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醉驾最新处罚制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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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驾除了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给予刑事处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江苏省醉驾最新处罚制度是什么

其实现在每次有醉驾这种现象发生,所以每次才能够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无疑也就是因为醉驾入刑以后本身醉驾的人员已经大幅度的减少,只是有少部分的司机顶风作案。就比如说江苏省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醉驾的最新案件,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江苏省醉驾最新处罚制度是什么?

一、江苏省醉驾最新处罚制度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的危害有哪些?

(一)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

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

(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剌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三)视觉模糊。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辩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少,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四)心态不正常。

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而引发交通事故

(五)易疲劳。

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三、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由此得知,江苏省醉驾最新处罚制度中明确规定,江苏省范围内的交警如果发现司机涉嫌醉驾,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江苏省当地的法院一般会判出醉驾司机1到6个月的拘役,将司机约束至酒清醒,并且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他从重处罚的行为包括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证要被终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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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不管是哪个省份,总有许多意外事情的发生,关于江苏省份的工伤报道,咨询一下有关2017江苏省工伤赔偿的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2017江苏省工伤赔偿的处理措施如下: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二、《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童工”,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申请参照工伤认定程序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由该单位根据《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三、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四、《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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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承包了一份工程,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江苏省劳务分包的制度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一、本制度适用于总包工程中的劳务分包 (包清工 ) 的管理。
二、 项目部依据以下条件选择和推荐分包方 (选择和推荐需由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总施工一同参与) ,填写劳务分包评价表,连同 分包方背景资料统一上报区域公司工程管理处 (直属项目上报公司工 程质量管理部 ) 审核。
1、符合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
2、劳动力来源情况 (包括劳动力素质、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 ;
3、劳务分包班组报价;
4、以往与本公司的合作情况。
三、劳务队伍的选择和确定
1、项目部在选择和确定劳务队伍中的职责
项目经理:负责组建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 员的评审小组。 领导评审小组对劳务队伍进行资格预审和竞标资料评 审。
总施工(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查劳务队伍的施工能力、竞标资 料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报价等部分内容。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与劳务队伍的资质能力评审和竞标评审。
2、项目部坚持“以我为主、先内后外、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
1
选择原则, 及时向上级上报拟定劳务队伍资质进行审核, 由项目部组 织公开招标,招标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评标结果 传公司相关部门评审,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化管理。
3、 凡采取竞标方式选择劳务队伍的, 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办 法,以评标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必要时可组织进行二次报价。为 防止劳务队伍围标, 竞标时应合理确定标底, 竞标报价在标底+1%~ -5%范围以外的为废标。
4、 保证同一竞标内容不少于三家队伍参加竞标, 同一工程类别至 少选择两个以上劳务队伍,以利相互竞争、制约。
5、 劳务队伍的招标选择确定工作, 坚持在公司公布的合格班组名 单中选择的原则, 确因诸多因素选择确定的队伍不在公司公布的合格 劳务队伍名单内,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6、尽量避免使用工程所在地当地劳务队伍。
对长期合作,实力强、信誉好的队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使 用。
7、 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工序或单位工程, 在选择劳务队伍时应 有备选方案。
8、 对投标单位需进行业绩实地考查时, 由项目部召集主要成员共 同进行考查、评定。并整理考查资料。 将各项资料整理完毕,向公司 领导进行汇报
9、 严禁使用被上级公司列入 “黑名单” 或年鉴不合格的劳务队伍。
四、 劳务合同签订与履行
1、合同价款的确定必须以《内部劳务价格指导表》等为参考, 不得突破基准价。
2、项目合同谈判前必须成立谈判小组,并做好谈判策划。
3、 合同的签订必须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并按照相应的授权范围 进行。
4、正常情况下必须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严禁 无合同进场施工。 增减工程应及时补充签订合同。 工程变更应及时变 更合同。
5、劳务分包合同须经公司经营部审核后,方能签订。
6、合同履行过程中,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 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指标满足合同约定。
五、劳务队伍的管理和考核
1、劳务队伍进场前,必须按劳务费总额的 5%— 10%向项目部 缴纳履约保证金。
2、劳务队伍进场后,项目部负责审核劳务队伍进入项目的资源 必须与承诺一致。如有变化,必须经项目部同意。
3、凡交由劳务分包队伍施工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 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严禁分包队伍将工 程再分包。
4、劳务分包队伍负责现场施工安全,必须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分包工程承担全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现 场管理人员的选派工作,落实劳务分包全过程“旁站”制度,严格进 行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监督与控制。
6、 根据施工现场需求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并与劳务班组依法签订 固定期限或以完成某项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交底、安全检查等制度的落实;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责任制度清晰、 落实到人; 严格执行安全交底、 检查制度,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8、 劳务工进入施工现场后, 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岗位技能培 训,做到持证上岗。
9、 施工中严格质量和工期的监督与控制, 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责任清晰, 落实到人;操作人员清楚技术质量要求; 施工质量符 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0、劳务工应编成专业班组,由技术理论水平高、责任心强、综 合素质好的优秀职工担任班组长,采取小工种、工序承包、工作量包 干等方式从事施工生产作业。
1
1、针对项目实际要求和施工任务制定旬、月、季度计划;按照 业主要求,千方百计完成施工计划。
1
2、项目分包后施工过程中严禁以包代管。项目经理是履行合同 的具体责任人, 也是对该工程实行项目目标管理的第一执行人和责任 人,对分包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效益负全面责任。 1
3、劳务队伍在某项工程终结后,项目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
