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退休职工去世该怎么办理死亡待遇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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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发放去当地人社局办事窗口办理。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单位退休职工去世该怎么办理死亡待遇

一、单位退休职工去世该怎么办理死亡待遇?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发放去当地人社局办事窗口办理。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另外需要注意: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申请材料:

1、死亡人员身份证社保卡、火化证、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人员火化收据原件;

3、继承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退休职工去世之后一定要马上带到相关的证件在社保局去办理死亡待遇害的手续,一般死亡的待遇都是一次性发放,就说明从此以后不再享受各种的社会待遇害,而这个人的信息也会注销,一定要多咨询一下当地的部门才会更快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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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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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死亡,退休后死亡待遇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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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退休人员死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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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新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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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总的看来,退休人员死亡补助的发放标准对于个人来说已经非常优厚,而且针对不同的职业发放都有其考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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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2)就业或参军的  (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工亡补助金  (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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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2)就业或参军的  (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工亡补助金  (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死亡后退休的人有没有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上述法规,关键是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如果职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王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依据单位申请,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王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7月,王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王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是认定为工伤,并未被认定为工亡,不能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虽然王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就去世了,但依据其病情资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确定伤残等级,应按此来支付其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认定为工亡,不能全额支付王某亲属工亡待遇,但依据规定,应支付王某亲属部分工亡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按照王某伤情,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应于1月期满。其近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终止。故现王某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鉴于王某伤情严重,虽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但依据病情资料,符合14级工伤职工伤残标准,应认定王某属于1~4级工伤职工范畴,其近亲属最终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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