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的方式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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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毒品买卖的行为,都属于贩卖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而现实中,有些行为可能做的不是很明显,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大家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贩卖毒品。

贩卖毒品的方式都有哪些

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毒品买卖的行为,都属于贩卖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而现实中,有些行为可能做的不是很明显,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大家究竟哪些行为属于贩卖毒品。

一、贩卖毒品的方式有哪些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

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二、哪些行为属于贩卖毒品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公开或者秘密进行毒品有偿转让的,都属于贩卖毒品。而在认定哪些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时候,一般要由司法机关来认定。不过,司法机关认定贩卖毒品行为,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您认为亲友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或者虽然属于贩卖毒品但是没有达到司法机关认定的严重程度,可以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参与案件,为嫌疑人作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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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要件。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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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
、贩卖、运输、制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节严重的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贩卖、运输、制造或甲基苯丙胺八点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贩卖毒品超过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法定从重情节或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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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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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少量毒品”是指: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D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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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
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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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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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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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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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油5000克、脂10000克、叶及烟150000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2020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μγ/片规格的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202000克以上;罂粟壳202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百克;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脂202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叶及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020支,50μγ/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μγ/片规格的202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μγ/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50000克以上不满202000克;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2000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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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七,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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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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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贩卖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或者安眠酮七千克,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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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增加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
(1)至
(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贩卖毒品要怎样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主要有四个: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少量毒品”是指: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
DM
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沦、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
1.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2.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
DM
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4.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5.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7.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8.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10.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叶及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1
1.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1
2.、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1
3.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1
4.、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
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1
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1
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根据司法解释,“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是指: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
DM
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8.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9.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10.油五千克、脂十千克、叶及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
1.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1
2.、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
3.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
4.、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
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
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
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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