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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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在相关职业岗位中因受到意外伤害而致病致残,这时候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给予补偿。相信有许多工作人员对于工伤的鉴定标准和职业病鉴定标准有不清晰的理解。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有关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的鉴定标准,从而可以知道工伤分为几种几级,从而去鉴定工伤等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在相关职业岗位中因受到意外伤害而致病致残,这时候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给予补偿。相信有许多工作人员对于工伤的鉴定标准和职业病鉴定标准有不清晰的理解。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有关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的鉴定标准,从而可以知道工伤分为几种几级,从而去鉴定工伤等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标准共分10级。

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总之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为十个等级,通过理解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保护工作人员在岗位上的自身安危,保护职工的利益;也确保企业的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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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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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
1.电焊工尘肺、
1
2.铸工尘肺、
1
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
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
2.砷化氢中毒、
1
3.氯气中毒、
1
4.二氧化硫中毒、
1
5.光气中毒、
1
6.氨中毒、
1
7.偏二甲基肼中毒、
1
8.氮氧化合物中毒、
1
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
1.硫化氢中毒、
2
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
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
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
5.四乙基铅中毒、
2
6.有机锡中毒、
2
7.羰基镍中毒、
2
8.苯中毒、
2
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
1.正己烷中毒、
3
2.汽油中毒、
3
3.一甲胺中毒、
3
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
5.二氯乙烷中毒、
3
6.四氯化碳中毒、
3
7.氯乙烯中毒、
3
8.三氯乙烯中毒、
3
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
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
2.三硝基甲苯中毒、
4
3.甲醇中毒、
4
4.酚中毒、
4
5.五氯酚(钠)中毒、
4
6.甲醛中毒、4
7.硫酸二甲酯中毒、
4
8.丙烯酰胺中毒、
4
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
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
2.杀虫脒中毒、
5
3.溴甲烷中毒、
5
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
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
6.溴丙烷中毒、
5
7.碘甲烷中毒、
5
8.氯乙酸中毒、
5
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
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
1.-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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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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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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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车祸导致脑瘫,精神病残鉴定为什么没有标准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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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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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介绍
[律师回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
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
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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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重度听力损失,公司能不能做重度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职业禁忌症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如血液疾病是接触苯作业的职业禁忌证,肺结核是接触硅尘作业的禁忌症,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证。
3·如果鉴定是职业禁忌症,可以申请单位或公司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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