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主要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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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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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育保险是一个特定时间段特有的医疗支出,而且是特定群体,如果将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之中,就可以让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从而较好地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本可以实现全面覆盖。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主要内容?

一、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合并试行主要内容

   《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国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经过多年实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程度都有较大提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医疗服务管理,有利于整合医疗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规范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管理。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资源共享。

  整合经办服务力量和信息系统,能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5、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产假期限执行。

 综上所述,可知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并,并不是说取消生育保险,而是将生育保险的纳入到医疗保险体系之中,因此女性员工们的福利并不会削减。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节约管理成本,减少管理程序,优化管理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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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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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十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又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其一,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学者龚向和认为“受教育机会权”还可具体分为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实现方式,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有自由选择权利。受教育的选择权与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不可分的。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以及受教育选择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结果,即:进入某一教育机构而获得该教育机构的学生身份,享有学生的一切权利,而一旦丧失学生身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就一同丧失。因此,学生身份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核心,享有受教育机会权,实质是要享有学生身份权。故受教育者要十分珍惜学生身份权,教育机构或教育者不可轻易剥夺学生身份权。其二,就“受教育条件权”来讲,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并没有完整的享有“受教育权”,在获得了入学、升学的机会权,学生身份权之后,作为受教育者还拥有“受教育条件权”,即: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受教育权”的保障,重要的方面是受教育者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教育设施和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对已有的教育条件如教育设施或教育资源,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这获得教育资助权,主要是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讲的,受教育所必不可少的费用会把优秀而贫困的学生阻隔在学校的大门之外,而使之失去升学机会权,进而也失去受教育权。因此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按成绩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学生,应享有从国家哪里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其三,就“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来讲,获得受教育的机会,享有和利用教育条件,经过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受教育者有权获得应有的教育结果。具体而言,获取受教育结果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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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2、生育保险的享受主体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女职工大多数情况下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3、生育保险享受者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5、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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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中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都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是政府组织和建立的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旨在对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进行补助。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每个参保人员和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费缴纳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8元,参保人员个人每年缴纳48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一年一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不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其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用药范围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90%,个人自付1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终结,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属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属大额医疗补助费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一年一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止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在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从每年12月31日24点起封锁大额医疗费用支付信息,待新的年度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后,予以解锁。中断缴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费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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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否包含生育险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保险是否包含生育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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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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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筹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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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疗生育保险是什么?
国际医疗生育保险又称高端医疗生育保险,是指专门为需求高的怀孕妇女人群设计、保额超高、突破本国家社会保险生育的限制的保险。一般的国际医疗生育保险费用很高,但服务能满足投保险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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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法规内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法规内容有哪些
1、
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
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
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
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所谓医疗纠纷,就是对于一个医疗后果,医生、患者双方发生了认知上的差别,这样就构成了一种纠纷。医疗纠纷的产生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原因:
(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患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与临床医生维权意识的相对薄弱;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以前的公费医疗,变更为现在的自费看病,直接与患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三)医生、护士及工作人员的态度;
(四)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
(五)医院综合管理的能力;
(六)患者和家属的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过高;
(七)医生与家属对病情的延误;
(八)医生、患者的信任关系被严重破坏。
如何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管理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预防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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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省内转移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二、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四、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备注: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生育保险缴费时间计算方法《办法》规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计算方式是: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经办过程中出现其它情形需对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加以明确的,由市级或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市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应将新确立的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向省人社厅医保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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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区别: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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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解书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和解协议书可以参照下列内容仿写,
第一部分是医患双方的一些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是医疗事故的具体经过,以及患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三部分是双方在协商一致,自愿的情况下,愿意将该医疗事故的纠纷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均保证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结果,双方均予以承认。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经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应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调解不成,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在调解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女方有社保医疗保险没生育险,男方社保五险,请问生育后该咋报?
[律师回复]
1.普通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这种保险保费成本较低,比较适用于一般社会公众。由于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种保单一般具有免赔额和费用分担规定,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保险费用则每年规定一次。每次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再负责任。
2.住院保险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往往很高,所以住院费用就被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费(床位费)、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期长短将直接影响其费用的高低,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长时间住院,住院保险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而不是全部。
3.手术保险这种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包括医疗和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这种保单的保险费较高。一般都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连同适当的分担比例。
5.特种疾病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一般居民家庭难以承受。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所以,人们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为保户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可以是单项,如恶性肿瘤,甚至是恶性肿瘤中某几种癌症;亦可以是多项,把约定的几种重大疾病一一列举,如恶性肿瘤,心肌梗塞、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及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等。一旦在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一定级别的医院诊断患有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全数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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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能同时报销吗?
生育保险和医保能同时报。生育保险可以报1万多,医保只能报几千。生育险得带好在医院住院等所有的材料,及生育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的医保中心去报销。而医保就在你住院的时候,把医保卡激活备案,出院时候直接就能够报了。注意:材料一定要齐全,不然医保中心不予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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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全险都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汽车全险都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汽车全险都包括哪些内容
1、交强险(法定强制性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强制性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第三者责任险 (主险):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3、车辆损失险(主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等,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个险种与第三者刚好相反,因为三者险是保险他人的,而车损险是保自己的,记得车损险应该买。
4、盗抢险(主险) :如果你的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对于所住地区治安不佳、没有固定停车场的车,或者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
5、车上人员责任险 (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建议买,因为该险种费率较高,保障范围还比较窄。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家人、朋友坐或者是营运车辆,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
6、玻璃单独碎险 (附加险):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如是其它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如系国产车,玻璃不贵,想省保费可不买,想要进口的玻璃一定要特别说明。
7、自燃险 (附加险,有的条款包含在车损险中):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知名品牌且新车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也有的保险公司赠送自燃险或者包含在车损险里面。
8、划痕险 (附加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手开新车就应该买。
9、不计免赔 (附加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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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疗事故和解协议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口腔医疗事故和解协议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部分是医患双方的一些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是医疗事故的具体经过,以及患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三部分是双方在协商一致,自愿的情况下,愿意将该医疗事故的纠纷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均保证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结果,双方均予以承认。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1、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无过错,诉讼自行终止,无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行下一步,
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要提供尽可能的对方过错的证据,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2、提讼:到立案庭发讼,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根据以往经验,法官会要求患方列明要求赔偿款项金额和细节,以便其日后审核。
口腔方面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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