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要注意那些问题 借条中如何避免潜在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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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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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借款用途要合法。2、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3、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4、要注意书写时不要留空白。
写借条要注意那些问题 借条中如何避免潜在风险

生活中,大家涉及到钱财的活动都需要谨慎小心,尤其是借钱给他人,在写借条时更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避免日后矛盾生起。那么写借条要注意那些问题呢?同时,借条中如何避免潜在风险?针对这些问题,律图小编作出了总结,马上在下文中为你一一解答。

一、写借条要注意那些问题

(一)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

(二)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也要详细写清楚,一般民间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彼此之间都清楚对方住址,那么也要仔细核实借款人所写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相符。

(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四)要注意书写时不要留空白。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五)千万别大、小写不清楚。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

(六)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上。民间借贷规定也对借贷利率和利息做了说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二、借条中如何避免潜在风险

(一)借条必须留有年月日。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二)不能用褪色的笔书写。借条不宜用易褪色的笔书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如有的案件纠纷中出现,写借款金额时,借款人谎称笔故障,换用褪色的笔书写,致使事后借款金额部分因字迹褪色无法辩论。

(三)切忌内容表达不清。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还huan”和“还hai”书写异议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四)还款时要记得收回借条。还款时,必须找对方要回借条,不能大意。如果对方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或者应对借款纠纷,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五)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书写借条的时候,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当事人最好先了解清楚应该如何来书写。当然,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还是签订借款协议为好,其中可以更为详细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等作出约定,而这对双方利益的保护也是更为有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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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如何防范格式条款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商家制定的,而且往往被商家用来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格式条款的成立和生效上都要求商家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从而达到实现限制商家优势地位的目的。
1、商家有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如果没有提请注意的话,该格式条款不能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而成立。
2、对于格式合同中商家免除其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理解。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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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一、逃避风险尽享收益
某《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规定,“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居间服务佣金”。另一《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规定,“若有违约行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其他服务费及买卖双方应付丙方的佣金优先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
前者,中介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佣金的有利地位,这显然与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后者,中介利用格式合同的有利地位享受优先求偿权,规避自身风险,违背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二、减免责任巧设计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交房通知由出卖人根据合同地址以挂号信形式发出,并在出卖人销售部张贴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后视为送达;买受人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
关于前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后者,房屋的销售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购房者,交房通知并不是行政意义上的法律文书,出卖人擅自在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交房通知只要张贴在销售部三个日历日即视为送达,显然是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发现从而不愿意交房,造成延期,不能视为已交付。
三、剥夺消费者获赔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告知实际情况可延期交房”。其他类似表述: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爆发、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规定,“买受人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损失”。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然,在上述格式条款中,开发商私自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单方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后者,在没有注明是否是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免除自身的责任,剥夺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四、单方扩大解约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也可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出卖人不须通知买受人”。
前者,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的重大变动,出卖人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通知买受人,此条款将第三人造成的合同变更责任转嫁到买受人身上,并限制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出卖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后者,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
五、虚假宣传不负责
某开发公司宣传资料载明“本资料仅供参考,所有内容以政府最终批文为准”。其他类似表述:文字均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等。条款中需政府批准的只有小区整体规划、小区平面布局、房屋建筑形式3项内容,其余均不需政府批准。经营者混淆政府批准的项目内容,目的是逃避自己的缔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能怎么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格式条款的风险
一、逃避风险尽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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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中介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佣金的有利地位,这显然与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后者,中介利用格式合同的有利地位享受优先求偿权,规避自身风险,违背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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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下面介绍四个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的措施: 1、民间借贷需分借给什么人,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款项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借多少,忌超能力举债。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者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3、民间借贷期限多长,忌失去控制。要认真权衡收益与风险。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4、民间借贷怎样担保,忌拉不下脸来。前面都考察好了,还要考虑什么人给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否有信誉,是否有代偿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财产或权利(有制约作用的也可)作抵押或质押,这样是最安全的措施,但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登记,这样才能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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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避免担保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合同订立前
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采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容易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未成立时,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构成了合同订立前或第一阶段的合同风险。
2、合同订立阶段
