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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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二年内发生二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一般都会守法,但是不少人还是会实施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了维护各地的安定,需要制定一些惩罚性质的法律规范,各地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不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2、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3、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4、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5、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6、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三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三万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落实有关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有2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三千元以上十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有3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六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爆炸性物质的,未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器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标准,并落实《条例》规定的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有2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三千元以上十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有3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六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违反规定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且储存除下列第三项外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违反规定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且储存含爆炸品、液化气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等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三)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四)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五)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可对有关机构及人员按以下标准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有关机构及人员按以下标准罚款:

1、有1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有2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3、有3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有4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对于当地的民事主体,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当地的行政机构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规定的,一般来说,被判处行政处罚之后,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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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量刑: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五、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浙江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量刑: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五、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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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意见有哪些内容?
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意见中,对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入罪标准、办案程序、不追究法律责任情形及办案证据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拒执罪是自诉案件,需要当事人发起刑事自诉,法院有管辖权的,受理后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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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
[律师回复] 对于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量刑: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五、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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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量刑: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五、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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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什么样子?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1、主要内容 2、标准规范 3、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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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量刑: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五、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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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醉驾入刑标准
1、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2、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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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罚标准通常情况下是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浙江省当地的人民法院一般也是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当中,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情节严重的才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转移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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