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南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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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本次配租面向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南区户籍家庭。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3、生活无自理能力的1、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青岛市南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国家针对各地房价高专门修建了公共廉租房,以较为低廉的价格给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因而国家对于廉租房的申请条件规定的十分严格,以此来保障房子能真正给有需要的人住,下面律图小编就以青岛市南公租房申请条件为例看看有哪些条件吧。

 青岛市南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一、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2818套,其中金华路2093套,奋进路693套,台西三路19套,团岛四路1套,石村路2套,济南路5套,南村路5套。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南区户籍家庭。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生活无自理能力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届时青岛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为准。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规定,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计分排序、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和加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还需携带退伍登记表(原件、复印件)。申请登记顺序与选房顺序无关。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按照《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规﹝2017﹞1号)规定,加分的证明材料如下:

(1)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

(2)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经区(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

(4)市卫生计划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市卫生计划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救助个人(《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中有大病救助或民政救助金额的及对应的发票),家庭成员有多人享有大病救助的,分值不累加。

(6)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所有加分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前。

已申请配租登记并享受上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家庭,请务必于10月25日前持抚恤定补优抚相关证件及《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身份审核和信息备案。逾期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备案信息进行汇总,据此予以加分。

(二)轮候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顺序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并领取《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为合理配置房源户型,并结合我区申请配租家庭人口状况,本次两室一厅房屋,面向3人及以上户家庭配租,3人及以上户全部选房完毕将取消选房限制。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青岛市南公租房的规定中对可申请廉租房的人员的身份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尽可能的切实保障了国家的公租房政策能有效落实,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由于各地规定与标准不一,具体的可以向专业的律图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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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2、本合同所说的“居间”是指“媒介居间”,即居间人同时接受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委托,将有关订约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媒介居间人的报酬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的行为。媒介居间人应该是具备经营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本合同的委托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出租人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承租人情况的当事人;委托人乙,是指欲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委托居间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租人以及标的情况的当事人。
3、本合同有关房屋租赁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甲乙双方协商后自主填写,居间人不得干预(可以提供合理化建议);居间人的报酬经与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由居间人在合同中填写。
4、从事居间活动的人员,属第二条中所指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是依法取得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5、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合同前,对居间人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介资质等情况有知情权;居间人对委托人或对委托人之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权情况等有充分了解的权利。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7、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8、本合同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该文本的发放由以上两个机关共同负责,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1990)250号”通知执行。本合同文本未经制定单位同意,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
9、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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