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冶疗错过15日的再次工伤鉴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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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冶疗错过15日的再次工伤鉴定,那么只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根据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超出该期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复检申请。

因冶疗错过15日的再次工伤鉴定怎么办?

一、因冶疗错过15日的再次工伤鉴定怎么办?

因冶疗错过15日的再次工伤鉴定,那么只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根据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超出该期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复检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受了伤害的职工在接受了一次鉴定之后得到的结论都是比较客观真实的,但是有的职工会认为结论相对于实际的伤情较轻而难以得到相对应的赔偿,可是又因为病情复发导致其延误了15日的规定期限,但是错过了时间就只能直接起诉来解决而补鞥呢再次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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