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交易规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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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新三板交易规则有哪些?

新三板交易规则有哪些?

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以上便是新三板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了,在此真心奉劝广大股民,股票市场虽然是一个赚钱很快的地方,它可以让你在短时间内一夜暴富,但也可以让你一夜之间一无所有,有利有弊,所谓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对于在股市中打拼的人,建议能理性投资,有多大能力就做多大的事情,风险时时存在在每个地方,一旦失足,就容易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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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2、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3、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4、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5、 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6、 投资者委托交易。7、 分级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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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新三板原始股上市多久能交易
[律师回复] 对于新三板原始股上市多久能交易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始股,其实是企业还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较之主板市场股票锁定规则,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环境更加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而新三板市场则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另外,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12个月。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无限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已经持股一年,那么只要股票上市就可以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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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是什么,应该如何购买新三板股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三板是什么,应该如何购买新三板股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三板是什么,如何购买新三板股票
在讲新三板之前,我们不得不先了解下三板,三板又叫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它是指具有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三板始建于2001年6月。目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挂牌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这类公司按其资质和信息披露履行情况,其股票采取每周集合竞价1次、3次或5次的方式进行转让;另一类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目前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其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和定价委托的方式进行成交。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非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同时也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并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而“新三板”市场则是特指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入转让试点。因为进入股份转让的企业都是高科技企业,和原来的退市企业以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不同,所以就被形象的成为“新三板”。“新三板”主要是针对公司,这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出现对企业、公司都会有很大的好处。
如何购买三板股票
新三板是什么,大家应该明白了,那如何购买这些股票呢?三板股票风险相对来说非常大,购买三板股票需要另外开通一个三板账户。本人带着身份证和股东卡到具备三板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就行了。开通三板账户后就能购买三板股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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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 新规具体是什么?
个人客户准入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公开转让: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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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的含义是什么,申请新三板上市的流程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新三板上市的含义是什么,申请新三板上市的流程是怎样的
新三板上市的含义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一板市场通常是指主板市场(含中小板),二板市场则是指创业板市场。场外市场称为三板市场。新三板则是在老三板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
申请新三板上市的流程:
1、拟上市的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主体须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2、主办券商对拟上市股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新三板时,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股份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调配合,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拟新三板上市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制作备案文件等申报材料。
3、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主办券商不仅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还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发表审核意见。主办券商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该公司新三板上市。决定推荐的,应出具推荐报告(包括尽职调查情况、内核意见、推荐意见和提醒投资者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向协会报送备案文件。
4、通过内核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审查主办券商报送的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证券业协会决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若有异议,则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馈意见,由主办券商答复;若无异议,则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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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2、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3、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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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新三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板市场通常是指主板市场(含中小板),二板市场则是指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而言,有业界人士将场外市场称为三板市场。三板市场的发展包括老三板市场(以下简称“老三板”)和新三板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两个阶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则是在老三板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要约收购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三板要约收购程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三板要约收购流程是怎样的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的形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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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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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新三板挂牌费用大约多少金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三板挂牌费用大约多少钱
新三板挂牌费用根据企业情况不同,费用是不一样的。
一、挂牌前一次支付费用
1、主板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打包收费
挂牌相关费用包括委托备案费、改制费、代收的备案费、信息披露服务费等。
A、挂牌费用
影响挂牌费用的因素主要包括:企业所在地区市场价格、企业的规范程度、规模以及券商收费标准的差异等等。
B、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建议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a、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改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需);如果企业拟改制成股份公司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建议同时聘请主办券商作为改制的财务顾问。
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如果企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时拟使用改制的审计报告(即以改制基准日作为申请挂牌的财务报表基准日),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b、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能力和经验
中介机构对企业改制的质量有重大影响。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的执业经验、业务能力、敬业精神、时间保障,以及对企业经营模式的理解能力,疑难问题的处理经验等。
c、不要只考察费用水平
中介机构费用由企业和中介机构自由协商确定,它会影响企业改制的成本。企业应当在自身业务的复杂程度、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中介机构的声誉及执业质量三者之间寻找平衡,而不应当一味追求低成本。企业在开展改制工作之初就应当周密考虑,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及项目团队,切忌抱着“试试看”、“不行就换”等思想。
2、股转系统收取挂牌公司初费
挂牌主体确定
在拟挂牌企业核心层确定三板挂牌意向后,首先需要确定经营方向。因为笃定的经营方向和挂牌主体的确定息息相关,于企业此后经营规划及资本规划意义重大。这一点对主体结构复杂(同一品牌下有多家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多家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主体)的企业尤为重要。因此在请中介机构进场前,企业核心层需确定企业经营方向:
