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动物侵权 归责按照什么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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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按照过错原则来判断。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一起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动物园动物侵权 归责按照什么原则?

一、动物园动物侵权 归责按照什么原则?

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按照过错原则来判断。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

(一)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法条的形式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下了定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证明动物园已经遵照管理的规定,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这些观点都说明,我国对于动物园动物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指:动物园管理的或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权溢损害的,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发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针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学者们也各持己见。杨立新教授在其著作中,概括了构成要件的内容“其一,动物园动物的危险性是现实危险;其二,产生了损害结果;其三,危险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四,没有免责的事由出现。”有学者提出“第一,致害主体是动物园的动物,即归属于动物园。可分为动物园区内部的动物和动物园区外部的动物,不论发生在哪,只要动物是归属于动物园即可。第二,有损害结果发生。第三,损害结果是动物园动物所造成的。王利明教授主张”第一,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二,必须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第三,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职责标准考虑法律法规等的特别规定,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认定。

动物园承担责任应满足三个要件:第一,致害动物的特殊性---动物园的动物;第二,产生了损害结果;第三,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

三、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游客在动物园中由于管理人员的失误导致动物攻击了游客导致游客的健康或者财产受到了侵害,动物园要负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是由于顾客的原因导致的,则由顾客自行承担损失,这就是所主张的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望大家在享受动物园带给我们的欢乐时,也要注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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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的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的结果。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不适用前两种原则的情况,即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力求公平。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5、《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8、《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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