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抚养费标准无工作是怎么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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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烟台抚养费标准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不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收入的平均收入来进行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烟台抚养费标准无工作是怎么计算的?

烟台抚养费标准无工作是怎么计算的?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抚养费数额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抚养费相关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抚养费变更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一方给付养费没有工作的人也是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支付的,没有工作不代表不给,没有工作就必须要找工作给自己的孩子生活费,要要每月按时给予,这也是自己该负起的责任,所以,抚养费的给予是必须的,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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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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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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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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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三、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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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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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___________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___________
一、协议内容: 甲委托乙对甲需装修的店内装饰进行设计及施工。
二、乙按甲书面确认的装饰方案即由其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施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电气施工图、施工布置图、附件施工要求及施工工艺流程表等)。
三.甲的权利和义务
甲的权利
1、甲有权对不符合甲设计意图的地方要求返工的权利;
2、对乙装修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甲除有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外,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甲的义务
1、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能够顺利进场施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有乙办理的手续外。
四.乙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的权利
1.乙有按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甲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装饰款。
(二)乙的义务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未经甲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机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4、自甲交付乙之日起,乙应协助甲保管施工现场各类物品,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严格按甲要求施工,乙有义务凭其丰富的经验向甲提供建设性意见供甲参考,直至甲满意;
4.爱惜甲原材料,精打细算,如因故意造成原材料的浪费、短少由乙负责赔偿;
5.精心施工,认真负责,质量要求: 具体质量要求参照甲提供图纸要求的施工质量;施工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
五、 工程内容及合同金额:
1、工程内容及单价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装饰实际项目计算。
2、 合同预算金额:___________
本协议装饰预算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 (大写)
本协议装饰预算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 (小写)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更好体现装饰效果,合理利用资源,如遇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等事项,乙应及时向甲提出建议,并得到甲的认可。可对相应装饰预算总金额进行浮动,不得超出预算金额的20%,超出部分友好协商。
六、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第一次 总工程款的 70%,即工程开工起 支付___________元。
第二次 总工程款的25% ,即各部件装配结束 支付___________元。
第三次 总工程款的5% ,即保洁工程结束 支付___________元。
七、协议工程完成期限:
1、本工程施工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因甲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不及时、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关于材料供应和保管
1、对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如不符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造成的费用曾加部分,有提供方承担。
2、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损失或者丢失,应当由乙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消耗除外。
九、关于质量和验收
1、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甲擅自指挥乙所属人员或
第三方人员进行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由甲自行负责。由乙负责返工的,返工费费用由甲负责。
3、乙承诺自竣工日期起,为工程项目保修1年,终身维护。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
2、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
3、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
4、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
十、 违约责任:
1、甲在乙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乙在设计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必须要实施的工程项目,然后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并抬高单价,甲乙双方在协商不成功的条件下,甲有权中止合同,合同中止后,乙应该赔偿甲30%的违约金作为甲另找装饰公司的损失,而已经完工的合格工程量甲可按装饰预算单价支付给乙。除此类原因外,甲未经乙同意不得终止合同,否则甲必须赔偿乙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
2、乙未经甲同意中止合同,则乙必须赔偿甲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已经预付的所有款项。 而战争及自然灾害的因素、法律、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除外。本协议未完善之外、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
3、若由于甲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工程款给乙,或由于甲原因或因停电、停水造成的误工,则工期顺延。
4、本工程有部分材料为甲购买,此类材料的质量不在乙的保修范围内,但乙有义务凭其丰富的经验向甲提供建设性意见供甲参考直至甲满意;如因甲拖欠此类材料造成的误工,则工期顺延。
5、工程期间,装饰押金为甲支付,办理出入证等工程所使用的水电费用由甲负责,本协议共2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发包方):___________ 乙(承包方):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
确认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烟台的孩子抚养费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的离婚除了财产的分割之外,还有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给付。抚养费指的是离婚后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就需要按照协议规定的按时给抚养的那一方支付孩子的教育和生活费,那么烟台孩子抚养费标准2017年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一下。
一、山东省烟台孩子抚养费标准2017年是怎样的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然而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一种手段。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三、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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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抚养费最低标准是什么?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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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山东烟台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
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烟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烟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例如: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时,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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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烟台抚养费标准是:有工资收入的按照月固定收入的20%-30%来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待遇来支付,具体情况下应当以子女成长的需要来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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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由于现在要缴纳抚养费,但是不知道要缴纳多少才合适,现在想了解一下烟台抚养费要给多少?如何要求的?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一种手段。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法院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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