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恢复原状的协议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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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房恢复原状的协议合法吗?

租房是很多人的用房办法之一。房屋租赁后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动是普遍现象,因此在约定租赁协议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应该对该房屋是否可以进行装饰装修做出约定。签约时应注意是否有租房恢复原状的协议,下面是小编的看法。

一、租房恢复原状的协议合法吗?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二、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1.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2.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应就房屋用途、是否可以装修、及合同到期后装饰物处理办法提前达成协议。租房恢复原状的协议需要在房屋租赁前约定好,并签署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注意这项协议,承租到期后可能会产生矛盾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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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承租人按照约定全部支付租金的,应为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为定期租赁。之所以区分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是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解除前应通知对方,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原则上是不赔的,所以为了使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在签租赁合同的时候要慎重对待。
二、租赁合同双方各自的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依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①不仅在交付时标的物有瑕疵,而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瑕疵的,出租人都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是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有瑕疵,承租人依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③出租人未对租赁物作特别保证而双方又有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出租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租赁物的瑕疵的,出租人可免除瑕疵担保的责任。
④即使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的,在承租人因租赁物的瑕疵而受到损害时,出租人仍应赔偿承租人因租赁物瑕疵所受的损失。
(3)如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明知有权利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比如: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时,承租人明知租赁物的所有人不是出租人的情况下,出租人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的。
(4)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有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承租人不享有解除权,此处的解除权不是绝对不享有,譬如若维修不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就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物有税捐等负担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负担。
(6)在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需要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返还押金或担保物。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以及租赁物范围进行使用收益。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对租赁物相关情况事项的通知。承租人怠于通知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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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对于以上承租人的义务中转租的问题我们在这里进行详细的分析: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是租赁合同,而不是承租人与转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依据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向转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转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另外,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所得收益,出租人对承租人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③当租赁合同已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而转租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要求转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转承租人应当交付,不能对抗所有人,转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孳息归属。 对于租赁物的孳息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租赁目的决定。
四、对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加设施的问题。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加设施,但若是在合同约定的租赁合同目的范畴内,合理使用的需要,就无需取得出租人的同意,除非出租人有约定,超出的范围,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被视为侵权,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设施所增价值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请求权。
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依据《合同法》第230条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即是在同等的价位下,并且要考虑到出租人是整体出售而承租人是部分承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对部分承租的范围内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告知承租人要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出租人所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买卖不破租赁。 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出卖了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承租人无需与新的买受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剩余租期的房租应向新的买受人支付,新的买受人也应依照原合同的租金收取,不能提高租金,也不能以自己住房为由要求承租人腾房。如果出租人向买受人隐瞒了出售房屋存在承租权的事实,买受人可以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七、续租的相关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续租可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采用推定的方式,比如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也并未提出异议,可推定续租,双方出现租赁纠纷,依据原房屋租赁合同处理,但沉默不构成续租的方式。 租赁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房屋租赁方面,是大多数人生活中基本要经历的过程,为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慎重对待租赁合同中的一些细节问题。
你好!我有个同学租赁一套房子做生意,现在咨询的是租赁合同纠纷不解除租赁合同恢复原状问题。
[律师回复]
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承租租赁房屋产权不明或瑕疵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很好保障。因此,律师建议:

一,承租前核实权属。承租方在签订商业地产租赁协议前需要核实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必要时还应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通过对出租方 主体资格的审查,可以核实房屋租赁协议的出租方与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同时如果出租方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是代理出租、委托出租,则需要出租 方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房屋是两人以上共有的,则需要得到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授权。通过对该物业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还可 以确认租赁房屋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瑕疵。例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物业就不能进行租赁。

二,关于租赁房屋设立抵押的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协议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 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如果房屋出租后设立抵押的,该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如果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出租方应该书面 告知承租人,律师建议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当抵押权实现造成租赁协议解除的,出租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商铺租赁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会按照自己的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就装修问题事先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租赁纠纷日渐增多。对此,律师建议:

一、关于装修范围必须书面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在装修前,应将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取得出租人认可;明确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二、不能损害原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建筑安全。为防止因承租人装修造成房屋结构破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装修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其装修条款中约定的义务。

三、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装修折旧与补偿方式一定要约定清楚。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装修补偿。双方还应在装修条款中明确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出租人的装修补偿义务和补偿标准。
3、商户租用商铺经过多年经营后,在一定的范围内会形成一定的商业影响,这无疑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将商铺收回,他们就要承受着这种无 形的损失。为此,大多数承租人希望能享受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但是全国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面对如何要保障自己的优先承租权,律师建 议承租人可以协议中约定。

一,明确定义什么是“出租人继续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么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则视为出租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责任。这样可以防止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1天然后出租以阻断“继续出租”的情形。

二,约定什么是“同等条件”,如租金上下不超过10%就算同等条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员出的价格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这样可以防止侵害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出现。
4、租赁协议的解除也涉及到多方原因,将其分别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一,约定出租方的义务及其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的责任承担方式。例如,明确出租方对于相关手续的协助办理义务,如果相关手续无法办妥或者由于其他非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开业的,承租人有权解约退租并获得损失赔偿。

二,约定由于第三方原因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的协议解除条款。比如由于政府规划的变化,导致商铺被拆除。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承租方却不能直接得到这种补偿。对此,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在双方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须解除协议的,承租方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三,约定承租方在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时,出租方享有协议解除权。在满足协议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如出现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不偿还欠款的情形,开发企业大都会采取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但是律师建议:开发企业不能以商户欠租为由而随意侵犯商户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在租赁协议中作出约定:例如租赁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协议的,租赁人遗留在商铺内的物品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否则,该物品视为弃置物,由出租方任意处理。
租赁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协议的,应将该商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未将该商铺恢复原状的,出租方可代为进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店铺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这么约定
1.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第
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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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如何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即使已经进行恢复原状了,仍然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重新判决并且要求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若是不满的,可以再次申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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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恢复原状的执行回转的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恢复原状的执行回转的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果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的错误或者的不当执行造成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执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错误造成的,则应分别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1)如果损害是由于原执行权利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实情况等,则应由原执行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损害是由于原执行义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如对某些特定的诉讼行为理解错误,从而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则应由原执行义务人承担责任。
(3)如果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者的原因造成的,如法律文书的制作者违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错误、超越法定权限等,则应由法律文书的制作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执行回转的条件而《执行规定》对其适用条件作了扩大解释。一是在时间上,增加了执行中也可以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二是在执行根据的内容上,规定了变更执行根据也可以适用执行回转。根据《执行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包括: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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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恢复原状如何执行?
一般恢复原状的执行法院会结合法定的程序,并运用强制的法律条款,要求民事义务人必须要完全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不依法的履行,是可以按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来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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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规定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规定有哪些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民法中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比方说,某人在他人家门口修建了一堵墙,影响到了人家的出行和走路。那家人就可以他,诉讼请求就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你要给我把墙拆除了,恢复原来通畅的门口啊。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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