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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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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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损害了其他人的或者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恶劣的行为,应该及时的惩罚,防止犯过该罪的行为人还是继续犯同样的错误。那么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一、醉驾涉及的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问题

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

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酒驾处罚标准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就是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的详细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醉酒驾车,具有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应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车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要吊销机动车的驾驶证,五年之内不能够重新的取得机动车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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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阐述了“醉驾入罪”的立法设置;第
二、说明了“醉驾入罪”的刑法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详细解读了“醉驾入罪”的理论难点和司法困惑。笔者结合“醉驾入罪”一年多来所在地区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综合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理论难点和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如“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量刑不平衡”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比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对醉酒驾驶的规定及处罚,详细阐述了我国与上述国家的区别,指出本罪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可以借鉴国外的地方。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对醉酒驾驶应采取“立法从严,司法要宽严相济”的态度。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面几部分基础上论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客观要件的认定,并尝试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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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于法院审结时间较短,对于危险驾驶案中的受害一方,不能有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侦查机关证据搜集不够规范全面。一是对于一些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仅在设卡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危驾案件,案发经过及现场情况撰写不够详细。二是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驾案件,缺乏事故相对方的笔录、伤势或物损鉴定。三是绝大多数案件缺乏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可能导致无法确定嫌疑人醉酒驾车行驶的方向及路线。四是部分行为人因醉酒无法在酒精测试单上签字的情况下,缺乏见证人签名。五是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有关涉案车辆、血样检测证据等没有进行有效收集及保全,进而影响案件的定罪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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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道路、机动车以及醉酒的界定尤为重要,但司法实践中对该三概念的理解存在争议,如:小区内的道路是否为公共道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了含有酒精的食品、饮料或药品,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由于危险驾罪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法院在醉酒入刑上存在量刑不均衡问题。如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二人酒精含量基本一致,分别为103.6mg/100ml、108.3mg/100ml,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驾车距离等均相似,但却被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二个月不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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