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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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典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民法典对公民民事权利进行了全面梳理,包括物权、财产权、继承权监护权等。其中,民法典用一个章节围绕监护权展开了论述,新增了一些条款,其中就包括32条的内容。那么,民法典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律图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典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权?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另外,父母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法院可以考虑撤销其监护权。根据民法典第32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合适监护人的,应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或者委托未成年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充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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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下是担保法32条第二款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规定。
前条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可能出现保证人还未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债务人就出现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时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就将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在债权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他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已经不可能了,并且他也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这样,因债权人的不行为就使保证人处在了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给予其救济,保证人的利益就将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其追偿权,以保护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允许保证人参加破产分配,依法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我现在想帮朋友担保,但是不知道担保的相关规定,想咨询下有关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规定。
前条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可能出现保证人还未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债务人就出现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时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就将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在债权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他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已经不可能了,并且他也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这样,因债权人的不行为就使保证人处在了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给予其救济,保证人的利益就将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其追偿权,以保护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允许保证人参加破产分配,依法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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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暴力、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予以罚款、拘留。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勘验人;
(二)以暴力;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翻译人员,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贿买、转移、殴打审判人员、拘留、拘留、拘留、扣押的财产、威胁;
(三)隐藏。人民对哄闹、威胁、冲击法庭、毁损已被查封、毁灭重要证据,侮辱、诉讼参加人;构成犯罪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诽谤,严重扰庭秩序的人、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诽谤,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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