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地使用税2024修改了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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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第四条修改为:“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五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内蒙古土地使用税2024修改了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对于我们大家的房产来说我们拥有的是房子的所有权,但是对于房产下面的土地来说而是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对于土地使用权我们国家规定了是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那么内蒙古土地使用税都修改了什么?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四条修改为:“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删去第六条。

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第六条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政发〔1987〕3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政发〔1988〕177号)同时废止。

对于内蒙古土地使用税的修改方面我们国家是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说明的,修改的地方其实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还是修改了相应的税务标准。因为这个是与时俱进的,我们国家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就是感觉以前的规定不适合现在的社会了,所以说修改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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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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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内装饰装修有关事宜(以下称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的承包方式。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开工前5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已经包清理的除外),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3、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第三条 乙方工作
  
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扫做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 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通畅。
  
4.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5.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6. 工程竣工前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
  
1. 工程期限____________ 天,开工日期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 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不及时、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因为如下因素影响而导致不能完成工作的,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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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关于质量和验收
  
1. 由于甲方擅自指挥乙方所属人员或第三方人员进行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由甲方自行负责。由乙方负责返工的,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3. 乙方承诺自竣工日期起,为工程项目保修____年。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
  
4. 工程未验收的,甲方不得先行使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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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双方同意工程的结算方法为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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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按照该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按照前述期限约定付清乙方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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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 的违约金。
  
3. 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人工费损失。
  
4. 甲方不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应当按照____________ 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5.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6.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7. 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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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4%或者3%。
以上是对内蒙古工伤待遇调整2018的解答,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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