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一般参与者,积极参与者之间怎么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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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聚众斗殴一般参与者与积极参与者的界定:首先从参加者的主观愿望进行判断;其次从参加者的行为或作用判断;再次从危害后果判断。
聚众斗殴一般参与者,积极参与者之间怎么界定?

聚众斗殴是大家都很了解的一种违法行为,一般的聚众斗殴如果涉及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的,处罚款,拘留的惩罚,如果情况恶劣会有更严重的处罚,一般聚众斗殴分为一般参与者以及积极参与者,那么聚众斗殴一般参与者与积极参与者之间怎么界定?

一、聚众斗殴一般参与者与积极参与者的界定怎么界定?

首先从参加者的主观愿望进行判断。

积极参加者的参与愿望十分强烈,主观恶性较大,旨在积极推动斗殴事态进展,以维护首要分子的个人利益,其不同于碍于朋友情面被动参与其中的参加者,也不同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被裹挟其中的参加者。如案例中的范某和国某,就其主观愿望而言,参与斗殴的主动性不强,愿望亦不强烈,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或因偶然因素而介入其中,他们并没有为首要分子鞍前马后出谋划策,他们也没有多方位的积极推动事态进展,由此可见其参与的主观愿望较为冷淡,主观恶性极其轻微。

其次从参加者的行为或作用判断。

积极参加者一般会全程参与聚众斗殴行为,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协助首要分子完成对整个聚众斗殴的布局、谋划或者在斗殴中一马当先,冲锋陷阵。不同于一般参加者只是参与部分预备性行为或辅助性行为。二者在斗殴中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换句话说,积极参加者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起到了身先士卒的作用,而一般参加者消极怠工,至多起到造势助威的作用。如案例中的范某,只是将工具带至案发现场后,便立足观望后伺机返回,范某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都是很小的。

再次从危害后果判断。

积极参加者往往与被害人的伤亡有直接的关系,或者说积极参加者往往就是直接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而一般参加者往往没有参与斗殴行为,更不会发生致被害人伤亡的危害后果。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

(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一般参与者与积极参与者之间怎么界定?一般来首是根据的三个方面的额内容来进行判断的,这三种包括有参与者的主观愿望意识抢不强烈,还有就是事件的危害程度,最后就是参加者的行为判断。积极参与者一般会全程参与聚众斗殴的,是情节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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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积极参与者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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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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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的作用来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有的人认为,对积极参加者的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即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是指策划斗殴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行为的后果来判定:还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者。江苏公检法三家202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上述几种观点主要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辨别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或是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标准,又或是两者兼具。上述观点的区别还是在于积极二字的侧重方向。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人数众多,涉及到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至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又较少的一种犯罪。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方面,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行扩大化。然而这样的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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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怎么认定
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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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要怎样定性积极参与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聚众斗殴罪怎么定性积极参与者
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的作用来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有的人认为,对积极参加者的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即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是指策划斗殴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行为的后果来判定:还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者。江苏公检法三家202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上述几种观点主要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辨别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或是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标准,又或是两者兼具。上述观点的区别还是在于积极二字的侧重方向。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人数众多,涉及到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至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又较少的一种犯罪。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方面,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行扩大化。然而这样的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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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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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应该如何定性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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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的作用来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有的人认为,对积极参加者的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即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是指策划斗殴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行为的后果来判定:还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者。江苏公检法三家202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上述几种观点主要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辨别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或是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标准,又或是两者兼具。上述观点的区别还是在于积极二字的侧重方向。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人数众多,涉及到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至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又较少的一种犯罪。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方面,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行扩大化。然而这样的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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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判定积极参加者的标准应包括主客观的统一。积极是一种带有主观评价的词语,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的主动、热心的态度。但在聚众斗殴罪中,积极二字不仅包涵内心的对聚众斗殴的积极主动又包含外部的积极作为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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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应该怎么样定性积极参与者
[律师回复] 对于聚众斗殴罪应该怎么样定性积极参与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怎么定性积极参与者
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的作用来判定: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起主要作用的人。有的人认为,对积极参加者的评价既要考虑实施犯罪的危害行为在聚众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轻重,即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是指策划斗殴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从犯罪分子参与斗殴行为的后果来判定:还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者。江苏公检法三家2020年《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上述几种观点主要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辨别积极参加者的标准,或是以行为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标准,又或是两者兼具。上述观点的区别还是在于积极二字的侧重方向。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2)被胁迫参与的: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犯罪客体上看,不仅侵犯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可能侵犯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从犯罪情节上看,不仅有普通情节的认定,同时也存在四种加重情节的认定;从犯罪主体上看,人数众多,涉及到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甚至还存在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所以说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多发、相对复杂,但法律规定又较少的一种犯罪。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方面,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的传统司法理念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者,因此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是将所有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全部纳入到该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涉案主体进行扩大化。然而这样的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也违背了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为根据刑法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我之前和朋友一起去打架,我是积极参与者之一,请问聚众斗殴积极参与者会被判处多少年呢?有人知道吗?
[律师回复]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根据2009年2月23日江苏公检法《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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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如何认定
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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