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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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资本市场金融领域内债权转让也是比较常见的,而且这种债权的转让一般都是只能够通过书面合同呈现出来。可是因为目前已经发生过的一些非法集资的诈骗手段就是通过债权转让呈现出来的,所以一度让很多人都会觉得债权转让是非法集资,实际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的债权转让根本就不是非法集资。

债权转让是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资本市场金融领域内债权转让也是比较常见的,而且这种债权的转让一般都是只能够通过书面合同呈现出来。可是因为目前已经发生过的一些非法集资的诈骗手段就是通过债权转让呈现出来的,所以一度让很多人都会觉得债权转让是非法集资,实际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的债权转让根本就不是非法集资。

一、债权转让是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转让]:是指原债权人将自已债权出卖或(赠予给第三人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触管理规定,向社会集资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债权转让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1、看形式要件一一是否合法;

2、看主观要件一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看行为方式一一是否使用诈骗方法。

4、看人数范围一一非法集资是向社会人数越多越妓;债权转让是个体对个体的单一行为。

5、债权转让也可能是非法集资采取一种诈骗方法。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包括哪些?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债权转让的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 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是非法集资的这种可能性并不是没有的,当初的这种债权转让的行为到最后之所以被定性成为了非法集资,那是因为当初在转让的时候就是存在着欺骗和非法占有的这些目的的,所以在这里也是重点提醒大家一句,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前一定要对各方的信息都调查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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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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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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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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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上这些做法为企业妥善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了有利的空间。妥善面对,积极处理是企业家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唯一办法。笔者通过这几年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总结如下:
如遇支付困境,企业应果断停止付息,并尽快成立处置融资问题工作小组。
因为企业一旦支付利息成为困难,如继续筹措资金支付利息,无异于饮鸩止渴,雪上加霜,资金链更为紧张,最终导致融资问题无法解决。我们的经验是,立即停止付息,尽快成立以专业刑事律师、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直面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
研究分析企业融资现状,为融资方案的制定奠定基础。一般需要了解、研究以下事项。
(1)明确融资额度,融资人数。统计融资人的姓名、职业、投资额度、款项来源、投资期限、联系方式、对融资群体的风险系数进行评估。
(2)了解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
(3)分析投资人的款项的来源以及延期支付可能会发生的风险。
(4)分析、研究佣金及利息的支付情况。
(5)将不同投资人的诉求进行分类、归纳、总结。
(6)分析和研究融资合同内容,分析融资款项的进出账户。
(7)分析融资款项的去向及用途,固定证据,为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奠定基础。
制定融资解决方案并贯彻落实,力争平稳过度,走出困局。
(1) 制定整体的过度解决方案,特殊群体制定针对性的灵活方案。
(2) 将公司现有资产最大限度的保值,为偿还投资人的投资奠定基础。
(3) 立即停止付息,并做好安抚、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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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盘活企业债务,研究制定以债抵债,以物抵债等偿债方式。
(6) 针对小额投资人,制定以物易债的偿债方式。
(7)研究制定净资产保值,动员债权人以债转股的方式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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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于到期的投资人,积极协调延期,立即停止兑付。
(12) 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确保过渡时期的信息准确、及时发布。给投资人树立信心,定期发布企业信息,如谣言泛滥,易导致突发、失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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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非法集资辨别的方法是什么,我朋友最近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所以想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看是否阳光操作。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非法集资往往具有隐蔽性,其主要方法是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再发展下线。有的通过编制所谓“好项目”在地下操作,不敢在市面上公开出售。广大市民投资理财一定要坚持阳光操作,购买那些在市场上公开发售的理财产品,千万不可参与“黑市交易”。
  
5.关注、查询媒体报道。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6.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审慎决定。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7.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正规的投资项目都清楚的说明吸收资金的用途,投资者也能够了解自身的钱投出去到底干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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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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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业务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非法集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集资诈骗罪,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数额较大”两项条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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