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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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1、索取报酬的权利。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3、处分权。4、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在实践中,有些事情我们可能不方便自己去做或者是自己做不到,于是我们就会委托他人帮自己去做,而这就有可能会形成行纪关系。在行纪关系中,作为行纪人其实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那么,在实际交易中,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合同法》第四百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按照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处分权。

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委托人拒绝受领;经催告仍不受领;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受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有哪些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该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和处置行纪物。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报告委托人有关行纪物的情况。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在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行纪物的情况,委托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随时调整有关卖出、买入的最低、最高价,同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应您应该已经对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享有的权利合同和需要履行的义务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您还要注意的是,关于行纪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法律问题。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一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理所应当也是应该履行一定义务的。这点对于行纪人来讲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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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要求权利有哪些?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要求权利有请求报酬权、以及还有介入权、再者就是提存权、最后还有留置权;行纪人在实施此权利时都是可以利用以自己的名义来处理任何的事项,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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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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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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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要求权利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要求权利有哪些,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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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利做违法乱纪决策吗
[律师回复]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会有大股东,大股东一般掌握着公司的重要决定,那么大股东是否可以独自决定签订合同?
单一股东无权确定,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开会还是会通过的。而且此类股东会决议有通过比例的(一般是50),章程约定资产长期租赁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直接就可以审批)要看权限,可以说他无效,才能通过,对权限的约定。如果需要股东会开会。所以这种事情要看公司章程,少数服从多数,就需要开股东会,是否和大股东有关联交易,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还要看交易:详细点说、看你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经过程序,小股东也可提出要求大股东不在股东会进行投票,因为有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也就是现在说他无效、另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大股东是不可以独自决定签订合同的,这样可能会侵犯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在做决定的时候需要开会,然后在会议中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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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交警A放高利贷贷违法还是违纪
[律师回复] 对于交警A放高利贷贷违法还是违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银行工作人员放高利贷犯法,高利贷只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只是利息过高与计算复利的原因,法律上有一些规范而已,并且多半是有组织的贷款行为,在一些老赖无力还款时,有时采取暴力催收,从而衍生出一些社会问题。个人不建议借高利贷,它虽然能融通资金,但是也会让一些人深受其害。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银行资金放高利贷,损害银行信用,个人私下利用自有资金放款获利并不违法。
二、相关知识因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中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利贷行为中,出借人的本金以及“银行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以贷款基准利率6为例,超出24则为高利贷。如果A把钱以40的年利率出借给B,当B拒不还款时,A的本金以及24以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会判决B偿还,剩下16的利率则不受保护。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目前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放高利贷的行为是犯罪。人们一般认为高利贷是犯罪,是因为在催收过程中常会有暴力等违法行为。放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个人小额借贷是允许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个人借贷可以收取一定的利息,但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也就是利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否则,属于高利贷,这是法律禁止的。有抵押物的,到期不还的,经债务人授权并同意的,可以变卖抵债,如果不同意,可以申请变卖求偿;小额借贷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2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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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行使违纪职工的职工权利和处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处理职工的主要形式。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行为而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最高行政处分。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不改,且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另外,对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不要求回原单位上班,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职工,企业可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辞退(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合同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惩戒方式,但它们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及程序不尽相同。  

1)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开除处分只适用于严重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且旷工时间达到法定期限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职工。  

2)处理的程序。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查清事实,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开除决定要与职工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作出的决定要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其档案材料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以便被开除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辞退,按照《国有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决定的备案和档案的移交与开除处分相同。  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辞退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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