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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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文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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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香港婚姻法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归各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决。无论如何调整,原则上都是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方向。

香港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就是说夫妻离婚时依照法律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个人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是十分令人苦恼的事情,那么,香港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样进行的,在香港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有哪些呢?法院又是怎么判决的,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房屋增值了90万 法院按还款比例分割给夫妻

【案例】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判决】《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释说,如果经济不独立,双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据婚姻法39条,视实际情况处理。39条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2离婚后要分割股权法院调解将股票收益分成

【案例】李某(女)与高某(男)多年前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双方的儿子由女方李某抚养,房子也归女方。银行存款全部归男方高某所有。近日,李某听说高某当年认购过3000股单位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在当年认购时只有几千块,但是随着股票市场日益红火,目前这些股票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益已经有十几万。李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单位内部职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该起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男方将股票收益向女方适当地作了补偿。而从法律角度看,如果由法院依法分割的话,也是完全可以的。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房屋分割)

案例3老公拿房子抵赌债 债主非善意取得法院判无效

【案例】陶某(女)与赵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赵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渐渐债台高筑,也没有人愿意再借钱给他。一日,赵某在麻将档认识了陈某,陈某同意借钱给赵某,条件是如果到期赵某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陈某。赵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陈某不要告诉陶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到期后,赵某当然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直到陈某上门要收房,陶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赵某应当取得陶某的同意。赵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权益。而在本案中陈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4老婆状告老公,要对方履行赠房承诺被驳回

【案例】2005年,韩某(男)和戴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领取了结婚证书。韩某结婚前在某路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一起在箍桶巷购买了一套住房。戴某要求韩某把其婚前所有的长乐路房屋赠送给自己,获得韩某口头允诺,但未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戴某反复要求韩某去办理,遭到韩某拒绝。戴某认为韩某说话要算话,便起诉到法院,要求韩某履行约定,将长乐路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判决】《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法院判令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可知,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各不相同,不同的香港离婚财产分割案例都有着不同的法律判决,双方协商离婚时,若是双方婚前进行过财产鉴定,便依鉴定不能进行分割,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因此在大家遇到离婚财产疑问不能及时解决的时候,还是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获取属于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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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保证的按期支付 (secured periodical pay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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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整笔支付 (lump sum payment)。
付款人整笔支付一笔过的赡养费。
B、财产分配的形式。
关于财产分配的形式,主要有财产转让 (transfer of property)、授产安排(settlement of property) 或出售财产 (sale of property)。
所谓“授产安排”,是指判令其中一方可以享有财产上的一些特定权益。举例说,丈夫把物业转让至太太的名下,授产的目的是把楼宇给太太和子女共同居住,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随后楼宇会被卖掉,而丈夫太太双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卖出楼宇的得益。这种授产安排亦称为Mesher Order。以上就是对香港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正确解释,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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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书离婚方式调解书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双方基本上达成离婚协议,只是在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情况下,双方共同到法院去立案,让法院主持一下出具一个“人民法院调解书”,拿到这个判决书后就等于拿到了离婚证,那拿到这个调解书有什么用处呢?用处在于---意味着你终于脱离了万恶的旧婚姻(离婚当事人的心态),可以重新开创新生活了(也可能是新的一轮离婚诉讼开始,合理怀疑)。
2、判决书离婚方式在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就需要法院的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就比较复杂了,会涉及好多问题,比如证据收集就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在大陆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样的证据:第一 , 身份证、回乡证,这是用来证明你主体身份的问题,说明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你可以在你的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这里有个小问题,需要说明一下回乡证是有时间限制的,你提起离婚诉讼时,不管是哪一方持有此证,应当在有效期内。第
二,结婚证书,当然是在香港取得的结婚证书,这个证书在香港颁发的时间只有一份,不像是我们大陆结婚证是两份(结婚证都是两个,人身一本,互相无纠纷),对于这个证,如果不幸放在不想离婚的一方手里,那另一方就惨了,会遇到好多麻烦,没有结婚证怎么证明你结过婚呢?这边离婚离不了,那边想结没法结,但如果你执意结婚道是可以结,因为大陆是查不到你的结婚登记情况(香港与大陆之间还没有联网),你结婚没问题,国家不会限制你,但是如果另一方拿出在香港的结婚证就坏了,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千万别冒险,另为个新欢把牢底坐穿。如果对方把结婚证给藏起来也没事,律师有办法,可以帮你解决这个问题,通过一系列的程序上的工作(本律师暂时保密,因涉及到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呵呵)你可以重新拿到结婚证的副本,好了,离婚越来越近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结婚证在国内查不到也有一个坏处,这个坏处就是法院不这个结婚证效力,那怕是原件也不行!为什么?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个证是真的还是假的,呵呵,没办法,你还得去完成最后一道程序工作——“结婚证书公证”。虽然香港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是待遇却是“超国民待遇”,这个“结婚证书公证”还真麻烦,必须经过香港律师先公证,再由中国委托人进行认证后,由专门的快递公司邮寄过来才好使,才能证明这个结婚证书是真的,公证书不仅证明是真的,还要证明该公证是干什么用的?是为了申请永久居民?还是为了打官司?还是为了工作需要?必须要说清楚公证书是给法院,用来做为本案证明双方真实合法婚姻的证据,等等。 三、判决离婚程序一切准备妥当可以进入离婚程序了,下面的问题就比较好说了,按基本程序走吧:
1、立案带上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公证书、居住证明或者是房产证明到法院去立案,如果是北京是朝阳法院你可能要早点去,这个法院有个排队的习惯,如果你十点以后去,基本上你上午就立不了了,这人法院立案的巨多……
2、拿传票从立案后,如果不是特别的时间(国庆、春节)基本上三个星期就可以拿到传票,一般拿到传票后2-3个星期左右开庭。
3、庭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个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当然分割的财产主要以大陆的财产为主,涉港的财产一般不分割,不过也有不怕麻烦进行分割的,那样涉及的程序太多,公证、认证、判决、判决书的港内效力确认、执行、拍卖、分割
4、一审判决结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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