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谅解书范文内容怎样?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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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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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寻衅滋事的谅解书里面,应该有规定受害人的姓名资料,当事人的家庭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以及户籍等基本信息,表达自己对受害人的道歉诚意,如何解决,是赔偿还是道歉规定清楚,最后签上名字,写上日期。
寻衅滋事谅解书范文内容怎样?

一、寻衅滋事罪谅解书范文

谅解书

兹有林居民,住址福建省市镇村号,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因与谅解人 (住址福建省市镇村号,性别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发生寻衅滋事纠纷致谅解人造成伤害一案。

事件发生后,林亲属积极出钱医疗。在住院期间,其亲属多次来医院探望问候,多次表达了对此次事件的歉意。态度诚恳,愿意赔付。林本人一贯老实,属初犯。且其上有老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尚在读书,林是整个家庭的劳动力。

谅解人 (住址福建省市镇村 号,性别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在收到本案林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 后对林表示谅解,并保证不在针对本案提起上诉,不在行使与本案有关任何 刑事、民事权利,双方对此事均不在有任何异议。

本案系邻里纠纷琐事所引发,为了便于我与林今后修复关系,和谐相处。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林宽恕处理。

谅解人(受害人):

二0一四年 月 日

证人

(签字):

注意:

1、对象是车主吗?请用尊称,如**师傅;

2、表明愿意承担损坏费用的诚意;

3、保证不再犯

二、寻衅滋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寻衅滋事,这个行为属于故意的实施的,并且有非常多种状况,都属于寻衅滋事,包括一些打架的行为,所以是一个范围比较广的罪行,对于行为人依法处刑事处罚,如果在公共场合故意辱骂对方,殴打对方的,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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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写明双方名字、身份证号,详细写清发生事情的经过,造成什么后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对方损失。对方同意谅解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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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需要谅解书吗?
谅解书对于后面量刑可以起到作用。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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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开车子的时候和别人的车子发生了摩擦了之后,同事没有好好解决事情,而是趁着机会寻衅滋事,同事寻衅滋事现在被起诉到法院,寻衅滋事案无罪辩护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012年3月3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发射钢珠。造成被害人受伤。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5、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6、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悔恨。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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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谅解书怎么打
具体的写法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一般要在谅解书中写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表明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的部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受害人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是可以从宽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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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谅解书重要吗
[律师回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些案件一般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侵犯财产罪案件和个别的过失犯罪案件,不包括寻衅滋事犯罪。
虽然该罪不属于刑事和解部分的案件范围,但是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部分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寻衅滋事犯罪的,首先应当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于取得对方谅解书的,实务操作中还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3.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
2)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
(
3)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减少从宽幅度。
我朋友和他的女朋友吵架在外面吃饭时候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民事上诉状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自然人通用)
上诉人(一审原告或者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者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作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对具体的改判请求写明);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主要详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达到二审法院改判的目的。整个上诉的核心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此致
某某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律师特别提醒:针对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定的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情形的,二审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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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辩护人:
寻衅滋事的谅解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写明双方名字、身份证号,详细写清发生事情的经过,造成什么后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对方损失。对方同意谅解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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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寻衅滋事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马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请能够予以采纳。
被告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理由如下:
一、客观方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行为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标准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案起诉书以被告触犯《刑法》第293条一款
(一)、
(二)项之规定,提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刑法》第293条其中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和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可见,实施上述两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标准是“情节恶劣”,这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法定标准。对于这一法定标准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做了明确的界定。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是“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是“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的具体行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二是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通过法庭审理本案可以确定的实际后果是:一人轻微伤,并非法定标准二人以上轻微伤。
起诉书关于被告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指控标准与上述《司法解释》中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定标准不相符合。对于“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标准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从通说的层面上讲应该是达到激起民愤的程度。显然被告的上述行为,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程度。
可见,起诉书指控的被告行为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标准,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被告在案发当日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有“随意性”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的显著特征是“随意性”。一般来讲,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指的是出于争强好胜,抖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既使是“找借口”往往也是那种违背常理,毫无道理可言的借口。结合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发生冲突的起因是其妹妹与公司之间劳动纠纷激化,先与被害人发生冲突,
然后电话通知其丈夫和被告,并称自己被打。被告则出于帮助其妹妹讨说法的目的,才介入其中的。可以说被告的介入,事出有因,而这个“因”并不违反常理,也不违反公序良俗。从主观上讲,被告在事发当天的行为,并不具有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随意性”,既使有过激的行为,也是在其情绪激愤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不具有争强好胜、打人取乐的心理因素。因此,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所受的轻微伤是被告直接殴打所致
首先:被害人受伤的成因存在四种可能:
1、被告直接殴打其面部及右眼部所致。这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2、案外人郭某某殴打所致。理由:事发当天先与被害人发生扭打的是郭某某,且有目击证人明确证明先是郭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面部和头部。
3、被害人与郭某某扭打过程中碰撞所致。理由是郭某某的本人的证言。
4、案外人李某某殴打所致。对此说法被告曾报警指控其亲眼所见。
在庭审中,后三种情况并未得到合理排除,可见被害人所受之伤由被告人直接殴打所致的结论并不具有排他的唯一性。
其次:控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足以采信
指控被告殴打被害人右眼是“一拳”还是“好几拳”说法不一。
被害人在自我陈述中曾两次明确陈述“对着我的右眼就一拳”,但是在其
最后一次陈述中却改口称:“用拳头对准我右眼就打了好几拳”。其他证人对此也存在证言前后不一致的问题。特别是两位现场目击证人在事发当日的证言中都没有提到被告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右眼的情况,只是在以后的证言中才陆续改口逐步统一到“对准右眼打了好几拳”的说法上来的。
2、指控被告殴打被害人是“用拳头击打”还是“用蓝色长柄伞殴打”说法不一。
仍是上述两位现场目击证人都曾明确证明被告用蓝色长柄伞殴打被害人头部或脸部的事实。虽然,他们在后期的证言中均一致指控被害人的伤是被告“对准右眼打了好几拳”造成的。但是关于“蓝色长柄伞”存在予否的问题关系到本案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更关系到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被害人的伤是否真的是被拳头击打所致等关键性问题,可见被害人陈述及在场目击证人证言本身就存在没有得到合理排除的重大疑点,因此不足以采信。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实施的两个行为,其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证据不足;多次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没有达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定标准,因此,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辩护发言结束。
辩护人: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刘 骏 律师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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