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酌定不起诉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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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刑诉法酌定不起诉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当中的酌定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的相关情形是不一样的,两者之间存在一个不一样的情形,关于酌定不起诉小编认为其辩护人需要在辩护意见当中写清楚,那么到底刑诉法酌定不起诉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刑诉法酌定不起诉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资料,关于刑诉法当中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我们需要明白一个问题,我们在寻找关于不起诉情形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到底是酌定不起诉还是法定不起诉,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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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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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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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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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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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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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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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什么是酌定不起诉,哪些案件属于酌定不起诉?
[律师回复]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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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我的一个私交不错的好朋友自己在当地涉案了被有关部门调查了,但是涉及事情特别的复杂可能酌定不起诉哦,朋友自己文化程度不高,想详细的了解一下刑诉的酌定不起诉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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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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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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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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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关于酌定不起诉后会有案底吗,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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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我一个朋友犯事了,被人告到法院上面去了,家里人都非常的担心,不知道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我想要了解一下啊,酌定不起诉7天,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证据不足不起诉(体现存疑不起诉,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没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适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诉的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案件(绝对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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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说她之前打的那个官司,现在正在审查阶段,我朋友说她有可能酌定不起诉了,但是我不是很清楚这个是什么意思,所以想来问下大家酌定不起诉是有罪认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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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人民法院并未作出有罪判处,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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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酌定不起诉后会有案底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关于酌定不起诉后会有案底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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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不错的朋友自己在当地涉案非吸吸金被有关部门调查了,估计要吃官司了,我的朋友有点害怕,但是没有实质的证据,朋友想先了解一下酌定不起诉没有国家赔偿的相关的规定
[律师回复] 国家赔偿程序需要证据不足的赔偿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国家赔偿概述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已成为国家赔偿制度修改的焦点之一。问题的产生源于《国家赔偿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不协调。1996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为了体现“无罪推定”的原则,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疑罪从有”“久拖不办”的问题,第140条第4款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第8界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其当然不会对2年之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做相关规定。因此,在缺乏具体条文的前提下,学界和实务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争议的焦点是“存疑案件的逮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赔偿的错误逮捕。”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当事人的逮捕拘留可分为三种情形:第
一,检察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比如违反法定程序,逮捕对象错误等,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拘留,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第
二,对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已对当事人予以羁押,对其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拘留的情形,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第
三,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但损害源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国家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做出如上分析、分类的前提是:第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如果有罪,等同于对于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得出不予国家赔偿补偿的责任;第
二,对于目前学界“疑罪从赔”的观点,笔者认为其虽然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可以较好的保障,但消极的侵害了检察机关的合法职权,对于本来在整个制度体系的设计中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检查系统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于是笔者试图引入补偿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同样肯定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这里涉及到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的认识,其并非对于当时条件下逮捕拘留决定的否定,而仅是一种阶段性的评价,对其不加具体分析的一概要求赔偿是欠公允的。以下主要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是“有罪”还是“无罪”?
这一问题又可理解为“法律上推定的无罪”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机关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可能被确定为“有罪”。更确切的说,无论事实上被不起诉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在法律层面上均是无罪之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不起诉决定所具有的共同法律属性。证据不足不起诉也不例外,在法律意义上是对被不起诉人的一种无罪处理。同时,“无罪推定绝不只是要求对疑罪在形式上宣告无罪,更重要的是在实体上也做无罪的对待,承认被推定无罪的人在法律地位上与其他公民无任何差异。如果一方面肯定其无罪,另一方面又否定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则实质上还是做有罪对待”
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宣告被不起诉人绝对无罪。也就是说,它与法院的无罪判决有本质上的区别,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中,被不起诉人仍然存在者有罪或者无罪两种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鉴于起诉期限的限制,决定以不起诉的形式终止诉讼,并不是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在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还可以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这实际上仍未摆脱“有罪推定”的陈旧观念的影响和束缚。《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的理解,理应包括事实上没有犯罪事实和法律上的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对法律上推定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国家赔偿法》的理解和解释,应当注重时代性,而不能过多的拘泥于立法时的本意。既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本质内容,无罪包括事实上的无罪和法律上推定的无罪,那么在理解和解释《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时,就应适合这一新的时代要求,将“没有犯罪事实”理解为事实上没有犯罪事实和法律推定上没有犯罪事实两种情况。只有这样解释和理解,才能使被捕的法律意义上的无辜者可以获得救济,不仅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亦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符合,否则,有悖《国家赔偿法》“强化人权保障的意旨”。
(三)对于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认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或决定逮捕和拘留,与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职能和权限,两者在众多的方面存在着差异。“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和批准逮捕决定,两者虽然都是由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决定,但在适用阶段、适用条件、目的、功能上都是截然不同的。它们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逆向的反推理证明关系。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尽管也是以犯罪嫌疑人无罪而结束刑事诉讼,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先前做出的逮捕决定,两者都是对案件的一种阶段性评价,如果因为后来查明证据的变化而否定先前做出的决定,而要求做出决定的机关和办案人员承担责任,这于情于理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不起诉决定并不是对于之前逮捕,拘留决定的否认,仅仅作为某一阶段性的评价,是对从逮捕拘留到做出不起诉决定之间种种因素的考量总结,并作出法律判断。“只要逮捕拘留当时是有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就符合逮捕拘留条件,就应当可以逮捕拘留,即使以后审查排除了嫌疑或没有犯罪,解除了拘留逮捕,也不应当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程序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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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酌定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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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情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酌定不起诉情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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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包括什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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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要自酌和咨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是死亡的自然人留给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如果他认为自己的财产被他人侵占,则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取得自己应有的遗产。但是,事实上有时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益人主观认为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与依法确认的是有差别的。这样,在前就要全面斟酌,必要时可向律师或接待室咨询,避免在诉讼中形成错误观点,以求在诉讼中取胜。也可以避免浪费自己的财力精力。如某人是被继承人的侄子,按法律规定,它不是继承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继承叔父遗产的。要继承只有通过叔父的遗嘱。如其叔父没立遗嘱,尽管生前曾多次在他人面前开玩笑说把财产给侄子,也是无法律效力的。如果他以此向,必定败诉。
另外,如果认为自己应得的遗产被他人占有或多占了份额,在诉前,先与那些占有人协商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如果商谈后,对方自愿拿出遗产并在份额上双方都满意,就可避免诉讼,这样做,既能满足自己的要求也能息争宁事。当然,这种交涉和商谈要在明了法律,认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即使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好了遗产,日后也易产生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是诉讼各方当事人争执的对象和焦点,所以,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均要认真查明、分清遗产的数量、金额等,不要把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或他人的财产都列入遗产范围。在诉讼中,当事人可针对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论述的法律依据和遗产的具体分配方案等,指出其陈述事实的不真实性、适用法律的错误之处、拟定的遗产分配方案的违法和不可行;同时,要力陈自己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论证本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合法的遗产具体分配方案。原告在选择提起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要注意被继承人的生前户籍所在地及主要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等事实,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被告认为原告选择的对本纠纷无管辖权,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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