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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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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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司法解释是什么

醉酒驾驶,顾名思义,就是喝了酒还开车,酒精会有麻痹人精神的作用,会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一定的交通事故了,所以我们应该杜绝这种现象,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去了解一下,醉酒驾驶司法解释是什么

醉酒驾驶司法解释是什么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综上所述,就是有关醉酒驾驶司法解释,我们可以从中知道,醉酒驾驶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我们不应该向法律挑战权威,在法律明前都是人人平等的,情况严重者,除了需要惩罚一定的罚金外,还需要拘留,相信大多数人也不想去尝试这种滋味,所以我们就需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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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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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后驾驶新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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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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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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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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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特别喜欢喝酒,一喝完酒就特别的想开车,结果出了事,咨询下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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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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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醉酒驾驶的司法解释是只要血液酒精的含量直接的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那么就这种行为就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醉酒者执法人员就会直接吊销当事人的驾驶证,从而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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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涉嫌醉驾,不清楚醉酒驾驶司法解释的细节是什么呢?需要考察的细节是什么呢?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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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你好,我邻居因为醉驾被抓了,现在家里人都挺着急,想问一下醉酒驾驶是刑事吗?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有关醉酒驾驶是刑事吗,是的
1.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
《意见》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理解该项规定,主要注意四点:第
一,该项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是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为前提。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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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并未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的程度和人数,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主要考虑是,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对于醉驾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一般情况下均应从重处罚。如以人员受伤程度或者财产损失数额作为是否从重处罚的标准,难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且规定过细会导致缺乏灵活性,难以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例如,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轻微伤的并不一定小于致一人轻伤的严重程度;又如,发生相同程度的车辆碰撞,因对方车辆价值不同,产生的维修费用可能相差悬殊。故该项规定未以交通事故的具体后果作为划分是否从重处罚的标准。但实践中,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危害程度,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第
四,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仅致本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系被告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不应因此对其从重处罚。只有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才对量刑产生影响。
2.关于危险性较高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意见》第二条第
(二)至
(五)项规定了四种危险性较高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关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主要考虑是,被告人醉酒程度越高,对其驾驶能力的影响越大,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越高,故对醉酒程度较高的被告人应从重处罚。关于从重处罚的血液酒精含量值的确定,经抽样调查,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约占查处者的40%,若以该含量值作为从重处罚的标准,加上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约有一半以上的被告人可能会被从重处罚,整体量刑偏重。而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约占查处者的20%,以此作为从重处罚的标准较为适中,不会导致从重处罚面过宽。
关于“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主要考虑是,这种类型的道路车流量一般较大、车速较快,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多为连环撞车,后果较普通道路严重,故对在此类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从重处罚。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对在闹市区、繁华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也应从重处罚。该建议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鉴于闹市区、繁华路段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容易引发争议,故该项未予明确规定。如在人流量、车流量明显大的路段醉酒驾驶的,也可作为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处理。
关于“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主要考虑是,作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从业者,应有更高的行业自律要求,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对不特定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故应从重处罚。不过,为避免从重处罚范围过宽,宜限于载有乘客的情形,对驾驶空载营运机动车的,因其醉酒驾驶行为不会对乘客安全构成实际危险,故不能据此从重处罚。
关于“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理解该项规定,主要注意两点:第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多种违法驾驶行为,该项只列举了三种严重的情形,主要是考虑这些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或是对道路安全带来高度危险,或是反映出被告人恶意违法。明确列举有利于提示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对于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等涉及道路通行安全规定的驾驶行为,也可酌情从重处罚。第
二,应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项规定的三种情形。该项规定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是指超过额定乘员20%、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准驾车型不符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牌证而使用的。
3.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形
《意见》第二条第
(六)、
(七)项规定了两种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形。
关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醉驾入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拒绝甚至阻碍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的现象增多。如,有的驾车逃逸;有的待在驾驶室拒绝打开车门车窗;有的在遭遇检查时大量饮水,或者大量饮酒。对于这些采取非暴力、威胁手段逃避、拒绝或者阻碍检查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采取驾车冲卡、推搡、恐吓执法人员等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检查的,如果该手段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或者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于“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年限作出规定。经研究,行为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醉酒驾车的,反映其不思悔改和对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态度,应从严惩处,不宜对年限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对于前次因酒后驾车受处罚的时间久远的(如10年前),与时间短暂的(如1年前),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所不同,量刑上可适当体现区别对待。
4、关于“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考虑到实践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比较复杂,《意见》第二条设置了一项兜底规定,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节恶劣、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为避免不当扩大从重处罚的范围,执法工作中应当严格适用该项规定。只有符合其他七项的规定精神,体现出驾驶行为危险性程度较高、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的其他情形,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意见》第二条对具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行为人并未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主要考虑是,实践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上述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对于仅造成他人轻微擦伤或者致车辆轻微刮蹭,且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可以考虑不从重处罚;又如,在一些地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一律从重处罚会造成打击过严,效果未必好,故对于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未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也可考虑不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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