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的主体机关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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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的主体机关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本身刑事审判监督就是对刑事审判的程序、作出的判决结果等各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监督的,对依法践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有重要意义。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的主体机关是哪些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的主体机关是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般来说,各地的审判委员会在刑事审判监督的过程中起到主要的作用,主要的手段也是包括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也可对某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和裁定结果,重新指令由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重新提审。不过,刑事审判的监督在具体落实的时候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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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主体
[律师回复]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 “ 各级人民法院 ” 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7、408条)。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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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审判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相关知识
1、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的区别:
二审抗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就同级的,一审未生效裁判,在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通过原审,向上一级,提起抗诉。
再审抗诉:上级检察院,在任何时候,就下级的,已生效裁判,在认为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另外有平行抗诉权)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1)再审的程序: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意:凡是受理再审抗诉的,决定自己再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此时相当于上级的提审)
(2)再审的期限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3)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因为一审肯定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抗诉,要给面子)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加重处罚,要慎重)(五
注意:“申诉不加刑”: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且该被告人必须出庭,未出庭的也不得加重刑罚。
(4)再审的中止和终止情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时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再审后的原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
原则上: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例外: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再审后的处理
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注意:不是裁定维持原判)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C.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D.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另外: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书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审判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相关知识
1、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的区别:
二审抗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就同级的,一审未生效裁判,在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通过原审,向上一级,提起抗诉。
再审抗诉:上级检察院,在任何时候,就下级的,已生效裁判,在认为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另外有平行抗诉权)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1)再审的程序: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意:凡是受理再审抗诉的,决定自己再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此时相当于上级的提审)
(2)再审的期限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3)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因为一审肯定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抗诉,要给面子)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加重处罚,要慎重)(五
注意:“申诉不加刑”: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且该被告人必须出庭,未出庭的也不得加重刑罚。
(4)再审的中止和终止情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时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再审后的原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
原则上: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例外: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再审后的处理
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注意:不是裁定维持原判)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C.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D.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另外: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书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主体是什么?有些相关的事情需要了解。
[律师回复]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权限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必须制作抗诉书,并将其送交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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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一定要法院主动提起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人民依职权提起再审

1)由各级人民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以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再审。这表明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决定。无论提审还是再审,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审理案件的原审人民和案件的当事人。
2、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再审(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③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交给人民。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是人民再审的依据之一,人民再审时应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人身份发表抗诉词,充分阐述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3、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条件。当事人发现已生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再审,但不停止裁判、协议的执行: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足。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这种错误并非出自当事人自己主观的判断,而是经审判人员认定后确有错误。
④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定的。这里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
⑤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⑥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的。
⑦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提出。向上级人民提出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指令再审,也可以提审。
二审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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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体是什么?
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度的抗诉主体为人民检察院,在做出了审判后如果说上级法院发现的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也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法院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当事人认为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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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
[律师回复]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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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①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比如说,某个案件经过二审,那么原来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使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发现的,一审法院也只能够把发现的错误报告给二审法院,要由二审法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原来是个一审案件,没有经过二审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一审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②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所以如果允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发生一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样3点:
①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讲,他们有权把自己的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自己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要自己再审,各级法院都有这样的权力,但把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个权力。
②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这个上级当然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程序是通过两种方式提起的,一种是指令再审,一种是自己提审,都可以。
③如果下级法院判决是二审生效的判决,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注意掌握这样3个要点:
①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是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才能够提出,如果是平级就不能够提出抗诉,针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更不能提出抗诉。这是第一点,必须是上抗下。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最高检察院没有二审抗诉权。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特殊权力,就是它除了能够针对下级法院的错误提出抗诉以外,对它的
同级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也能够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特殊权力。
③抗诉向谁提起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是这个抗诉一律向同级法院提出。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省级检察院就向高级法院提出,地市级检察院就向中级法院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是不是法院一定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人民依职权提起再审 ( 1)由各级人民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 2)上级人民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以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再审。这表明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决定。无论提审还是再审,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审理案件的原审人民和案件的当事人。 2、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再审(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③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交给人民。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是人民再审的依据之一,人民再审时应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人身份发表抗诉词,充分阐述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3、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条件。当事人发现已生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再审,但不停止裁判、协议的执行: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足。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这种错误并非出自当事人自己主观的判断,而是经审判人员认定后确有错误。 ④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定的。这里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 ⑤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⑥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的。 ⑦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提出。向上级人民提出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指令再审,也可以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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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机构的监督体系有哪些?
债券-监管监管体系;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根据市场、债券类别和业务环节;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总托管人,中央结算公司接受三方;债券-监管 监管体系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根据市场、债券类别和业务环节不同进行分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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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①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比如说,某个案件经过二审,那么原来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使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发现的,一审法院也只能够把发现的错误报告给二审法院,要由二审法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原来是-个一审案件,没有经过二审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一审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②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那么他能够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呢?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所以如果允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发生一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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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要法院才能主动提起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人民依职权提起再审 ( 1)由各级人民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 2)上级人民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以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再审。这表明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决定。无论提审还是再审,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审理案件的原审人民和案件的当事人。 2、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再审(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③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交给人民。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是人民再审的依据之一,人民再审时应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人身份发表抗诉词,充分阐述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3、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条件。当事人发现已生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再审,但不停止裁判、协议的执行: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足。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这种错误并非出自当事人自己主观的判断,而是经审判人员认定后确有错误。 ④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定的。这里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 ⑤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⑥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的。 ⑦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提出。向上级人民提出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指令再审,也可以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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