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自首能减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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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集资自首能减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不论身处何种境地都具备一种自我救赎的勇气的话,其实很多情形下还是有可以重新来过的机会的。就像是有些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以后其实自身也是非常后悔的,目前在非法集资案例当中就发生过有些主犯能够自觉主动的到公安机关交待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那么,非法集资自首能减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非法集资自首能减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

1、《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为我国刑法当中有明确对于自首的这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减轻处罚的。但是也要结合非法集资给社会和受害者造成的具体的影响才能决定的,假如说非法集资已经让受害者选择了自杀,那就算当事人自首从轻处罚的幅度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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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
一,适用这条法律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现行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都规定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受行政处罚,只有不到20%的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后果在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方面都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只要有非法行医行为就应处罚,不能因为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而不予行政处罚。更重要是造成就诊人员身体受损害时,非法行医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触犯了刑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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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危害后果的理解:往往卫生执法人员查处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时,用未造成食物中毒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只要当事人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已发生就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害,也就是已有危害后果。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但对于那些要求以一定后果为处罚前提的违法行为来说,当事人是否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危害性的大小,从而对适用行政处罚的具体幅度也有着重要意义。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或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适用“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关键是看当事人有无主动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行为是经行政机关责令采取的,就不能依照本条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减轻处罚多数是针对罚款幅度方面的减轻,要将处罚种类减掉不罚,必须在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自行决定行政处罚。如: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从轻处罚应当在几种处罚种类种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处罚幅度种选择则较低档幅度。法律规范如规定下限的,所实施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不得低于法定下限。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例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仅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三)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出法定范围的从重处罚即成为加重处罚,法律未规定可以加重处罚而加重处罚,属违法行为。加重处罚是高于法定最严厉的处罚种类或者最高幅度的处罚,这只在我国刑法中有规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中对加重处罚没有规定,因此,任何超出法定幅度上限的行政处罚都是违法的。
  必须注意的是: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非法行医的处罚中,当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就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情节严重”,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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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可以减轻多少刑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动投案自首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所谓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迅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部门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在被能辑、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经查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至于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或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后归案的,均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认定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条件。也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把握犯罪分子归案行为的自动性,必须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潜逃在外生活无着,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等。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 (2)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的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情况,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后,或者家长、监护人主地经投案后,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如实交代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条件,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在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拘捕或服刑期间,主动交代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种罪行的,相当于自动案,但若离开犯罪人本人的意志是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的。所以,在本质上这些归案行为仍是基于犯罪人的意志而发生的。 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此为自动投案的对象和具体性的条件。对此须从两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自动投案,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或者投案。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第二,投案之后必须向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特定之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或承认某一特定犯罪系自己所为。具体而言,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的条件下,只要承认本人实施何种特定犯罪即可;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归案的条件下,只要承认自己是某一特定犯罪的行为人即可。 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此为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 以上四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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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从轻还是减轻刑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自首是从轻还是减轻刑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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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自首会减轻处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了诈骗罪去自首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诈骗罪可以自首,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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