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抵消权应该想谁主张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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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抵消权应该想谁主张

作为债务人,尽管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但同时也有行使抵消权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只有找对了对象,才能真正将抵消权的实现落到实处。那么在实践中,债务人抵消权应该想谁主张呢,也就是说,债务人能够向谁主张抵消权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一、债务人抵消权应该想谁主张

抵消是债的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关系性质前提下,债权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消权该如何主张呢?

世界上民法法系国家对于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上也对债权转让中的撤销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债权转让中所产生的抵销情形并末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是同一类作出要求,因而这属于含意抵销。

如果让与人不是全部转让债权而是部分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应如何进行抵销?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债务人可进行抵销。对于可分离之债而言,如给付之债,债务人可以具体以量的形式来按部分或比例进行抵销,但是如果不属可分离之债,即此债的分离将会影响到实现合同的目的的情况下,则不能进行抵销,因为如果这种情况下仍允许抵消则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债务人能够向谁主张抵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希望这些材料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在实践中,债务人对抵消权的行使并不是任意的,它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行。如果您不知道行使抵消权的条件有哪些,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让专业的律师为您细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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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朋友欠了一笔钱,他现在想把债权进行抵消,但是不知道要怎么做才可以,所以想问一下有关于什么情况下不能主张债权的抵消。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债权抵销的方法有:
1.合意抵销。抵销须有主动(抵销)债权人与受动(抵销)侵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法律上的抵销。抵销须有主动债权人向受动债权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
主动债权人依法律行为抵销的抵销权,属形成权,因此其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无效。当抵销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且主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时,抵销始发生效力。当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与受动债权相等时,债消灭,但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大于或小于受动债权时,抵销只就对等数额的给付利益范围内消灭债权。
抵销的法律效力有:

一,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叫之一方的债务消灭,而债务数额较大方仅消灭债务的一部分,效果与部分清偿相同。对未被抵销之债务数额,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二,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可以为抵销时消灭。最初可以为抵销时,即抵销权发生之时。
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者,当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抵销的溯及力,发生以下效果:一是自得为抵销时起,就消灭之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二是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三是抵销情形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所生之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二、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以下几类:
1.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
2.受国家计划约束的债权也不得为抵销。
3.对于受扣押的债权,第三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与在扣押后取得或其清偿期晚于被扣押的债权而相互抵销。
4.对于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5.以行为、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即使是同种类,由其性质所决定,也不得抵销。
6.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为抵销。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破产债权如何确认,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
[律师回复]
一、破产债权如何确认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债权如何确认,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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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债权如何确认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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