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净身出户的原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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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除夫妻双方协商外,不存在净身出户的可能。因为法律上是不存在这样的硬性规定和法律条例的,一般是有一方放弃财产的拥有权,将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另一方的,但是可以在离婚诉讼时,找到对方的劣势,大打感情牌来获得较多的财产分割。

男人净身出户的原因是什么

一、男人净身出户的原因是什么

除夫妻双方协商外,不存在净身出户的可能。

二、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根据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男人净身出户的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基本初步的了解了吧。法律上是不存在这样的硬性规定和法律条例的,一般是一方放弃财产的拥有权,将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另一方的,但是可以在离婚诉讼时,找到对方的劣势,大打感情牌来获得较多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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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双方离婚的过程中应该本着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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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方出轨可以要求净身出户么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文中,除去前面提到的第四十七条外,还包括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这是不涉及“过错行为”的。而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涉及“过错行为”的(虽然只是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净身出户”),然而,规定的这四种情形却不包括通常情况下的“婚内出轨”。毕竟,有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为,与“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按目前的法律和判决实例,通常的婚姻出轨者较少会进行赔偿,更不要说“净身出户”了。其实,净身出户实际上说的是双方在分割离婚财产的时候,男方一分不拿,全部财产归为女方。判断男方自愿净身出户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就得看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协议就是有效的,具备法律效力。即便以后男方反悔,协议对其也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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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一条,你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可以向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使男方净身出户。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们结婚已经22年了,一般一审会认为感情基础好,有和好的可能所以不会判决离婚的。若果你确实希望离婚,给你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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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防止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财产,若男方有相关迹象,而你恰好收集了相关证据你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请求对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扩展资料: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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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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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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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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