发生重大误解、显失公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当事人不适资格或者资格缺陷,乃至恶意串通等等而订立合同,会导致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风险。
3、合同订立前和订立这两个阶段的风险,可以称为合同前期风险。
4、合同履行阶段
这是实现订立合同时合同利益设定目标的重要手段。
5、合同终止后阶段
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交易即应停止完结。
合同终止的事由不同,则合同权利义务停止完结的方式和程序就有区别,如,合同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的协助、保密义务仍然存在。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合同风险的产生,有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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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合同订立前
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采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容易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未成立时,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构成了合同订立前或第一阶段的合同风险。
2、合同订立阶段
发生重大误解、显失公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当事人不适资格或者资格缺陷,乃至恶意串通等等而订立合同,会导致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风险。
3、合同订立前和订立这两个阶段的风险,可以称为合同前期风险。
4、合同履行阶段
这是实现订立合同时合同利益设定目标的重要手段。
5、合同终止后阶段
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交易即应停止完结。
合同终止的事由不同,则合同权利义务停止完结的方式和程序就有区别,如,合同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的协助、保密义务仍然存在。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合同风险的产生,有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该怎么避免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1、合同订立前
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采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容易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未成立时,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构成了合同订立前或第一阶段的合同风险。
2、合同订立阶段
发生重大误解、显失公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当事人不适资格或者资格缺陷,乃至恶意串通等等而订立合同,会导致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风险。
3、合同订立前和订立这两个阶段的风险,可以称为合同前期风险。
4、合同履行阶段
这是实现订立合同时合同利益设定目标的重要手段。
5、合同终止后阶段
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交易即应停止完结。
合同终止的事由不同,则合同权利义务停止完结的方式和程序就有区别,如,合同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的协助、保密义务仍然存在。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合同风险的产生,有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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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规避民间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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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合同订立前
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采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容易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未成立时,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构成了合同订立前或第一阶段的合同风险。
2、合同订立阶段
发生重大误解、显失公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当事人不适资格或者资格缺陷,乃至恶意串通等等而订立合同,会导致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风险。
3、合同订立前和订立这两个阶段的风险,可以称为合同前期风险。
4、合同履行阶段
这是实现订立合同时合同利益设定目标的重要手段。
5、合同终止后阶段
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交易即应停止完结。
合同终止的事由不同,则合同权利义务停止完结的方式和程序就有区别,如,合同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的协助、保密义务仍然存在。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合同风险的产生,有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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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合同订立前
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采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容易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未成立时,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构成了合同订立前或第一阶段的合同风险。
2、合同订立阶段
发生重大误解、显失公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当事人不适资格或者资格缺陷,乃至恶意串通等等而订立合同,会导致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风险。
3、合同订立前和订立这两个阶段的风险,可以称为合同前期风险。
4、合同履行阶段
这是实现订立合同时合同利益设定目标的重要手段。
5、合同终止后阶段
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交易即应停止完结。
合同终止的事由不同,则合同权利义务停止完结的方式和程序就有区别,如,合同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的协助、保密义务仍然存在。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合同风险的产生,有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怎样避免购房贷款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避免购房贷款风险
1、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
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目前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预测。才可谨慎地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
2、办按揭要选择好贷款银行
银行的服务品种越多越细,您将获得灵活多样的个人金融服务,以及丰富的服务与产品组合。如工行上海分行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如为借款人调整贷款期限、允许借款人变更抵押物、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等。
3、要选定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目前基本上有两种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1)采用等额还款还款方式,还款额将保持不变(调整利率除外),方便还款,但支付的利息款较多;
(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在逐渐减少。
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先对两种还款方式进行了解,确定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4、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
应提供真实的个人职业、职务和近期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力还贷,却夸大自己的收入水平,很有可能在还贷初期发生违约,并且经银行调查证实你提供虚假证明,会从而影响到自己的贷款申请。
5、提供本人住址要准确、及时
提供准确的联系地址方便银行与他的联系,每月能按时收到银行寄出的还款通知单。
6、每月要按时还款避免罚息
每月应按约定还款日,委托贷款银行从自己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上自动扣款,必须在每月约定的还款日前注意自己的还款账户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防止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违约而被银行罚息。
二、按揭没办成购房首付能退吗
根据法律规定,按揭没办成的话,且购房者又不能继续支付房款的话,那么开发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所以,按揭没办成首付是否可以退,取决于购房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导致按揭没办成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而在解除合同以后,虽然购房者不用再交纳剩余房款,但是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从理论上说,按揭没办成导致购房合同解除以后,首付款应当返还。但是,由于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防止购房者逃避违约责任,所以开发商一般会拒绝予以退还,直到作出最终判决。
如果按揭没办成功不是购房者的过错导致的,那么在购房合同解除以后,首付需要退还,而且开发商还必须退还相应的利息。
应该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如何避免合同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1、合同订立前
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采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容易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未成立时,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构成了合同订立前或第一阶段的合同风险。
2、合同订立阶段
发生重大误解、显失公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当事人不适资格或者资格缺陷,乃至恶意串通等等而订立合同,会导致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风险。
3、合同订立前和订立这两个阶段的风险,可以称为合同前期风险。
4、合同履行阶段
这是实现订立合同时合同利益设定目标的重要手段。
5、合同终止后阶段
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交易即应停止完结。
合同终止的事由不同,则合同权利义务停止完结的方式和程序就有区别,如,合同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的协助、保密义务仍然存在。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合同风险的产生,有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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