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效力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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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效力包括哪些?

在合伙制企业中,几个股东出资建立了企业,分享利润,同时,对于企业的欠款,也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债务在小企业中比较常见。连带债务一旦形成,只要合法,就具备法律效力。那么,连带债务的效力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连带债务的效力包括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二、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主要有成立要件和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成立要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而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权成立时就已确定。

另外,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表现在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债权人可就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求偿,而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而对于按份债务,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所负债务份额向其求偿,无权要求按份债务人履行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

2、对于按份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出自己所负的份额,如果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时,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其他债务人可因与求偿权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来对抗求偿权。求偿权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对于连带债务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3、按份债务就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果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无效等,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这与连带债务正好相反。

综上所述,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一定条件,成因也比较多。连带债务的效力有对外和对内,对外主要是针对债权人而言的。而对内效力则体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在连带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债务人偿还债务,其将债务清偿后,应当向其它债务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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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之前一方借钱购买的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此的负债需要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为需要抚养子女、对有赡养义务的老人进行赡养而所欠下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疗疾病欠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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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是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债务,各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人。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用、时效的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效力。而在连带债务中,这些事项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例外情况如下: 1、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就一个债务人而发生时,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因而消灭。清偿、代物清偿、提存等均属此项。因为此类事项均可使债权在客观上得到满足,债权无存在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应该消灭。 2、如果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的产生负终局责任,尽管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不及于终局责任人,但免除终局责任人的债务时在其免除限度内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归于消灭。因为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可向终局债务人求偿,如果对终局责任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就不能向终局责任人追偿,这实际上剥夺了其他债务人的追偿权。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之间有分担数额,债务人之一超过其分担数额清偿时,就对其他债务人享有内部追偿权,这种求偿权是基于各债务人共同行为,而请求各债务人分摊各自的份额。不真正连带之债不存在内部分摊问题,不产生内部分摊求偿权,但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只不过这种求偿关系是建立在终局责任上的。所谓终局责任人,就是指对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换言之,尽管各债务人的债务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但有时却是由于最终可能归责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债务的发生,这种可最终归责的债务人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不真正连带之债内部追偿的性质是让与请求权。让与请求权指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其对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这首先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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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的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中的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中的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
首先,对于死亡之自然人来说,其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但其生前作为连带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时,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死亡 自然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可就遗产来请求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人对剩下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如果死亡自然人的遗产多 余自己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是就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求偿,还是就全部债务进行求偿。他认为,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既可以部分求偿,也可以全部求偿。债权 人求偿数额超出死亡自然人的债务份额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有继承人,其继承人可就超出的部分想其他债务人求偿。如果没有继承人,其他债务人对于超出的部分免 除偿还义务。
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否就其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 团分配。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破产法都有规定,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是,如 果连带债务人中数个法人同时或先后破产时,债权人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各国规定不
一,但瑞士破产法规定应属可取。规定,债权人即使在破产开始前以有部分受 偿,债务人破产时,已受偿的部分也不予扣除,而以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分配。瑞士破产法这样规定,将使债权人不致因破产分配中不能得到足额清偿而受影响。 当然,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所得到清偿超过实际债权部分属不当得利,应当反还财团。另外,企业法人解散时,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要求法人清算组清偿,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破产。如果企业法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包括连带债务在内的债务的。清算组在清偿完连带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 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根据是一个债务人为他人履行了债务,依公平原则,使履行超过自己债务份额的债务人取得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要件是求偿 权人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并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求偿权的范围不仅包括超出求偿权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同时还包括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以及由求偿权人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至的费用。
另外,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而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债务人还应否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他认为,即使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其他债务人仍需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这符合设置连带债务的目的和制度价值。但是,其他债务人清偿完债权人债务后,其求偿权得不到实现。
连带债务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连带债务包括哪些构成要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连带债务有哪些构成要件?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连带债务人必须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的承担民事责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连带债务的主体资格。在连带债务的产生原因中,有意定原因和法定原因两种。在意定之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设立债的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连带债务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以订立同自己意识相符的债,但这些债的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标的额也不大。而连带之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的债,根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发育水平是没有资格设立这种债的。在法定之债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不是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
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可成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但这种债不是连带之债。共同侵权是构成连带债务的原因之
一,但侵权行为之债主体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虽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之债的主体。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者亦不能成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债务的主体。总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连带债务的主体。
2、债务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3、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
连带债务人每一成员都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换言之,每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使其债权得以实现。从反面讲,虽然每一个债务人都负全部给付的义务,但是,只要有一次全部给付,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实际上,每个债务人之所以负全部给付义务;以及一个债务人的完全给付,债务就归于消灭;就是因为多数债务人因此共同目的而结合,每一个债务人的债务都不过是为了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由此可见,不管给付的内容是否同
一,各债务必须具备共同目的。所以,只要有一个债务人的全部清偿,债权人的目的就可达到,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而归于消灭。
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这种连带关系,是指数个债务人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这种“连带”应属性质上的连带。这决定了如数个债务人中有清偿完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效力就归于消灭;也决定了发生在部分债务人上的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时效完成等使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如果仅仅是数额上的连带,是不会发生这些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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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
1、外部效力: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2.内部效力: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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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带债务包括什么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连带债务包括什么构成要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债权是否可以抵销,应分别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可撤销时,在其被撤销前,债权为有效,可以抵销;如果其后被撤销的,因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抵销也成为无效。引起被动债权的合同为可撤销时,如果撤销权人知其为得撤销仍为抵销的,则可以认为其放弃撤销权,抵销有效;如果撤销权人不知其为得撤销,则在抵销后仍可行使撤销权,在合同被撤销后,抵销也为无效。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是否发生效力,尚待第三人的同意或者本人追认才能确定。如果第三人同意或者本人追认,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可以抵销;如果不同意或者不追认,则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抵销问题。
2、抵销的标的物种类相同抵销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节约交易费用,免去不必要的交易行为。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在实践中,适于抵销的,往往是金钱或者种类物。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情况不得抵销:
①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
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与约定债权人抵销;
③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应允许抵销。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
一是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的债务;
二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从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中可以看出,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之间强调的是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与品质相同,法律并未规定二者之间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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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有什么不同?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不同:1、产生的原因不同。2、目的不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关键。3、法律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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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叫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二、连带责任包括: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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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如果是处于连带债权的情况,各个债权人都有权向当事的债务人要求全部还清。同时,债务人也存在着一个需要主动履行的义务,也就是主动还钱。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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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
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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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包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不属于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 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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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对内效力是什么?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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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
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总包连带的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确立了分包的含义,即部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如果是业主直接将某一单项工程发包给总包之外的另一单位,那么就是业主直接发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义为分包,不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还是总包选定经业主同意的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业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确定分包商的过程中业主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而已。如果因为业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是04年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相关知识: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1)对应的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
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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