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具体有哪些,职业病鉴定去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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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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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职业病鉴定依法应该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病具体有哪些,职业病鉴定去哪里?

一、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

(一)尘肺。具体包括: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具体包括: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具体包括: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碳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已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怀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具体包括: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怀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具体包括: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具体包括: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具体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具体包括: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二、职业病鉴定去哪里做?

《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简单了解了下《职业病防护法》的内容,知道了职业病的分类和职业病鉴定去哪里。员工在有以上10类病情的情况下,可以到具体的单位所在地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鉴定,通过专业的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卫生机构鉴定之后,可以找到相关部门依法索取赔偿,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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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做职业病鉴定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 “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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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因为要处理职业病的事情需要了解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人数,请问下各位,有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6、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我想问一下劳动鉴定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工伤住院了,需要申请鉴定。
[律师回复]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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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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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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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
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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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劳动鉴定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是什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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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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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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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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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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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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