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什么情况应终止?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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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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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被处罚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情况即可进行终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处罚什么情况应终止?

一、行政处罚什么情况应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公民和企业在日常生活中,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后,司法部门也一定会对不法分子做出处罚措施,如果所触犯的违法行为没有上升到犯罪的地步,也是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当被执行人出现了上述的情况后,国家也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会去终止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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