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口供可分为哪些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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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1、从形式上看。2、从内容上看。3、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多少、程度来看。4、从口供的真实程度来看。5、从口供内容对被告人之间相互利益关系来看。

认罪口供可分为哪些情况?

认罪口供一般都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中亲自说出来的犯罪事实。认罪口供实际上是需要保证一定的真实性的,要能找得到证据是证明犯人口中所说的事情是正确的。但是认罪口供也是有很多种类的。所以,小编现在就来给大家讲讲认罪口供分为哪几种情况呢?

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

一、从形式上看,可分为:

1、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2、有二个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

3、二个以上非共犯的同案的被告人供述,如一并审理的行贿受贿、教唆犯被告人与未犯被教唆罪的被告人的口供,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被告人与用传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

4、有二个以上既非共犯也非同案但犯罪事实有关联的被告人供述,如非同案审理的行贿与受贿、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原案与本案被告人的口供。

二、从内容上看,也有几种情况:

1、单一被告人坦白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2、有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主要情节相互矛盾,难以辨别事实真伪;

3、有二个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基本上吻合,但在一些细节上略有出入;

4、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所供认的犯罪事实、情节均相互吻合。

三、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多少、程度来看,口供的内容又可分为:

1、对全案犯罪事实的证明;

2、对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的证明;

3、对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包括共同犯罪中对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证明和相关联的被告人对相关联的犯罪事实的证明。

四、从口供的真实程度来看,有三种情况:

1、真实的,包括完全是真实的和主要事实是真实的;

2、有真有假,这里包括被告人故意造成的和无意造成的,有意造成的指避重就轻,讲一些留一些,无意造成的,是指认知方面的问题和记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

3、虚假的,指的是被告人为逃避制裁,制造谎言,或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

五、从口供内容对被告人之间相互利益关系来看,可分为三种情况:

1、共同利益关系,一损俱损,一利俱利;

2、对立关系,你利我害,我利你害;

3、无直接利害关系;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实与本人的罪责承担无直接的关系。

文中主要是从被告人的认罪口供来分析,从口供的形式,内容以及真实程度上等分别分析出了几种不同情况,每一种都有几种不同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辨别。还有更多问题,可咨询律图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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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形式上看,可分为:
1、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2、有二个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
3、二个以上非共犯的同案的被告人供述,如一并审理的行贿与受贿、教唆犯被告人与未犯被教唆罪的被告人的口供,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被告人与用传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
4、有二个以上既非共犯也非同案但犯罪事实有关联的被告人供述,如非同案审理的行贿与受贿、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原案与本案被告人的口供。
二、从内容上看,也有几种情况:
1、单一被告人坦白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2、有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主要情节相互矛盾,难以辨别事实真伪;
3、有二个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基本上吻合,但在一些细节上略有出入;
4、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所供认的犯罪事实、情节均相互吻合。
三、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多少、程度来看,口供的内容又可分为:
1、对全案犯罪事实的证明;
2、对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的证明;
3、对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包括共同犯罪中对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证明和相关联的被告人对相关联的犯罪事实的证明。
四、从口供的真实程度来看,有三种情况:
1、真实的,包括完全是真实的和主要事实是真实的;
2、有真有假,这里包括被告人故意造成的和无意造成的,有意造成的指避重就轻,讲一些留一些,无意造成的,是指认知方面的问题和记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
3、虚假的,指的是被告人为逃避制裁,制造谎言,或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
五、从口供内容对被告人之间相互利益关系来看,可分为三种情况:
1、共同利益关系,一损俱损,一利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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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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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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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拘留、逮捕尚未判决的被羁押人或者被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判决正在劳改服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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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是否逼出口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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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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