安全生产、施工质量、 工程实际完成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 将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六、劳务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1、项目部按月对已完工程进行现场验收、计量,累计计量不突 破合同总量或设计总量。若突破,必须要有手续完备的变更设计。质 量不达标的工程坚决不计量,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计量总额必须控制在基准总价以内,不得突破基准总价。
3、每月建立各项费用清单。供应劳务队伍的材料必须采用限额 发料进行控制,并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
4、按照规定流程每月为劳务队伍办理计量手续。
5、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劳务费,并监督劳务工工 资发放。
6、项目完工,及时对劳务队伍办理末次结算支付及退场手续。
7、付款应控制在应付余额以内,不得出现超支超付,原则上不 得预付劳务费。
8、所有结算资料必须实行“双检制”,要有计算人、复核人签 字,同时要有劳务队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认可。
9、所有结算资料严格签字制度,对签字不全的结算单据,项目 经理不得批准,财务部门不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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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醉驾最新处罚规定是什么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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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前几天同学聚会上,一个同学喝了很多酒,聚会结束,整个人醉醺醺的,当时他开小车来的,加上大家都准备离开,也没注意到他,然后他就开车走了,结果路上撞到了人,撞完之后也没留下,逃走了,现在是被抓到了,那江苏省醉酒驾驶量刑标准2017年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江苏省醉酒驾驶量刑标准2017年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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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醉驾标准是怎么判定的?
最新江苏省醉驾标准的判定是只要酒精的量是大于或者是等于80mg/100mL就会称为醉驾,醉驾一般处罚的情节要比酒驾的处罚要重一些,所判定的酒精量也要大一些,酒精含量越高那么出交通事故的机率就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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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最低工资规定
从2018年8月1日起江苏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方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2020元/月,二类地区1830元/月,三类地区16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小时,二类地区16.5元/小时,三类地区14.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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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则上来说,是需要的: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父母户口迁入当地,是办理转学籍就读的必要条件之一。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五条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最近已经醉驾了,现在不知道需要怎么解决的呢?大家知道江苏省醉驾量刑标准2017年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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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温补贴室内多少度?
江苏省的高温补贴是指室内已经达到了33度以上就是可以领取高温补贴的高温补贴,虽然一般是针对于夏天,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在外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但是只要是室内的气温达到了33度以上,也表明这个温度非常的高,是可以领取高温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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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什么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标准,工资总额是指这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此外,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这与打到工资卡里的工资有一定的区别。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怎么算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各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由于离岗职工的生活费已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上式的职工平均人数实际上是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式中的职工工资总额也是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但1997年及以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含了离岗职工生活费,而1998年后则不包括。为了与历史资料可比,职工平均工资可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离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且,工资总额统计的是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
201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社保查询网客户端2018年5月15日电(振西)国家统计局发布《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该数据表明2017年全国平均工资数据正式出炉,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比上年增长10.0;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61元,比上年增长6.8,从分行分析,IT业平均工资水平突破13万元为最高,连续两年超过金融业,位列各行业门类首位。
根据最新公布数据企业工资增幅提高是拉动平均工资增长的主要动力。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增长10.0,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单位分别拉动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增长5.5、2.7、1.6和0.2个百分点。
2018年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18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61元。随后,各省份陆续公布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截至6月1日,全国至少有20个省份公布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一、北京分别以131700元和70738元暂居首位
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非私营单位方面,超过全国工资水平74318元的只有北京、浙江、广东、江苏、青海5省市;私营单位方面,除暂未公布数据的云南、内蒙古、黑龙江,超过全国水平45761元的只有北京、广东、重庆、江苏、浙江。
2017年,北京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1700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738元,两项平均工资均暂列各地首位。
二、河南、山西平均工资分别处于较低水平
从已经公布的数据来看,多数省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集中在6-8万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集中在3-5万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方面,河南较低,为55495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方面,山西较低,为31745元
官方数据,江苏省2019年度在岗职工分细行业平均工资是的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平均工资为6057月元。
【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20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  
二、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940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本次调整前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高于2940元的,按调整前的缴费工资下限执行。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地区可在294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考虑到部分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对偏低,允许苏北五市和扬州市、泰州市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但应全市统一标准,并由设区市报省厅审批后执行。  
五、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对纠正不到位的省将扣减省级调剂金并予以问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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