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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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对待。要看性质。
行政罚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对待。要看性质。

一、行政罚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我国对税收的管理一向都比较严格,相关的个人和单位都应按照我国的相关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这类交税的事务。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也要有我国的相关具有行政处罚的单位或相关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不得违法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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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免征所得税,
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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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0〕116号)规定, 一、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20年度)》规定的项目。 二、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哪些费用不予税前扣除 不能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 1.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当由合作的其他各方承担的研发费用。 2.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没有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礼品、礼金、赞助费等。 4.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6.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由受益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申请扣除时报送哪些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几个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纳税人在扣除研发费用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首先划分清楚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20年度)》规定的项目。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应当划分清楚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国税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的费用。对不属于该文件列明的项目费用,如门卫的工资、公司经理的汽车加油费等,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费用。 三是对于属于共同开发或者由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划分清楚是否属于本企业应当负担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是应当按照国税发〔2020〕116号文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及时汇集有关资料和凭证。 五是按照规定的比例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要按照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 另外,还有一些费用,不但不能实行加计扣除,而且也不能在税前列支。像税法不允许扣除的费用,如礼品、礼金、赞助费等。以及不属于企业自身发生的费用,如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当由合作的其他各方承担的研发费用。还有就是发生费用时没有取得有关票据,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费用,对于这些费用,纳税人应当及时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做到依法纳税,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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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纳罚金前不允许企业扣除所得税的情形主要有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以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情形。企业强行扣除的就涉嫌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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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19号),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简化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关政策从1月1日起执行。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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