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伤残鉴定必须在本市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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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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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实,不管是在医疗还是其的公共资源方面大城市肯定是要比小城市先进的多,所以有些人对于伤残鉴定可能并不愿意在本市去做,总是会觉得直接到省会中心比较权威一些。因此也是比较关注关于工伤伤残鉴定必须在本市做吗?可以说,工伤鉴定根本就不能直接越级申请的,也就是只能先在本市申请。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必须在本市做吗

确实,不管是在医疗还是其的公共资源方面大城市肯定是要比小城市先进的多,所以有些人对于伤残鉴定可能并不愿意在本市去做,总是会觉得直接到省会中心比较权威一些。因此也是比较关注关于工伤伤残鉴定必须在本市做吗?可以说,工伤鉴定根本就不能直接越级申请的,也就是只能先在本市申请。

一、关于工伤伤残鉴定必须在本市做吗?

一般都是先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在受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区域内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你所在的城市就有工伤鉴定科的话那只能先向本市申请,想要向更高一级的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只能是对本市作出的工伤鉴定存在争议。而且大家可以放心的就是,伤残鉴定不管是在哪个地方参考的资料都是一样的,除非人为违规操作才会影响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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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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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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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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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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