扣除项目;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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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律师回复] 财税[2008]151号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贴息属于不要求归还本金的)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有专门用途但经批准谈何容易)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仅适用取得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来源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此外,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憨搐封诽莩赌凤涩脯绩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操作中: 1、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如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核算有资本化利息,是否算单独核算(财政贴息是对企业贷款利息的补贴) 2、退一步讲,即使是不征税收入,一般企业作为递延收益,待日后计提折旧时,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折旧的一种挑战。在这种方式下,会计和税收的处理终于一致了。财政部冲减在建工程不合理,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企业应该采取政府补助的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补贴不能税前扣除
[律师回复] 财税[2008]151号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贴息属于不要求归还本金的)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有专门用途但经批准谈何容易)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仅适用取得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来源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此外,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憨搐封诽莩赌凤涩脯绩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操作中: 1、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如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核算有资本化利息,是否算单独核算(财政贴息是对企业贷款利息的补贴) 2、退一步讲,即使是不征税收入,一般企业作为递延收益,待日后计提折旧时,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折旧的一种挑战。在这种方式下,会计和税收的处理终于一致了。财政部冲减在建工程不合理,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企业应该采取政府补助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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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工资薪金的扣除。保险扣除。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企业三项费用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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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补贴可以税前扣除
[律师回复] 财税[2008]151号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贴息属于不要求归还本金的)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有专门用途但经批准谈何容易)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仅适用取得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来源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此外,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憨搐封诽莩赌凤涩脯绩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操作中: 1、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如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核算有资本化利息,是否算单独核算(财政贴息是对企业贷款利息的补贴) 2、退一步讲,即使是不征税收入,一般企业作为递延收益,待日后计提折旧时,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折旧的一种挑战。在这种方式下,会计和税收的处理终于一致了。财政部冲减在建工程不合理,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企业应该采取政府补助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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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律师回复] 财税[2008]151号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贴息属于不要求归还本金的)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有专门用途但经批准谈何容易)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仅适用取得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来源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此外,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憨搐封诽莩赌凤涩脯绩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操作中: 1、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如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核算有资本化利息,是否算单独核算(财政贴息是对企业贷款利息的补贴) 2、退一步讲,即使是不征税收入,一般企业作为递延收益,待日后计提折旧时,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折旧的一种挑战。在这种方式下,会计和税收的处理终于一致了。财政部冲减在建工程不合理,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企业应该采取政府补助的处理方式。
年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律师回复] 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是否税前扣除要看情况。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6条有明确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拓展资料: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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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3、社会保险费。4、利息费用。5、借款费用。6、汇兑损失。7、业务招待费。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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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提取金可以在所得税中扣除吗?
[律师回复] 这个要看提取的是哪些准备金了,有些可以税前扣除,有些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对此又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截止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共规定了5大类18项准备金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现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大类证劵行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6项,其中证券类准备金有3项,具体为证劵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劵结算风险基金、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也有3项,具体为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第二大类金融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3项,具体为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三大类保险,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6项,具体为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巨债风险准备金。
第四大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2项,具体为担保赔偿准备金、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五大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1项,具体为特别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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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就是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的时候,不要把所得税也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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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能否计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律师回复] 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是否税前扣除要看情况。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6条有明确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拓展资料: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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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贴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财税[2008]151号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贴息属于不要求归还本金的)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有专门用途但经批准谈何容易)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仅适用取得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来源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此外,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憨搐封诽莩赌凤涩脯绩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操作中: 1、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如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核算有资本化利息,是否算单独核算(财政贴息是对企业贷款利息的补贴) 2、退一步讲,即使是不征税收入,一般企业作为递延收益,待日后计提折旧时,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折旧的一种挑战。在这种方式下,会计和税收的处理终于一致了。财政部冲减在建工程不合理,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企业应该采取政府补助的处理方式。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准予扣除。

1)成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①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贴息,利息扣除是不是要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分析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3〕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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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罚金企业所得税不可以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都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国家有关单位作出的,带有惩罚性的经济处罚,一般都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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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年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吗
[律师回复] 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是否税前扣除要看情况。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6条有明确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拓展资料: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企业费用税前税后扣除,企业税前扣除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一)一般扣除项目一般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同时,又必须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5)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1)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2)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3)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其他(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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