1、确定企业经营方向及业务划分;
2、确定企业是否将相同或相关业务划分在同一主体下并打包挂牌;
3、确定企业(如涉及多块业务)是否将多块业务分拆在不同板块融资,或做部分剥离;
虽然券商等中介机构会在进场对企业进行尽调后对挂牌主体及挂牌主体下的组织框架进行梳理,但企业核心层必须首先确定企业经营规划以及相对应的资本市场规划。
在挂牌主体确定后,对挂牌主体及其组织框架梳理是挂牌过程中最为耗费时间成本的问题,涉及问题也相对复杂。在确立挂牌主体的过程中以下因素会成为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
1、拟挂牌主体的业务持续性问题。包括主营业务是否在拟挂牌主体内,是否满足持续经营——不仅仅是成立满2年。如有多项业务需确定拟用于挂牌的主营业务项目,从而确定相对应的主体公司;
2、拟挂牌主体的合规合法性问题。如是否曾受过重大处罚,与经营相关的资质是否健全,是否有重大诉讼等;
3、拟挂牌主体的股权结构问题。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价格公允合理,是否合理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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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自我交易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法中的自我交易规则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中的自我交易规则是什么董事自我交易也称为董事抵触利益交易,是指董事或者董事的关联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按照董事在交易中是否直接作为一方当事人,自我交易又可以区分为直接自我交易和间接自我交易两种。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自我交易,均会涉及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董事自我交易作为节约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效用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董事必然会利用各种优势为自己获取最大利益,而该获利方式极有可能侵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要求对董事自我交易进行规制,规制的目的在于使其发挥效益价值,同时又不致损害其他主体。董事自我交易属于公司组织体内部交易的一种形式,交易成本理论使其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就主观方面而言,董事作为经济主体具有天然的逐利性。按照西方古典经济学关于人性的假设,人们所从事的经济行为都有自利的动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最高价值目标,通过自由计算选择更能满足自己偏好的行为。在一项具体的交易中,若不考虑董事的特殊身份所要求履行的义务,董事必然会以能否为自身谋取最大利益为标准来选择交易对象,而交易成本是直接影响最终收益的关键因素。在相同交易条件下,董事当然倾向于选择更为熟悉的主体作为交易相对方,因为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就客观方面而言,董事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者具有为交易对象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具体而言:
1、降低信息成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取收益,一方主体需要搜集关于交易相对方生产能力、资信状况、运营方式等方面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以及交易的条件和价格。董事如果选择外部市场主体作为交易对象,需要为此花费较高的信息成本;相反,如果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公司作为交易对象,则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可获取所需的相关信息,而且能够保证这些信息具有完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2、降低谈判成本。谈判是一个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博弈过程,双方根据自身的需要及对交易相对方情况的了解提出交易条件,通过不断的磋商和让步,最终确定合作关系。在自我交易中,董事不仅能准确掌握交易双方即自身和公司的信息资料,而且对决策的形成具有相当的控制力,即通过参与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缩短谈判时间,有效率地作出交易决定。
3、降低履约成本。履约行为是否按照交易双方的预期实施将直接影响到交易的最终成败,在合约的整个履行期间内,会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对此产生影响,包括交易相对方出现财务困难、未严格按照合约要求进行生产、恶意违约等。这其中所需要付出的监督和补损成本在董事自我交易的情况下可以部分甚至全部避免,因为董事通过董事会掌握公司对各类合约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进度,一旦双方达成协议,违约的可能性将非常小,履约成本也履约成本也就相应地大幅度减少。由此可见,董事自身天然的逐利需求结合职务的便利条件使自我交易具有经济合理性,同时也有力地解释了这一现象普遍客观存在的原因。公允的董事自我交易非但不会损害相关主体的利益,反而能够有效地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总体上增加交易双方的财富。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一、从严认定合同无效。过去的合同立法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过于宽泛,导致过多的合同被宣告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了一项交易,即使当事人希望继续有效也不可能,这样,将会带来不必要的返还费用,造成财产损失和浪费。过多的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
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仅提出变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销合同,则不能撤销合同,这就可以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的条款而不是撤销合同,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对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并不认为其是当然无效的合同,而允许受害人提出撤销的要求,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自愿而使合同有效,从而鼓励交易。
三、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传统的大陆法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相一致,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要约条件的答复都会导致拒绝要约的后果。但是,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却不利于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利于交易的完成。
四、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实际上采取了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来对待的观点。如果严格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将会使许多可以成立的交易不能成立。合同法规定,除了那些依法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需经过登记、审批的合同外,合同可采取口头形式,从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五、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方违约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行为是解除合同的重要条件,然而,并不意味着一旦违约就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解除的实质就是消灭一项交易,而在有些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愿意接受合同的履行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且对非违约方并无不利,则一旦违约即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所以,对违约发生后的解除权,就应在法律上予以限制,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解除合同。限制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有利于鼓励交易,并避免因违约解除合同而发生财产损失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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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是什么,新三板交易方式有哪些?
新三板交易方式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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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有哪些,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律师回复]
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五种方式。新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和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四种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变化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内容有:“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4、债务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可能极大地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水平。
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按原准则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很少涉及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新准则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偿还负债获得的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一)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因为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通过债务重组,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
4、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5、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人可以用闲置的资产而刚好是债权人需要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债,实现资产重组,从而盘活部分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
(二)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1、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规定:

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准备金,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以修改有关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余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减少财务费用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入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提高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4、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部分负担,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另外,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5、可能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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