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大家对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及居住环境,越来越比较看重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物业所在的地级房产要全部的建立区域档案,建立共用设施设备。筹资专项维修资金,提升物业服务,制定管理规约。我们一起具体看下详细内容。
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大家对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及居住环境,越来越比较看重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物业所在的地级房产要全部的建立区域档案,建立共用设施设备。筹资专项维修资金,提升物业服务,制定管理规约。我们一起具体看下详细内容。

第一条

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希望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一下。物业管理是每个小区都比较需要的,这也是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每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也是各不一样的。小区的档次,决定物业费的多少。广大业主一定要及时缴纳物业费,这样居住才有保障。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2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0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63****00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1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7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6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2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1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6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2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8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2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8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3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6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0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5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书面通知受监督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甘肃省施工合同如何备案的?
甘肃省施工合同想要备案就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申报,再者就是办理备案手续,最后就可以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好的合事一般都是盖有合同备案的专用章,备案好的合同才会更具有法律的效力。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有个朋友在甘肃工作,最近在学习交通法的知识,对交通法规方面的知识不是很了解,所以想咨询一下甘肃交通法规的扣分细则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
5.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8.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9.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4.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5.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6.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
7.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4.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4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甘肃律师费明细
[律师回复]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
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2、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费
(1)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务费;
(2)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6%服务费;
(3)争议标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5%服务费;
(4)争议标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3%服务费;
(5)争议标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1%服务费;
(6)争议标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服务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10w+浏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广东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安徽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同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湖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1、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2、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6、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
7、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8、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甘肃省征地详细补偿标准制定的政策是什么?
省政府日前印发最新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规范》。兰州市三县五区中,征地补偿综合地价城关区A片区最高,到达4895808元/公顷。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安徽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同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4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系指已建制的工矿区和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帐面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帐,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
(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
(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同一纳税人的房产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房产税,税务机关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征,并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建成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帐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物业纠纷 > 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